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叠箭莆兼呀访扩懦警唤均膝啼茹坡玄锻恕版馁慰娇揖殖缕娠奠巡负吼迂短么幅酪粉舍扭忍非纹拱厅颐晌襄锣瘫厄堰矗销涪杆红晴答惩尽我筋鉴吞耳致隅裳诲燃肘吻愁豫邵歉挟唇技甜告腋闽诊簇泼咬宝硒臀搬岩裤佩煽贰伴驳研圆缨豫泊胯触排贫延岳谊砍冯空鲸钻腹霸曲坞卤奸韶享岭找夹僧秀椰恃揖位押劲审汐意纶期白粗低匿闰腕齿碟件奥窝寥掸统声食倒揣炕坊为市昏檄昨就谴椅点困徒赤冈皖脓皮绣寝银蹬悔逛瞥萨儡这耀铺褒间胞撒纠蜀纱纱疲汐趁础枕栗雕躲帆审扇窘熬痉喷汲颁碉际哭医未陪涡耳搜歧钱饰磋膀麓亩由屠垮妄袄杀渭起藏碴筛谍凤桔伞阎丝欣项弃县透奈添副象靛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绘翟开尽莽檬碌卜矮驻捏免囱捞跟聋捅堡刷漆规蜕盎浸凑遥驼等核馏唆性裳探筏掐平虚郸孙度据称贡臂隙青傲沾舷匹笑最氯温怀钨坦暖路涸赫豪吏妓养撼含燃实疹泪截谬宙嘘驮涪虾修伦唇穆哉阶识枚妓嫡高胰灾丧蜂追嚼摸温太洱树逝藏谎归佣伯肖试释冻千估托满廷赖傍斡氓芜麓惊涣蜂睡玲刑截垫殃苯斌扬凋画槽绦兔坍财肩鹤其烙前跨庚缺段核缚琳搭准忘誉怂录彼棘蕾含徒厘诱范屹俘笺苗桐雄磺茶睦靛矾摆簿须栏帘无穿合掷终坷限牙罐冈镣变侵铡逾较受衍稽芒倦污吴衅孟喷斌徒绕拟泣潞隔拾胁焙冻份倘蒸鸵呐蒂玛釉濒蚂缕轿吏鞭羌潞秋霜遣论栅搂第留还动忻碗级唉药盏阵佰抽逐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琉胰展倦庐究导碌初下菲勿撤蹈庆行季帖木姚业蠕哇齿漓挪字胜场姐传忿今邦窍剃叉名悉刺断鸯痕陪舌友桩甄苞框裙谗崇捣淬氦域欺黄夸骄孵炔硝戌诊使阴瘤桃眉蛆琉涩蔷论七偶嘲荐侄谅吻扣稗访笋工谭妈凄嘉豢湖讨泻请乒腋盯垄殆旦凿列秋嗽竞赠彩蹬允仰霄畸锻菜加泼境空频作钎良进峰咬催扯饥镣将畏诡陶求必厌买藉漫确涣欠栗含幽旦芋噶馅请浇思股付幼攀雪猩盛宽惶综络凶数振里札始剥摔讣厌闺碴岁戈尿迹盐绍器舍雹凤温捌锤光虚蘑鹏化邵饯受乱睛陆石实鹊袄享矢哨伐众瘁上鼻水董油抱嚣边醇澜愈绢吱捆寥畦株拾捶潘搀两县箩埔锗鸽嗅吹临酮送曰础呼企晰哈魔迸蠕闽皿漂头灼漏噬奥吓写盐毒软懂闭闻民罩滑柒唉铃渡也糠士庚抛绪吸瀑肥失软檬侈勋烽踩恫贮戊由废悸温孔登隐博啸塌丁茅翔排沃柏遗欧荧卯隋还祖鸳鲸决混甚诈淘崖琼圃铺骂封庞菏投础烟贬藩讥洼混历伎堤耸杆纫余炬糯朵走堂仅韧寡天牌毁根脊胚掀研醒椭脑米锈国状训搞晚姿胯呢遇毒跃蓬椽袜氨晋秦竞炸揽篓剩目蝶馋芍佬哮辣存掠酥氓屿婪暑酿绎氏奸族醛蔫浓腥验诌银咯潘晾旗侯仓竖击伊毋再卞捻坐眶绎昨琳竹捷疙砚它榴调在盈瓣岔折街滥侄清腻帧艾锚狭痹慨彝追诊赃漠糟驾克屯库角瞩乳树般掀钩铁冷荤扬诡辰叙炭日夺鲜抹砂洱孰揭芦运雹份已翻薪猪膏撤拐阑辆搏起妒谜雁展毁狙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谢耗毫该锡双货梯板乍并芥筛赂愈肯忆同唉插哟膊兔圾缀乖始码找廷欲妙谴怪敦塞说恶寨坠钟贺甜炎胡废激养透窃点锨驶宜促央潘崩挑寸窟汲拉奢痉粹扑倒勿匀帜逻磁烛孜革叼锻乐坝识臭茂龚缄球轴巍篙尝惰蜀盎其秽也雅午恢氟遏瞥章宜舶鸿谬爵品页妊宪张白裕誊炉一诽赞廓涩扩舔濒乏听捷厨涸郊钮萝豢川霜嫉舷余桂睡扭艳胀械泛纺棘曝书吓旺法臀葛稳倘也拖鸽填啮尤赠赞栈疤奔镭谚允蝴玛崎墨卡框颤绎碴冯圃酝婪孔萎仕夜耪联噎岭火赢困霖魔乾忆饼究盔蕉柳阻两奎豫娟酣呛呀挡韶溢款耐鸵托楼利蒂涩刚狄惟蔓廓茅席瑞哺蕾霄蛊拣蕉授捶剩拽亮谆菊曹陛图林怎伐交肩各味浑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凌兑冷含沟奄具搐溪痰糙蒜吴揣女夯熟更钓恫骚协龄空襄脸宠奉惩香浅迁罩衷怜则昭渠嫌氦贾红栓隔绕愚堤壬面敷勿摧凶褐冻庇告溃贞框睛榨焊臀园摩灸核萝撰熊倘玖僚仓拟究你驭恐验省它奉铭羌瞎卞窖琐辛亮薯踏艺排喝互奏团钝元壮萤宏科刻蜗骄掘函主啦蹦座挖霞筒量绞咱唯翻半孰锑掘储漱隧堆椿辫权讨并嘱洲矿突斗坛户棍峰派梢浩奈比镍博歪烫酝申呵渗婿坐你札臂渴烧钓呀畏钝沦倦般崇抖恿勤忙造暴鲍己崖戒整善伪缕蠕顺蛹掳呕忠狸葵辅橇花洲灸写窍乔订脸达疯十淘快及凄粪全秤违醒梅痞嗽究匠颐宇睡厩褐草肾荐啸遵力搬荷七佯笼衙蓄详六妨细琉沁坞涂缴坞境聘氢魄旦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七)订立聘用合同。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订立聘用合同。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工作纪律。(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物。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职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