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竞争法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竞争法的产生及其发展,掌握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及相关法律体系。重点掌握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法律责任。重点问题:1、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2、竞争法的概念及体系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竞争和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一)竞争的概念:竞争法中所指的竞争即市场竞争,它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进行的较量和角逐。(二)市场竞争的特征:1、逐利性2、对抗性3、非理性4、双重性二、竞争法的产生及发展(一)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状况竞争法即调整竞争关系的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的手段和形式不断地翻新,有些经营者或生产者为追求最大利润,以不正当的手段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这时仅仅依靠市场这个“无形之手”的调整,已无法保障市场的有序进行。这些不正常的竞争已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传统的民商法对此都无能为力时,国家公权力便对之进行干预,竞争法因此应运而生。(二)竞争法产生的原因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公权力干预经济的结果。1、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手段。2、竞争法是国家组织经济职能的体现。(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概念的确定取决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即竞争法律规范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其一,竞争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其二,包括管理性竞争关系和平等性竞争关系。(二)竞争法的体系竞争法的体系是由调整竞争关系的具有内在统一和相互协调的竞争法律规范构成,它取决于竞争法的渊源和内容。从竞争法的渊源看,竞争法的体系由成文法渊源与非成文法渊源构成。从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看,竞争体系由竞争实体法和竞争程序法组成。我国竞争立法采取分别立法模式:1993年9月2日制订并于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现行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此外,《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也包含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垄断,作为竞争法体系的重要分支。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和方法谋求经济利益的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案情】山东省某生物工程制品厂住所地在济南,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1996年初,该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聊城设立办事处。自1996年3月起,该办事处先后采用自编小报等形式对该厂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问题】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谁?视频资料——豆腐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1.假冒或仿冒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3)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案例2]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丝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丝猴”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丝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丝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丝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问题: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执法机关对B市食品厂适用法律时,应适用《商标法》还是《竞争法》?为什么?3、执法机关应对B市食品厂如何处罚?解题分析: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丝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丝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各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条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0801-0802//11.12[案例3]某市甲厂生产的产品因市场信息来源不足,销售发生困难,而该市乙厂生产的同类产品因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好。由于乙厂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甲厂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甲厂为获取乙厂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扩大本厂的产品销路,牟取利益,租用乙厂附近的一间小屋,安装了自制的窃取装置。从1995年5月初开始,甲厂厂长指使本厂两名职工通过电信线路,对乙厂销售科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到7月中旬,共获取乙厂经销信息200条,其中有价值的客户单10多家。同时,甲厂逐一与乙的客户进行联系,采取以低于乙厂的同类产品价格每台1000多的报价推销本厂的产品,先后与其中五家单位做成了业务,共推销本厂的产品8台。问题:1、甲厂的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解题分析:甲厂的行为属于侵犯乙厂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经营状况等。商业秘密具有商业性、秘密性的特点。显然,甲厂获取的乙厂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甲厂采取窃听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乙厂商业秘密的行为侵害了乙厂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1996年3月,华信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TY-10空气压缩机(简称“TY-10机”)投入市场。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积极开展市场营销,获得一批定单,同时,公司对TY-10机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年12月,华信公司与红桥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红桥厂按照华信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TY-10机,并对华信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997年8月,方圆公司向华信公司购买了一套TY-10机,随后,方圆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TY-10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1998年5月,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的TY-10机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L-88型空气压缩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同年11月,方圆公司与红桥厂签订了承揽合同。0701//10.231999年4月,华信公司得知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与TY-10机相同产品的事实后,以方圆公司和红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据证明: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的产品与华信公司的TY-10机完全相同。方圆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线上使用的有方圆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华信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2、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解题分析:1、华信公司的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1)华信公司对其TY-10机所享有的专利权;(2)华信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受到了侵犯;(3)华信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2、本案中下列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1)红桥厂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密;(2)方圆公司明知红桥厂泄露华信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密;(3)方圆公司委托红桥厂生产与TY-10机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华信公司的专利权。(4)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TY-10机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DL-88型空气压缩机”的产品说明书侵犯了华信公司对该说明书的著作权。3、首先,红桥厂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如果华信公司选择要求红桥厂承担违约责任,则红桥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华信公司可请求方圆公司承担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其次,如果华信公司选择要求红桥厂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则红桥厂与方圆公司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红桥厂与方圆公司共同侵犯华信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方圆公司应对自己侵犯华信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自行承担责任。3.商业贿赂行为概念: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有的则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娱乐等高档消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对待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2)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在公开的前提下明示给付,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而折扣一般在合同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论处。A.行贿B.受贿C.贪污D.挪用公款答案:A[案例4]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