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820663735某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01X/X/XXxx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二、法律援助机构县政府成立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民政、妇联、残联、共青团及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组织服务机构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三、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由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运作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四、法律援助范围(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