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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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2010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会定名为扬州大学学生会。扬州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以倡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主要原则和宗旨。第二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扬州市学生联合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扬州市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第三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带领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为推进学校由“规模大校”到“内涵强校”、由“改革名校”到“质量名校”的转变而努力奋斗;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3、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文体、公益等各类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品位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4、加强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5、做好与其他院校学生会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学习,促进共同发展。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是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质询和批评,并对其进行监督;4、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第七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声誉;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任务;4、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及代表产生办法第八条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3、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条例及制度;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第十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1、代表条件:(1)思想进步,学习成绩优良;(2)工作认真负责,关心集体;(3)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4)能够代表绝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和意见;(5)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2、代表名额分配:(1)代表名额300人左右;(2)代表名额按选举单位分配;(3)代表名额分配根据各选举单位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原则确定;(4)男女代表比例应符合各学院男女生人数比例,要适当考虑少数民族代表。3、产生办法:(1)根据各选举单位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总数,以一定的比例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2)各选举单位应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比例要求,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先组织基层组织充分酝酿,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然后选举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在征求所在单位党、团组织和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3)各选举单位在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即可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全体学生大会,民主选举正式代表。正式代表产生后,要在本选举单位内公示。第四章学生会委员会及委员的产生第十二条学生会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并对其负责。第十三条学生会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委托,行使以下职权: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2、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召开学生代表大会;3、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副主席;4、任免学生会各部、办负责人;5、决定聘任或解聘学生会干事;6、领导各院、系(专业、年级)学生会开展工作;7、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做出增补或免去学生会委员的决定。第十四条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职届满,由学生代表大会改选。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1、委员候选人条件:(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2)带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并担任主要学生干部;(3)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4)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热心为同学服务;(5)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2、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由筹备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分配候选人名额,各选举单位要按分配名额,充分发扬民主,组织学生代表反复酝酿讨论,真正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向同级党、团组织汇报并取得同意后报学代会筹委会。在校党委审核后,正式确定委员候选人,并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委员候选人的人数,要比应当选人数至少多10%。第十六条学生会委员会由37人组成,从学生会委员候选人中经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其中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要定期向学生会委员会(扩大会议)报告工作,学生会委员会要定期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十七条学生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学习部、科创部、宣传部、生活部、文娱部、调研部、体育部、实践部、网络信息部、权益部。第十八条各部、办接受学生会领导并对学生会委员会负责。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十九条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十条系(专业、年级)学生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校、院学生会的领导,在同级团组织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班级是学生的最基层组织,其班委会在校、院、系(专业、年级)学生会领导下,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章学生会经费第二十二条校学生会活动经费,由校学生会提出预算,经校团委审核,上报学校,列入学校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在组织各类大型活动时,可以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扬州大学学生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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