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管网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2、项目名称: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人工、包材料(主材及輔助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维护、包验收合格等)。4、工程承包范围(1)、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全套图纸、图纸答疑及设计变更为准,以及发包人指定的临时性工作。(2)、招标人保留根据项目需要调整招标范围、划分相应标段、确定施工接口的权利。5、合同工期:其中一期工程2012年4月25日~2012年10月30日。二期工程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日历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1)本合同节点工期以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及现场实际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进度计表中所列节点工期为准。2)乙方不应对下列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1)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够预见到的事件。(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无实质性的影响。(3)在招标图纸基础上深化设计的内容。6、合同价款:1)工程总价为人民币:叁佰伍拾万零玖仟伍佰肆拾捌元贰角伍分元(¥3509548.25元),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2)此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需的附属、报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人工、施工人员保险、运输费、材料、施工现场保护、二次倒运、机器设备、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施工措施、检验试验、缺陷修复、安全文明措施、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水、电费、施工期间任何政策性调整、施工期间材料风险等施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各单价分析表中没有列出的但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所有费用或超出各单价分析表约定比例的所有费用在综合单价中均已经予以考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扣除。(转表承担)7、质量标准:合格。8、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10、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2、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订日期: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补充条款、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作为规定的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发布现行的施工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5-97)等。4、图纸4.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在开工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三套,并加盖设计资质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现场工程师职权:协助甲方书面委托的委托人审核:(1)乙方提出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工程进度付款审核;(6)协助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管理、负责。上述文件,包括乙方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的处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相关签证的处置、工程进度款复核确认等相关费用文件须经甲方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合同以下各条款中的工程师仅指甲方派驻的工程师。6.2甲方的指令、通知由工程师签字后乙方人执行。确有必要时,甲方的派驻工程师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6.3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和甲方代表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6.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假如甲方现场代表未能对任何工作或材料、设备提出异议,这不应损害甲方其他相关人员在今后对这种工作或材料、设备等提出异议,妨碍甲方其他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5、乙方项目经理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7、项目经理姓名:,电话:;职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双方一致确认合同生效前已具备施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一个总配电箱和一个给水接口,由承包人在配电箱接表、接出符合安全要求的供电电缆至施工现场,自行安装水表接出管线至施工现场用水。承包人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安装费、水电线路管材购置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完毕,满足施工需要。(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在开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合同通用条款8.1.8条。(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各平行发包单位配合工作的协调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建设局、环保局、政府职能部门对承包人要求办理的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承包人工作9.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其高空作业等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承担安全施工责任、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负责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相关费用、按期保质完成工程。9.2、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9.3、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做到工完场清,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的当天,所有施工人员和机械必须撤离现场,拖延向甲方支付500元人民币/天。9.4、积极配合监理对材料及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9.5、服从甲方及总包方管理;材料仓库具体安全防盗措施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驻守,以保证其材料安全。9.6、施工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自行负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进场前一周内。11、工期延误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以下约定执行:(1)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9.2条处理,同时工期延误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2)施工过程中,若遇雨雪天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确实影响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3)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由于其他市政、管线等配套单位交叉施工影响承包人工期计划的关键线路施工的,工期顺延。(4)暂停施工: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1.2其他事宜,按通用条款执行。12、工程竣工12.1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由相关各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最终签字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因发包人原因延误验收,工期顺延。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12.2乙方须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通过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发包人、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乙方须将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等全部交付发包人(经发包人、乙方共同确认的确属发包人因素影响的除外)。四、质量与验收13、工程质量13.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执行最新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特定的标准履行。如因质量不合格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3.2、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附件所列的材料品牌规格及单位用量等指标进行施工,若经甲方抽检发现乙方在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或者以次充好现象,甲方除责令恢复按图纸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外,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若第二次发现此现象,甲方除有权责令乙方退场外,所有施工及材料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为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3.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做出最终质量鉴定,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3.4、验收规范:《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5-97)《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0-96)《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8-97)《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4-2002)14、检查和返工14.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工程验收标准,在前道工序施工完,经过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道工序的施工。2)每次验收前,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监理参加验收。14.2检查和返工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3施工结束后,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甲方移交产品合格证及技术文件、资料。并确保本分项工程在竣工验收时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处以合同结算总价10%的罚款。14.4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质量保修为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需在甲方通知三日内安排人员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