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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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时间:2009年2月17日来源: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9]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订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一月十三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制订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各地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监管,依法组织生产。通过专项整治,使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二、组织领导为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综合信息组、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一)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负责制订全省煤矿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省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王守祯省煤炭局局长杜建荣山西煤监局局长杜创业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成员:牛建明省煤炭局副局长李成先省煤炭局总工程师武建森省煤炭局副局长胡万升省煤炭局副局长韩世敏省煤炭局副巡视员徐占成山西煤监局副局长赵文才山西煤监局总工程师王怀科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谢万星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王学彦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沙凤英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二)综合信息组综合信息组分别设在省煤炭局安全监管处、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在省领导组领导下,综合信息组负责全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情况、整治进度的跟踪检查;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举报案件。综合信息组组长:李建廷省煤炭局安全监管处处长冯春英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处长王军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副局长成员: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三)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省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有关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10个省级督查工作组,对全省11个市及其县(市、区)政府和煤矿企业、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市、县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分别组成若干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分组名单见附件1。三、专项整治检查内容此次煤矿专项整治检查将由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对煤矿企业涉及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资源枯竭关闭矿井内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项检查。(一)对煤矿企业检查内容1.列入关闭的和停产整顿的煤矿(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确定执行关闭的煤矿,必须按照《关闭名单的煤矿关闭情况表》(附件2)彻底关闭。(2)对列入关闭名单的,尚未执行关闭的煤矿,要按《关闭煤矿停产监控情况表》(附件3)检查是否已经按要求停产、是否采取了查封井口、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是否派专人盯守,尽快制订关闭方案,实施关闭。(3)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按《停产整顿煤矿检查表》(附件4)检查其是否真正停产、是否制订了停产整顿实施方案、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2.合法生产矿井(含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检查内容(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的情况;推行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分类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四个100%”情况等。(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决杜绝假通风设施、假密闭、假回采工作面等现象;严格执行井下测风、瓦斯检测等制度;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符合抽放条件的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达到抽放效果,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情况等。(5)“三大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联网运行情况。(6)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7)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8)防治水管理情况。将“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提升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实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9)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10)机电运输管理情况。井上井下双回路供电情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11)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存在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等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贮存火工品;是否发生火工品被盗或丢失情况等。(12)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矿是否真正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情况,是否存在以掘代采现象;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强化掘进头的通风、探放水、顶板等现场管理。(13)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14)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矸石山自燃或崩塌灾害的防治情况。(15)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16)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督查组在百日安全督查期间确定的由两局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二)对地方政府及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所有煤矿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煤矿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煤矿的名单进行了公示。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四、专项整治的方式此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整全省各类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2.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非法违法生产的,要主动实施关闭,凡不实施关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4.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要彻底实施关闭。2.对虽然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没有安全保证的煤矿,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其停产整顿。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属煤矿,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领导组综合信息组(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各一份)。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政府要将三类煤矿的名单在本市、县报纸、电视、广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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