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6〕92号)﹡《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规范》和《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a、排污单位责任1、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第六条第二款19号令2、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技术资料。第六条第三款19号令3、配合和监督社会化运营单位正常运行。第六条第二款19号令4、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登记备案或变更登记备案。第七条第二、三款19号令5、拆除或停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事先报告。第八条第一款19号令6、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12小时内)报告监督检查机构,保证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第八条第二款19号令7、自动监控设施检修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第八条第二款19号令8、组织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自动监控设施。第七条第一款19号令b、环保部门的职责1、及时登记自动监控设施有关事项。第七条第四款2、及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设施拆除或停运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八条第一款3、定期(原则上每季度)向上级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第九条第一款4、定期督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并组织考核(我省原则上1次/年)。第十一条5、定期开展例行检查(国控每月至少1次,其它每季度至少1次);对涉嫌违法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处罚。第十四条、十五条6、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并制作详尽的检查笔录。第十六条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二、现场检查内容和要点现场检查一般方法(1)查:历史记录、运维台帐(2)看:仪器运行情况(3)测:现场测试(4)听:听取介绍(5)问:询问运维单位(6)录:填写检查清单和现场调查笔录二、现场检查内容和要点现场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二)监控基站规范化建设情况(三)监控基站变更情况(四)监控基站运行情况(五)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1.重点监控企业是否按照“便于计量、便于采样、便于监测、便于检查”的要求建设排放口。2.排放口情况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二)监控基站规范化建设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向环境监控管理部门上报监控基站建设方案、是否按照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建设。1.监测站房是否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各项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二)监控基站规范化建设情况。2.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HJ/T353和HJ494的相关规定。其采样位置是否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三)监控基站变更情况。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主要部件及测量点位是否更换,是否重新申请验收。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检查被监控的污染源排污口、排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四)监控基站运行状况。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环境监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运、闲置、干扰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自动监控数据是否真实有效,自动监控数据是否如实公开。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是否有专门收集装置。(四)监控基站运行状况。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及存储是否符合HJ/T354和HJ477的相关规定。(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3)检查历史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五)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检查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HJ/T355的有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主要包括停运、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和校验记录等。(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服务单位是否具有有关资质、运维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具备适用性检测报告、数据有效性审核等是否在有效期内。1.依据《河南省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252),检查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方面要求。2.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化验分析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3.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是否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4.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七)企业生产工况、治污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七)企业生产工况、治污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a、生产负荷升高/下降,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不变的情况下,自动监控数据应相应增大/降低,反之则为异常。b、生产负荷不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正常/不正常的情况下,自动监控数据应相应降低/增大,反之则为异常。c、生产原料中污染物成分增加/降低,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不变的情况下,自动监控数据应相应增大/降低,反之则为异常。d、生产工艺改进或实施清洁生产后,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不变的情况下,自动监控数据应存在由大到小的变化。二、现场检查内容和要点数据检查数据变化长期保持在仪器量程的2%以内的;数据变化长期保持在仪器检出限上下波动的;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的,可初步判定为数据异常。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不一致的,可初步判定为数据异常。二、现场检查要点采样单元检查注意:采样头是否异常,附近是否有不明管路,过程是否有水箱等等。基本要求:确保水样无变质的送到仪器。应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检查反冲洗管路,不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二、现场检查要点COD分析仪检查注意:试剂是否过期,试剂管是否插入试剂液位下;加热温度是否正常,消解时间是否正常。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加热消解温度和消解时间应与登记备案情况一致。二、现场检查要点氨氮分析仪检查注意:试剂是否过期,试剂管是否插入试剂液位下;检查比色池或电极: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的,比色池表面应无遮挡光路的污物;采用电极法测定的,电极表面应洁净无污物。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仪器各试剂充足,试剂在使用有效期内。三、常见违法行为1、未登记自动监控设施或登记情况不属实(第十七条)2、拒绝现场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阻挠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的不配合进行现场测试的不按照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不如实回答检查人员询问的三、常见违法行为3、擅自拆除、闲置和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擅自拆除、闲置的设又施不故及障时不检报修告恢复正常的擅自部分或全部停运的①②③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④擅自改动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⑤不按规范操作,导致数据异常⑥自动监控数据失真传输的数据不一致数据关联性异常三、常见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要点固定现场证据制作笔录拍摄现场封查监控站房,封存样品、试剂等拷贝数据认定数据异常快速监测仪分析在线仪器自检比对监测仪器及相关物资送检三、常见违法行为案例:违法企业将采样管线放入盛有清水的铁桶中进行采样。三、现场检查违法行为案例违法情况由环保部门立案处罚,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三、现场检查违法行为案例三、现场检查违法行为案例三、现场检查违法行为案例这张照片是某化工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所采水样(右)与企业排口所采水样(左)的对比。监控设施采集的水样与企业外排水样明显不一致,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四、有关法律依据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近年以来,党和国家把法治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四、有关法律依据与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6.《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有关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有关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有关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有关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有关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四、有关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二)不配合……(三)不提供材料……(四)不如实回答……四、有关法律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