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建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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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1、为指导生产,保证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各单位(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机电管理部门必须有下列各项文件和技术资料:(1)机电、运输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2)大型固定运转设备技术性能测定报告、钢丝绳检验记录、关键零部件的探伤报告、车辆及联接链环特性试验记录、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各种保护继电器的整定报告等资料齐全完整。(3)设备随机图纸及使用说明书。(4)常用零件及维修机具的图纸及使用说明书。2、各矿井(井区)必须具备能真实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1)井下运输系统图;(2)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图;(3)井下通信系统图;(4)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3、矿井各系统图的要求如下:(1)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图中应注明设备型号、编号、用途、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体的额定电流值(必须有过流整定计算)。(2)矿井排水系统图中必须注明泵房标高、出水口标高、水泵型号、电动机型号及功率、转速等参数,以及排水管路长度、直径、截止阀型号等。(3)矿井运输系统图中应标明各段轨道的名称、长度、轨型及阻车器、挡车器、推车机、煤仓装卸装置、调度绞车牵引无极绳、电机车、道岔等设备设施的型号规格。(4)矿井通信系统图应注明井下各分机地点、接线盒位置、电缆型号(包括芯线对数)等。4、矿井的供电报告、提升运输报告必须先经矿井(井区)的各专业领导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合格后,上报各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的机电专业领导审批,并做好报告的备案和存档。5、大型固定设备和矿山特殊设备要建立专门档案,要求做到履历清楚、资料真实准确。6、档案的内容要符合下列要求:⑴设备概况,应包含系统主要概况、设备及主要部件的技术性能和参数等。⑵系统的设计验算资料,如绞车的设计选型、起动电阻的选配等。⑶系统各种保护的整定验算资料。⑷各种相关图纸。⑸设备更新改造及检修履历,内容应由相应的技术人员提供或整理,然后由档案员填入档案7、井下各施工队组施工图牌板,必须张贴与井下使用情况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由井区机电技术员根据井下供电负荷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修改、变更。8、井下供电负荷的增加或变更,必须履行井下供电变更手续,及时修改报告和供电系统图。9、起重吊装、高空、下放大件由矿井(井区)编制并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上报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的,经机电专业领导审批。10、井下不得从事电火焊作业,必须在井下进行施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上报至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先经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批,后经总工程师审批,再经总经理(处长)审批。11、煤矿管理公司和井区处应设机电技术负责人。电气防爆管理规定为了强化龙煤矿建公司电气防爆管理,保证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等,以下同)正常运行,无失爆,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各单位(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要建立健全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责任制,各生产矿井的机电矿长对本矿的电气防爆工作负总责,机电井区(段、队)长对本井区(段、队)的电气防爆工作负总责。2、独立的生产井区(段、队)必须设专职防爆完好检查人员(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员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检查员证书的人员担任。防爆检查员负责本井区电气防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3、所有防爆电气设备下井都必须张贴由防爆检查员签发的《防爆合格证》才能下井。二、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与验收: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到货和入库,由设备管理员负责,防爆检查员参加共同检查验收登记、存档。2、所有电气防爆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附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标志。三、防爆电气设备的入井、运输及安装: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达到防爆要求后,方可签发填写防爆合格证,才能入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的严禁发放、入井。防爆设备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填写入井证。2、防爆设备的下井,运输部门要严把井口关,没有《防爆合格证》不准下井,要严格执行运输管理规定,禁止野蛮装卸,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设备,不得损坏其防爆性能。3、使用单位在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完好状况,确保设备完好无失爆,否则不得安装使用。4、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使用。防爆间隙必须用塞尺进行测量,防爆面必须涂工业用凡士林,各种电缆在安装中不得出现不合理接头,必须用防爆接线盒或冷补,不允许用冷包处理。四、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运行管理: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有专人包机负责管理。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都应设标志牌,标志牌上写明该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途、整定值、包机人等内容,高压电气设备上要悬挂“高压危险”等警示牌。4、对设有各种电气保护的电气设备,不得将保护私自甩掉,对各种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保护系统的灵敏度是否完好,并将试验结果填写记录。5、防爆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必须进行计算,过流整定值准确,并填写整定卡片,保护装置必须合格,动作可靠,严禁使用铜保险。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均不得受淋水、易撞击等现象,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方可使用。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与修理:1、凡防爆电气设备,不论使用在井下任何地方,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2、井下使用中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各级专业工作及管理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1)设备的包机负责人和电气维修工,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覆盖率100%。(2)区队防爆检查员(或防爆电工),对本区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覆盖率100%。(3)矿井区队的机电管理人员,分工包干,对全矿井高沼气地区或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二次,对低沼气地区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一次。(4)对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防爆性能的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电气设备开盖检查安全措施》,队组要针对不同设备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100%,井区机电管理部门对全井区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100%。(5)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6)机电矿长(处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防爆检查组等参加全矿使用设备的安全大检查,检查的总数量不应少于设备数量的10﹪,并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对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失爆设备的负责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并在每月的机电例会上通报。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4、入井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其维护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包机制,责任落实到人,保持防爆性能完好,不得失爆,各防爆设备的包机人每天必须对包机设备详细检查一次。5、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修理,必须切断电源,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带电搬迁,修理过程要有专人监护,并有检修维护记录。6、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失爆,在井下无法处理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处理更换,升井检修处理,不得隐瞒使用。7、在井下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并悬挂“备用”挂牌。8、使用普通型电气仪表在井下检修、测量时,必须有瓦检员配合,测出使用地点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使用。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强化龙煤矿建公司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杜绝因电气火花引起的重大事故,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矿井井口以下高低压供电系统、通讯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各种电气仪表等的电气安全管理。二、各单位(煤矿管理公司、工程处,以下同)要配齐机电负责人、机电(技术)专业管理部门及专业管理人员,各矿井要配齐专职机电负责人、机电专业管理(技术)科队及专业技术人员。矿井的机电负责人(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对矿井电气安全管理负总责,机电管理部门(科、队)是矿井电气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矿井下电气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是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矿井下电气安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内业资料的建立和管理。三、各矿井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要求编制井下供电设计报告并按规定审批;各项电气安装、检修工程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存档备查。四、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五、矿井要设立电气技术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短路、过流、漏电保护的整定值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矿井接地系统图。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电气技术组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通知单,技术员(专职电工)负责开关保护装置的整定,并认真填写开关整定牌,要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随意放大整定值,防止烧毁电动机或越级跳闸。六、各单位要建立电气试验制度,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配备具有资质的试验人员和合格的测试仪器,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及其它电气试验工作。七、对井下使用的各种电缆、接线盒、按钮、电铃、防爆灯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一致,使用合理。八、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管理,完善电气事故登记、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发生电气事故,要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九、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矿井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配备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区队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十、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及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符合“电气防爆管理规定”,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进行详细检查,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十一、新产品进行工业性试验以及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没有取得国家认可的“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一律不得下井使用。否则,必须经过论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十二、在井下进行摄影、摄像、焊接等非防爆设备和仪器操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下井使用,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有关规定。十三、井下高压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选择性漏电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分开关二台以上(含二台)的供电系统,分开关应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小容量控制开关(如QC83系列等)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启动功能的控制开关也应具备上述保护功能。十四、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十五、操作井下电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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