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检规则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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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检验定期制度的建立二.锅炉定期检验的依据三.锅炉定期检验规范四.《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背景五.《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过程六.《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条文讨论《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电站锅炉部分)一.定期检验制度的建立:1.把锅炉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并对它们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验,在世界各国已形成共识,并作为制度。但这种认识不是一朝一夕建立起来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锅炉压力容器在服务于社会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过损失和灾难。1859年,英国锅炉爆炸51起,死亡107人。事故引起了一些工程技术人员的注意。威廉·菲贝恩(WilliamFairbairn)和约瑟夫怀·特卫斯(JasephWhitworth)首先提出了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对策。英国最早成立了“防止工业锅炉爆炸并经济使用协会”,并开始对锅炉进行年检。1905年,美国马萨得塞州某皮鞋厂发生锅炉爆炸,毁掉了一个街区,并造成了58人死亡。政府决定建立锅炉规范及锅炉委员会,1914年发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蒸汽锅炉规范。正是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发生事故的危害性,世界各国都先后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监察机构),制定了规范,安全管理形成了制度。1936年,在上海英租界,工部局工业调查处,制定了《锅炉装置与承压系统规则》,开始锅炉定期检验。出现了中国最早的锅炉检验师。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机构是在1955年。在当时的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在此后的二十余年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机构同时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从1978年起,为了进一步强化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现已形成国家检测研究中心,省级检验所(中心)、地市检验所及省、市所和行业所组成的专业检验队伍,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二.在用锅炉定期检验的依据1.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国务院令373号)2.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检验规则《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范劳动和技术监督系统电力系统蒸汽锅炉安全规程60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部分)(57)(电力工业部)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65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80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7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水利电力部)《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88《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9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1995)(电力工业部锅监委)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部)《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99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电力工业部)四.《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背景原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以劳锅字[1992]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所以,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在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原则和修订的总体框架思路(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2).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3).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经验,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将组成定期检验的三种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的职责、内容划分清楚,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检验规则。(4).新的《规则》适用范围包括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增加了电力锅炉的检验内容,同时也考虑了在两个《规程》适用范围之外但仍然属于《条列》范围内锅炉的检验问题。(热载体锅炉、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热水锅炉等)(5)强调并强化外部检验。(6)考虑到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在内部检验中的内容和重点都有所不同,难以统一要求,所以将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进行分节叙述。(7)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主要是从用途上区分,但难以严格地区分炉型的复杂程度和危险程度,将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作为工业锅炉对待,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作为电站锅炉对待,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之间的锅炉,属于非标准系列的锅炉,数量不大,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按工业锅炉对待,否则按电站锅炉对待。(8)对水压试验的工作内容和试验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9)尝试统一一些技术术语(10)提出锅炉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向检验单位报检的思路。五。修订过程1996年11月发出了劳安锅局[1996]79号文“关于征求对《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意见的通知”,在认真研究各省提出的意见之后,于1997年5、6月份分别在上海、沈阳、大连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确定了新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总体框架设想,并成立了由大连锅检所、上海锅检所、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上海电力公司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编写小组,着手开始进行调研和编写。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考了当时电力部正在编写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初稿)的有关内容,编写小组在1998年初起草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初稿),并于1998年3月份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的第一次研讨会,对《规则》的总体框架进行了确定,对《规则》的主要内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最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见(1998)质技监锅便字第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组织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宝贵意见和建设性建议。编写小组于1999年5月份在大连市又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在会上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对各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并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逐句的修改,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1999年5月18日以质技监锅字[1999]35号文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发给各地再次征求意见。1999年7月,在太原市召开了全国范围的“《规则》审定会”,对《规则》进行最后审定。六.《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条文讨论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第4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第5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第6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第7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第8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第9条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第10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第二章内部检验第二节电站锅炉内部检验第21条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第22条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第23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7)锅炉质量证明书;2、锅炉安装、调试资料;3、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4、记录及档案资料:(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3)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4)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第24条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进行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第25条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1、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2、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4、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6、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7、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第26条锅筒的检验重点:1、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2、检查下降管孔、给水套管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安全阀管座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3、内部预埋件的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4、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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