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市场竞争法•本章内容:•1、竞争法概述•2、反不正当竞争法•3、反垄断法•要求:了解竞争法的概念、对象、体系;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法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的概念和作用•从字义上讲,“竞”为比赛,“争”为夺取。•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为各自利益而互相争胜的活动。如体育竞争、商业竞争、国际竞争。•生物学意义上的竞争是指生物体为维持自己的生存而不断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达尔文在其名著《生物进化论》中所揭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对生物界竞争的最好写照。••从法学意义上可以这样认为,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行为。本课程所称的竞争,是指市场竞争或商业竞争。•竞争一般发生在同行之间。•二、竞争的功能(一)竞争的积极作用1.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优化配置。3.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二)竞争的消极作用1.竞争会造成资源浪费•2.竞争会破坏社会秩序•3.竞争会增加社会成本•4.竞争会导致垄断•5.竞争会引起两极分化•二、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有机统一的法律规范系统。•(二)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反不正当竞争法•2.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doc•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法第2章具体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的特征•1.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损害对象主要是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利(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与相对人通常是同行业的经营者。不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如电脑经销商与酒类经销商之间,发生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较少。即使他们之间发生了诋毁等行为,也应当按侵犯有关民事权利如名称权等侵权行为处理。(2)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某食品制造商虚假宣传其生产的食品的药用价值与某种药品相媲美时,不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也会发生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一)假冒仿冒行为•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OPPO商标VSOCPO商标NOKIAVSNOKLA雀巢VS味事达•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例分析•大地啤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大地”牌的啤酒,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1999年,该市天天啤酒厂将其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王某。王某将该厂“天天”牌商标上加盖“大地”印章,在瓶盖上冲压“大地”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大地啤酒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大地厂产品的信任而购买,结果使“大地”牌啤酒销售量逐渐下降。并且由于“天天”牌啤酒质量不如“大地”牌啤酒,许多消费者对大地啤酒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问题:•1.天天啤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2.如果构成违法,应如何处理?•(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1.宣传的本质是引人误解•2.宣传的方式是广告或其他方法•3.虚假宣传的对象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1.宣传的本质是引人误解•所谓引人误解,是指宣传的内容会使购买者产生错误的联想、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例1:某家具店广告上标示展销“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看还以为是从意大利进口的家具,实际上只是该家具用的油漆是从意大利进口的。•例2:常见的“买一送一”广告,两个“一”的含义往往不同,实际上是偷换概念的把戏。•有的广告宣传,即使字面上是真实的,但很容易引人误解,从而达到广告主的欺骗意图。•例3:某面包店的广告声称“本店的面包不含食品添加剂”。尽管广告的内容是真实的,但会使人误认为其他面包店的面包都含有食品添加剂。•而有的广告宣传,尽管内容夸张而不真实,但却不会引人误解。例4:某化妆品广告“今年20,明年18”。有人就认为这属合理夸张。•2.宣传的方式是广告或其他方法•如果仅是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直接宣传该商品,则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而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除广告宣传外,还有几种其他宣传方式:••(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托儿”)•(2)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如某市商场举办本地生产的羊毛衫展销活动,但却故意挂出“上海某某羊毛衫厂向全市人民问好”等字样的条幅,使人误认为是上海生产的羊毛衫展销会。(3)用有偿新闻等报道形式3.虚假宣传的对象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表现形式(1)对商品的性能和用途做虚假宣传•龙丰方便面案:未作研究就声称传统方便面营养不平衡而龙丰方便面平衡。同时还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胡师傅“无油烟”锅案•臧密排油案(2)对质量保证作虚假宣传(3)对制作成分的虚假宣传人造水晶石声称为天然水晶石案;“金胆”案胡师傅“无油烟”锅案•胡师傅广告资料:你想炒菜无油烟吗?就用锅王胡师傅。你想炒菜不粘锅吗?就用锅王胡师傅。锅王胡师傅也是全球市场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油烟不粘锅。自封“锅王”的胡师傅宣称:他们的无烟锅采用了一种特殊材质,能将锅体温度控制在油烟挥发的临界点240℃以内,从而达到无油烟的效果。•为了增强宣传效果,胡师傅还邀请明星加盟,现场说法。傅艺伟:我用的胡师傅无烟不粘锅,没有油烟,而且不会粘锅。你看这个鱼皮都不会掉的。在这种广告宣传的推动下,无烟锅的销售异常火爆。•北京的物美、华堂、易初莲花等大型商场的醒目位置,都设有胡师傅无烟锅的销售专柜,主打产品无烟不粘健康紫砂锅每口售价高达599元。然而在它旁边,一般的炒锅只卖几十元钱。销售人员称,这种锅之所以价格昂贵,是因为使用的材料不同凡响。销售人员:就是宇航飞船做外表材料的,宇航飞船的外表材料就是这种金属,锰钛(合)金。“金胆”案•江苏的一个保温瓶厂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条“惊世骇俗”的消息,他们说我国百姓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保温瓶胆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他们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经过几年的研制,生产出无毒的“金胆”,安全、可靠,是保温瓶生产的一次革命。这一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很多商场也关心这一问题,大家纷纷打听如何购买所谓的“金胆”。这家企业又及时地发出广告,开展“金胆”换“银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交两元人民币可以用一个“银胆”换一个“金胆”,厂家大发其财。但是,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银胆”销售受到影响,厂家大量积压产品。•另外,很多外国商人闻听此讯,也纷纷发出退货、解除合同等电文和传真。江苏某保温瓶厂“金胆”产品的宣传、广告及销售方法,冲击了其他生产保温瓶厂家的生产、经营,给这些企业造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触怒了许多生产“银胆”的厂家,纷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有关事实真相,为“银胆”平反。•经过江苏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鉴定,作出如下结论:一、普通的保温瓶所使用的“银胆”根本不存在砒霜渗透的问题;二、所谓的“金胆”和普通保温瓶使用的“银胆”在原材料、设计方法、外形、制造工艺等方面都完全一样。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也发现该保温瓶厂生产的所谓“金胆”实际上就是用换来的“银胆”冒充的;鉴于此有关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罚: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登报一个月,澄清事实的真相,消除影响;三、赔偿“银瓶”生产厂家的经济损失;四、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4.对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假冒他人之特约经销商、指定代理等进行宣传•5.对商品价格的虚假宣传•6.对商品数量的虚假宣传•如明明货源充足却写上“数量有限,欲购从速”等•7.赠品不能兑现而构成虚假宣传•“明天吃醋不要钱”广告案•(1)虚假的比较价格•如虚假的“全市最低价”;“以低于进价销售”而实际上进价远低于该售价;以虚假的本店以前价格作比较;以厂家建议零售价格作比较•(2)进货方法或者进货来源方式•谎称赔本销售、进价销售、清仓销售、搬迁销售、歇业销售、厂家直销、谎称优惠的“优惠卷”等•(3)谎称降价、打折等•本来就卖300元一件的某商品,谎称原价900元,现降为300元,甚至涨到500元而谎称降为500元•(4)模糊标价•(三)商业贿赂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商业贿赂的构成条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对方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贿赂”,即“收买、买通”之意。•1.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行贿人限于经营者,即与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属于经营者的行为。•受贿人可以是经营者(“对方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还可以是其他人(医生介绍CT检查案)。•2.目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是商业贿赂与其他目的的贿赂,如为升官、升学、调动工作等目的的贿赂相区别。•3.手段:财物和其他手段•其他目的的贿赂一般限于财物手段(如刑法中所指的贿赂),但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指未使受贿人增加财产的手段,如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色情服务,提供住房使用权等。•某医药公司附条件赠送轿车案。•(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1)秘密性(2)实用性(3)保密性(4)信息性•2.法定的几种类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如下类型:•(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有奖销售的概念与特征•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1)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向购买者(消费者)提供的(2)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行活动,是为公益目的,不属于这里讲的有奖销售。但营利性保龄球馆的奖励活动属于有奖销售。(3)用于有奖销售的赠品包括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4)有奖销售中存在主从关系(交易与赠与)•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定类型•(1)欺骗性有奖销售•即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