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等规定和制度黔府发〔2012〕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2012年7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系统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会议类型(一)《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确定的会议。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等。(二)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冠名“贵州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工作部署,分析和通报全省重要形势,安排部署事关全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行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冠名“全省×××会议”,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涉及有关系统、行业、领域的重要业务工作。二、会议组织(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制度》等规定组织和承办。(二)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承办。(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由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由部门(单位)下发会议通知,负责会务工作。(四)国务院召开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收看收听的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省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省人民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省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部门和单位负责。三、会议审批(一)审批原则。1.减少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无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部门召开,可以合并召开的尽可能合并召开,性质接近的会议应相对集中时间召开;能开小型会的不得开大会,能开短会的不得开长会;会议内容不需要讨论的,一般以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每位副省长每年组织召开请市(州)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2.控制会议规模。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州)一级,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到县一级。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不安排与会议内容关系不大的单位和人员陪会。无特别要求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00人,各地各部门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市(州)限带1名驾驶员。3.简化会议程序。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原则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交流发言不超过5人,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会议主持词尽量简短,不层层介绍出席人员名单,不重复与会领导讲话内容。工作会议不安排接见合影。有颁奖仪式的,事先把奖品、证书等按顺序依次摆放在主席台上,不安排礼宾人员传递;有庆典仪式的,不安排礼宾人员引领、戴花;有签字仪式的,不安排礼宾人员引导、服务。4.严格经费管理。省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应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会议经费纳入主办单位年度预算,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预决算,不得超额使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和与会人员摊派、转嫁。按照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除旅游产业发展大会、风景名胜区相关会议外,全省性会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赠送礼品或发放纪念品。(二)审批程序。1.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定会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省长或省长审批。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意见,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会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审批。未经批准,部门(行业)不能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2.省人民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不请市(州)党委主要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市(州)党委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省委批准。3.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省、市、县政府领导参加,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省、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须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批准。4.各部门(单位)自行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但应对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除外。(三)审批内容。1.会议召开事由。2.会议名称、时间、地点。3.会议议程。4.会议参加人员、会议规模。5.会议拟邀请出席的省领导、会议主持人及报告人、发言人。6.会议拟印发的文件、发言、交流等材料。7.省领导讲话代拟稿。8.新闻报道安排。大型会议应同时报送应急预案。(四)实行“无会月”、“无会周”制度。每年5月为“无会月”,每月第二周(遇节假日顺延)为“无会周”。在“无会月”期间,除贯彻落实中央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大应急情况外,一般不召开全省性会议;“无会周”期间,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及省直部门、系统名义召开各种专项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在“无会月”、“无会周”内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召开的会议,须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核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四、会议服务(一)人员落实。提前落实参会人员,督促不能参会的人员履行请假手续,打印参会人员名单报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追踪未按时到会的人员,并向会议主持人及时报告参会人员到会情况。(二)会场服务。根据会议需要做好会场布置有关工作,如安排会场座次并绘制会场坐席图,搭建主席台,布置背景板和会标,设置发言席、签字席,落实领导休息室,调试话筒音响、投影视频设备、灯光和空调,布置会场绿植和鲜花,摆放座牌、文件资料、纸笔等文具、毛巾、茶水等。会前做好会议签到,引导参会人员入座,大型会议发放坐席图。会议期间安排专人在会场内统筹协调、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现场突发状况。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需要做好录音、录像相关安排。(三)材料准备和存档。参会单位要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文件、材料要兼具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对有关工作意义或重要性的一般性论述,做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意见明确。会议文件、材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部门(单位)按程序送审,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提前发放参会人员。会议结束后,会议承办单位要将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包括正式文件、领导讲话、参阅件等)、会议新闻稿、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等纸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有电子和影像资料的要同时刻录电子光盘。五、会议纪律(一)省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由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副省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可根据工作分工,由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参加。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要求派员参会并反馈人员名单,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应以公函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参会单位不能随意更换参会人员。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向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向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假;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可以指定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不能安排处级干部代替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准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会议期间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振动无声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交谈、走动,不得阅读与会议无关的资料和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及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三)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对标有密级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会议工作人员。(四)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记录并撰写纪要,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录音、拍照、录像和整理会议记录。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不得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违反会议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六、会议落实(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副省长、秘书长按照分工,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会议主持人。其中,专题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的,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由副省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秘书长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省人民政府会议有关精神,及时推进有关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对会议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报告。对会议精神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四)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有关精神,除保密事项外,应经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签后向社会公布,及时准确地宣传省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进展及重要事件的处理等情况,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制度为使省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对应急值守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应急值守和带班(一)实行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总值班制度。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24小时政务总值班。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日常政务总值班工作,夜间设主班、副班各1人,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全体人员轮流承担。(二)实行省人民政府领导带班制度。省人民政府领导双休日和节假日24小时带班,由副省长轮流承担,并由1位副秘书长协助带班。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领导带班服务工作,根据领导同志工作实际拟制带班安排表,呈秘书长审批后印发,并按要求报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三)实行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带班制度。省人民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实行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24小时带班。工作日和双休日为周轮,节假日为日轮。(四)实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处(室)值班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处(室)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每班1人,由各处(室)全体人员轮流承担。值班时间为:工作日19∶00至22∶00,节假日和双休日8∶30至12∶00、14∶00至17∶30、19∶00至22∶0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处(室)、单位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正常推进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值班。二、应急值守和带班领导工作职责(一)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总值班职责。负责收集汇总政务值班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上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