1/8合伙协议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XXX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XXX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XXX丁方:X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XXX戊方:X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XXX(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第一条拟成立公司概况拟成立公司名称暂定为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的最终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2.1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及股权比例分配如下: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215】万元,实缴【215】万元,持有公司【43】%股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205】万元,实缴【205】万元,持有公司【41】%股权。2/8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40】万元,实缴【30】万元,持有公司【8】%股权。丁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25】万元,实缴【15】万元,持有公司【5】%股权。戊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15】万元,实缴【5】万元,持有公司【3】%股权。2.2甲方、乙方作为拟成立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丙方、丁方、戊方作为拟成立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主要投资人承诺,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形下,其在公司成立2年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代各联合创始人缴纳其应缴但未予以缴纳的10万元注册资本。①联合创始人在2年内较好履行了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分工任务;②经全体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2/3以上股东同意。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情形下,甲方代联合创始人缴纳注册资本15万元,乙方代联合创始人缴纳注册资本15万元,甲、乙合计代为缴纳30万元,以奖励各联合创始人在技术、资源输入等方面的贡献。2.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2.4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第三条股权稀释3.1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3.2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第四条分工及工作安排鉴于公司目前股东的专业技能以及工作时间等状况,全体股东对于拟成立的新公司运营管理达成如下条款:4.1甲方、乙方作为主要投资人,全职参与公司运作,全面负责公司的筹建、发展及日常运营的一切事宜。4.2丙方、丁方、戊方作为公司联合创始人,以提供资源输入及技术输入等方式为公司发展提供支持。其中:丙方: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和良好的互动、合作3/8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要的资质证照审批、办理;消防、安全等涉及政府关系的处理;经营场所优惠政策申请;建立有建设性的、高效的政府关系网络;其他能够取得政府支持并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事务,从而营造良好的商业运营环境。丁方:利用个人诊疗技术优势,协助提供公司经营所需要的专家资源及技术支持;扩大公司各经营站点的影响力;充分保证在各个经营站点的出诊时间和频率;利用个人技术特长赢取患者对公司品牌的信任度、忠诚度。戊方:公司经营各项计划、方案的拟定;充分整合医院的各类专家资源,最大程度地满足各医疗站点的专家出诊需求;协助组织各项营销活动及销售培训事宜;进行品牌宣传、不断扩大公司影响力。4.3如联合创始人利用其专业技能、经验、影响力及自身资源为公司提供医疗专业技术服务,对于直接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联合创始人,公司需根据该联合创始人在其专业领域对应的市场价格支付服务费用,保证联合创始人应得的利益。具体服务条款根据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予以约定。第五条表决5.1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5.2公司重大事项对于公司重大事项,主要投资人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全体股东51%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6.1财务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6.2各项基金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除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4/86.3分红(1)若公司决定对公司利润进行分红,则所有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应当在各股东之间按照持股比例分配。(2)公司上一年财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财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财务年度利润后进行分配。(3)其他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6.4亏损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七条股权回购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公司账面净资产或第三方评估价格(届时由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1)主要投资人从公司离职或联合创始人不再提供技术、资源支持的;(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4)其他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8.1股权锁定为保证公司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8.2股权转让任一股东,如需要对外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公司运营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8.3股权分割或被执行公司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其持有的股权被认定为夫5/8妻共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财产的,其配偶及债权人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其持有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或债权人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或债权人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8.4股权继承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其持有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2)该股东需经过主要投资人一致认同;(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主要投资人一致决议;(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第十条股东退出全体股东所持本公司股权,需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持有的股权应按本协议以下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如发生上述股东退出之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公司账面净资产或第三方评估价格(届时由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第十一条一致行动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1)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2)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6/8(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5)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7)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8)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主要投资人已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其余股东应作出与主要投资人一样的投票决定。如主要投资人在投票前无法达成一致,则推迟投票表决,直至主要投资人达成一致。第十二条主要投资人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12.1主要投资人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12.2任一主要投资人,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仍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其持有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12.3主要投资人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第十三条公司清算13.1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进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3.2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3.3本协议终止后:(1)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第十四条拘束力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7/8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任一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对本协议的违约,并且违约方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三十(30)天内对其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三十(30)天届满时违约方仍未对违约予以补救,或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明确表示(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经致使各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的基本目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全部损失。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6.1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应适用并遵守中国法律。16.2条争议解决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方发生了争议并说明争议的性质。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公司住所地法院解决。第十七条通知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第十八条生效及其他18.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18.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3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8/8(本页为协议签署页)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签署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