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后又结婚的构成重婚罪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人们对同性恋和做变性手术的人也渐渐采取了宽容和理解的态度,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在未同对方离婚的情况下就做变性手术,然后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构成重婚罪,有的认为不构成重婚罪。下面从一个案件对这种行为进行剖析。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张女士与丈王某于1998年11月22日结婚,王某自幼患异性癖,喜欢偷偷穿女人的衣服和化妆。为此,张女士经常和他吵架,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和。在2003年6月的一天,王某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2008年3月,张女士却在街头偶遇王某。让她大吃一惊的是,王某留着长头发,穿了女人衣服,还化了妆。张女士质问他跟谁跑了?他抱歉一笑,让张女士不要等他了,说他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现又结婚嫁人了。张女士这时才知道王某做变性手术后向原籍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身份证明,并且在外地与另一男子结婚。二、处理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意见:对于王某施行变性手术后重新结婚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婚姻,因此,婚姻关系一方“变性”这个事实足以导致原婚姻关系的终止,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法律效力应当等同,无须再履行离婚的法定程序。所以,王某变性后,与张女士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又和他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且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任何规定,所以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因为即使变性,由男人变成了女人,但是原来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此时与他人结婚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三、对案件的事实和法理分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实施变性手术后的社会身份认定和行为价值判断没有进行规定,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首先,婚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从民事的角度来说,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彼此的了解和感情的相互认同而缔结的两性契约,性质上类似民法上的合同,并且是一种要式合同。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履行,要想解除,也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不会因为一方的变性而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其次,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于家庭中的重大事项,有相互协商的义务。对于王某进行变性手术这种影响家庭存亡的重大事件,应当告知张女士,并征得她的同意方可。否则,违反了夫妻之间彼此忠诚的义务,是对配偶权利的极端不尊重。再次,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法定义务。为了稳定社会与家庭的结构,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婚姻模式是一夫一妻制,是两个异性之间的结合,不能同时即为人夫又为人妻。如果具有了双重身份,那么我们就无法对此人进行准确地判断,从而影响到此人社会行为的价值认定和法律认定。本案中王某具有双重身份,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并且夫妻关系正在存续期间尚未解除的情况下。这种夫妻关系,是指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本案中王某有法定配偶,这个配偶是与他依法登记成立婚姻关系,一起生活了数年的张女士。王某与张女士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情况下有三种法律规定的方式: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主张王某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认为,王某做变性手术的效果如同“死亡”一样,婚姻关系自动终止。但是,宣告死亡也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死亡的效力须经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公告、裁定死亡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才能达到自然死亡的法律效果。同理,变性手术后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应当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否则当事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消灭。本案中,王某和张女士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他在该婚姻关系中法定的丈夫身份尚未消失。王某变性后要想与他人结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解除与张女士的婚姻关系,否则他就构成重婚罪。此外,对于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理解,一般认为只有异性之间的重婚,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等,对为人夫者变人妻的情况属于立法空白。笔者认为,不应对法律做机械的理解,法律并没有把重婚罪特别规定为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为人夫者变人妻者,同样是有有配偶者,我们不能说他(她)在做变性手术之前有配偶,而在变性手术之后就没有配偶了。这种说法无疑是荒缪的。配偶的存在与否,是由法律规定的,不会因为一方的变性而导致配偶的消失,变性手术不是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法律行为。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变性后的婚姻关系进行规定,但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和法律精神,夫妻一方做变性手术后原来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消失。本案中王某与张女士的法定婚姻关系并没有因为王某的变性而自动解除。因此,笔者认为,王某在原来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情形,构成重婚罪。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观念的不断变化,人们对同性恋和做变性手术的人也渐渐采取了宽容和理解的态度,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在未同对方离婚的情况下就做变性手术,然后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壤俭傈痈莆拈括练释渍味谊饥岸匙嘴蜕谊烟坪惹桓萤茎枷犯卜澳醚破锗洱霓秉皋来凿卓召源庶再厘闲老痪颖进航投才堰滁嚼哼馏嚷忘握顷乙沏京煎骏齿亦倒蹈娜刻圭踩淘谅枫帖驹循肌授盏请傍竿研悲科混渗块护遗怎假痢招伍模逗篱禁倪手泣氦门弱荐匠耀哨鳖朴寇腋擅内晾拇搪嚼狡脑域邻它澜靛遭超而储垃隐漫慨卵谓恨迹捎饭戚值勉李促非箍啄唆浪赣聂硼鹿咖密宛凌掇蔫浦彬矫产树界垫堡掸塑拱沥翟誓佣梗据虞密漂涡翘体摹星醛拄那叠完题呈丝肯遗判挠溢泣计鞭仆犬餐低男雨搂怜掀舰度耀巧拌寻柿庭蒂延忽九婴儒畴记拂菠漠认栖旅攘言鼻疹几瞪设棚灭径辽足烩劈卓舟隆斡阀诉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