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本)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5年12月21日吉政办函〔2005〕197号发布2007年9月3日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人身安全。(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有关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实施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灾难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各地、各部门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经费、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1.3适用范围(1)工矿商贸企业各类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尾矿库坝、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储运、特种设备、建设工程、国防科技工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2)交通运输特别重大事故。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3)公共设施、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主要包括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以及电网安全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1.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框架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体系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成。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与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主要明确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指挥协调省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资源的职责,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行动整体的计划和程序。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特定领域或类型事故灾难的应急行动方案、应急保障方案。主要包括铁路行车、民航运输、水上交通、电网大面积停电、信息通信等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明确部门处置事故灾难的行动方案、技术方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明确本地应急管理职责、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是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行动计划和技术方案。事故灾难发生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组织体系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有关类别事故灾难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负责有关专业领域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有关部门。地方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3预警预防机制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报告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并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重大、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省安委会办公室、应急机构和各地应急机构实现信息联系通畅,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与各类、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指挥机构实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并及时维护和更新,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政府。3.2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各部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确认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当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的程度,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协调。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标准,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1)Ⅰ、Ⅱ级响应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以下响应:──开通与所在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开通与国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国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必要时请国家予以支援。──必要时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开启移动通讯指挥系统,为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保障。──根据专家和部门联系人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2)Ⅰ、Ⅱ级响应时,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其他必要措施。(3)Ⅰ、Ⅱ级响应时,市(州)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委会办公室和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本地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4.2指挥和协调4.2.1指挥和协调机制。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地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应急状态时,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4.2.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1)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决策;(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助行动;(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8)协调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10)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行动。4.3紧急处置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地区、跨领域的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4.4医疗卫生救助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省卫生厅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根据各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根据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4.6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2)决定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3)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指定部门负责实施;(4)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