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昆瑞、昆磨、东部高速公路公司,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自2003年11月10日执行以来,对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划整为零规避审批,变多不变少,不严格遵守合同等情况。为此,根据《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厅属昆瑞、昆磨、东部高速公路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经厅研究对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补充通知:一、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其变更的范围、理由、依据必须充分,经设计、施工、监理、业主代表现场认可实行“四方会审”制度。未经四方会审变更手续不全,超过审批权限的不予认可。二、“四方会审”后确需变更的项目其变更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指挥部审批,报公司备案。公司半年向厅汇总报送报表。三、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增加公司审核和交通厅审批栏,由交通厅审批并根据工程的缓急程度采取:(一)影响工程安全,急需采取工程措施的项目,经“四方会审”后将变更申报表先传真报公司审核后,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告知处理意见及公司审核意见,交通厅同意后,可先实施,一个月内报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二)变更项目可缓实施的,经“四方会审”后由公司向厅报变更申请表,一个月内审核决定变更或不变更。四、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经“四方会审”后向公司报送变更申请表,由公司审核同意后再向厅报送变更申请表和变更的相关资料,一个月内由厅审批决定是否变更。以上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请昆瑞、昆磨、东部公司和各建设指挥部、公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二00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