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代拟稿)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预防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3.2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信息报告和处理4.3应急响应行动4.4应急处置4.5信息发布4.6应急结束5.善后处置6.应急救援保障6.1队伍保障6.2水电保障6.3医疗卫生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治安维护6.6人员防护6.7通信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和培训7.2预案演练7.3奖励与责任7.4监督检查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属地政府主导的原则,整合长沙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全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同处置能力,消除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路桥隧道坍塌事故、道路基础设施严重损毁、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长沙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2)分级响应,协同作战。按照事故发生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3)快速反应,以人为本。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迅速高效实施救援。(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程,坚决履行职责,落实安全保障,科学合理实施救援。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长沙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县(市、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2.1指挥机构建立长沙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2.1.1市指挥部组成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应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沙管理处处长、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支队长、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人。成员: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沙管理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沙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长沙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应急委的组织、指导、协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长沙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急启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调度清障拖车等工程车辆进行救援;在指挥部统一调度下协助进行现场外围警戒和车辆分流;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报送突发事件情况;协助高速交警疏导交通;在不影响救援的情况下,经指挥部同意进入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察及路损鉴定;道路及附属设施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的控制措施;按照程序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管制信息;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时,控制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向其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迅速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告;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情况下,经消防部门同意进入事故现场内部进行事故勘察及鉴定;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必要时,及时组织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配合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及救援所需物资、工具的调集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侦检、内部警戒、灭火和对事故车辆、建筑构件等的破拆,对被困被卡人员的救援;参与对泄漏化学品储罐的堵漏、输转,对现场及参与救援工作的人员、车辆的洗消。市公安局根据事故现场需要或指挥部的命令,调集治安、交警、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警力到现场承担警戒、人员疏散、转移、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任务;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内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需要协助现场道路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必要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或相关路段协助对堵塞车辆进行引导、分流。市卫生局对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视情转送医院进行急救;在救援现场提供医疗救援专业指导和建议;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督促主管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一定范围内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工作,制定高速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协助主管单位组织协调高速公路一定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市安监局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时,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为应急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调集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到场;负责高速公路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民政局根据事故或灾害现场需要组织对滞留人员进行临时性安置或生活救助。市交通运输局出现冰雪或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时,调集人员和设备、车辆协助清除冰雪和障碍物。市运管处负责突发事件救援时高速公路上滞留乘客转运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环境,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协调高速公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监察局组织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问责。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暴雨、大雾、降雪、冰冻、高温热害、强对流天气(雷雨、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的预警信息;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风向监测。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媒体舆论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正面宣传报道。2.2.4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时,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3.预防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公路毁坏或交通中断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以及各种可能对高速公路所在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3.2预防预警行动3.2.1接警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市应急救援支队(消防支队)实行24小时值班。3.2.2处警接到报警后,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赶赴现场处置。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4.1.1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48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资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48小时以上的;(3)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件,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5)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4.1.2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资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24小时以上的;(3)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件,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4)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5)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4.1.3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资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以上的;(3)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件,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4)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5)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较大突发事件。4.1.4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1)因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阻,经抢修12小时以内可以恢复通车的;(2)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资的车辆发生泄漏或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损失,造成高速公路中断通行,12小时以内可以恢复通车的;(3)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的;(4)发生影响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短时间难以恢复正常秩序的恐怖袭击事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5)在高速公路发生的其他一般突发事件。4.2信息报告和处理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事发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并通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生Ⅲ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沙管理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发生Ⅱ级以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需要救援时,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沙管理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和省应急救援总队;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省应急救援总队报省人民政府处理。4.3应急响应行动4.3.1Ⅳ级应急响应发生Ⅳ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县市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调度相应消防中队及高速公路交警、路政、卫生急救队伍进行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