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780079042xx区司法局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1X/X/XXxx区司法局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做好我区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制定本方案。一、清理原则和标准按照文件要求,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二、清理分工和时限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是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该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具体实施的部门进行梳理,提出立即取消或2019年底前取消的处理建议,填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于x月x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区政府法制机构于x月x日前将汇总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决定。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待区政府决定后,于x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作出立即取消或2019年底前取消的决定。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联合发文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填写《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登记表》,并于x月x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于x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三、清理要求(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时间紧、任务[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