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竞争法2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中国反垄断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概述主要内容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广义: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调整与市场相关的所有行业的结构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调整与市场有关的以企业为主的的相关行为。垄断行为、限制性商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发达国家的立法管制1、美国的反托拉斯法(1)一般性规定《谢尔曼法》(1890年颁布)禁止任何有组织的反竞争做法禁止垄断和控制市场《克莱顿法》(1914年颁布经过多次修改)管制兼并的武器。对反竞争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定:价格歧视、独家交易、搭卖安排、兼并及兼任董事。《联邦委员会法》(1919年制定,后经两次主要修改)主要是程序法,但在实体方面规定了影响商业活动的不正当竞争方法以及不正当或欺骗行为特别是禁止不广告正真实广告。(2)实践中确立的重要原则合理规则:虽然有某些行为含有一些限制性条件,但尚未超出商业上认为合理的限制则不构成违法。即对于一些模糊的行为,必须考虑企业垄断的意图、行使方式及行为后果后,才能做出判断(体现了美国竞争法的灵活性)。本身违法规则:某些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法律未规定例外,只要此类行为发生,则无需对其客观存在因素考虑,即可判定违法(体现了竞争法的严肃性)。2、欧共体的竞争法主要反映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第85、86条。(1)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某些与市场不相容的、会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以及旨在阻碍或妨碍共同体市场内部的竞争的限制做法,凡属于以上禁止范围的协议均无效。(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欧共体内企业滥用足以影响成员间贸易的优势地位(3)对企业并购实施反垄断审查3、其他发达国家德国:体现在《反对限制竞争法》(1957年颁布,后经多次修改),反对限制竞争的情况是:(1)卡特尔方面具备三个条件即为卡特尔协议:当事人有共同利益,取得非法利润;合同可能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合同可能影响市场流通。(2)滥用优势方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滥用优势的行为:为实现非法目的的一致的行;通过威胁或向他人许诺给予有利的条件以引诱他人做出非法行为;胁迫其它企业,要求在货物或其它商业服务的买卖中加入限制性条件;优势企业或其它企业设置障碍进行歧视性交易;利用优势引诱他人给予优惠条件;用市场力量造成竞争者的障碍等。(3)兼并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优势的兼并进行控制英国:主要以1973年《公平贸易法》、1976年《限制性商业行为法》为核心的系列单行法组成。限制的行为:垄断情势:一家公司或一项行动的两家公司以阻碍或限制竞争的方式,提供或购买占市场25%的商品或服务,就可能存在垄断情势。限制性商业行为:对价格、条件、数量、人员或领域的限制性行为。日本:日本反垄断法最早于1947年4月颁布,全称为《关于禁止私营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经多次修改,现行的反垄断法是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版本。另外还有与之配套的法律:《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由此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第二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适用主体: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部分特殊的非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二、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它人注册商标;冒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似名称、装璜;擅自使作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他人企业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的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秘密向交易相对人及工作人员提供个人收入或其他报酬,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回扣可分:酬劳性的、回扣性的、贿赂性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贿赂性的,分别以行贿罪、受贿罪论处。但对于回扣扰乱竞争秩序注意不够。3、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包括广告商、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或其它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产生不良市场效果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处于保密状态;实用性;保密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违反合同约定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的行为:一类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又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类是与权利人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商业秘密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侵犯商业秘密,可承担刑事责任。5、不正当有奖销售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其它条件作为奖历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具体行为:欺诈性的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高额抽奖,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可直接也可间接)。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6、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性竞争行为:1、限购排挤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它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有多种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2、降价排挤行为经营者(具有较强实力的经营者)在一定的范围市场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阶段性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除外: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经营者违背对方意愿,在销售某一种商品时搭售另一种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性的条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通某投标行为或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采用协议、互通情报、相互勾结手段,损害招标公正性的行为。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性垄断行为:政府及所属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政治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行为。原因是政治权利异化造成。1、行政机关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地方封锁如指定、设卡、收费、技术标准、批准、资质限制等。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三节中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施行一、反垄断法的适用适用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范围:行为:垄断行为地域:境内垄断行为;境外垄断行为但对境内产生影响的行为。适用例外知识产权;特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行政垄断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规制的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多个市场主体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共谋而实际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特征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合同、协议或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决议;法人股东参与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厂商间协调一致的行为等目的一致: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并基于该目的而形成共同的行动垄断协议形式:(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的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产品;联合抵制(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不属于垄断的协议:为改于技术、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为社会公益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而采取的措施;为保障对外贸易的正当利益。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及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支配地位的确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在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的能力;财务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市场上的依赖程度;其他。可以推定的情形:一个经营者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达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达到四分之三(两个或三个的,其中有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合并;通过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的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达到一定规模的结合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经营者申报:当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必须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可不申报的: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决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的进行特殊的审查外资并购情况:(时间事件涉及行业价格收购比例溢价结果影响)2003.10.乐凯柯达合资感光材料价格1亿美元收购比例20%溢价192.5%结果:7家感光企业进入柯达阵营柯达市场份额达到50%乐凯被剔出“中国名牌”名单2005.04AB公司增持青岛啤酒消费品收购比例27%结果:成为青岛啤酒第二大股东,国内啤酒厂商纷纷与外国巨头合资英博并购ab百威可能威胁青啤2005.11拉法基收购四川双马投资集团水泥价格3800万美元收购比例100%2007年7月宣布收购成功大的水泥企业基本成为合资企业四川双马有重大资产重组2006.12高盛控制的罗特克斯并购双汇发展消费品价格20亿收购比例60.72%结果:2007年2月获得证监会通过高盛控制双汇雨润高盛最近大举购买养猪场2007.03强生收购大宝日化价格约23亿元收购比例100%溢价500%结果:收购成功民族品牌全军覆没《反垄断法》实施前的最后一个外资并购案2007.04达能欲收购娃哈哈所有非合资企业消费品价格40亿元收购比例51%结果:双方谈谈打打,未有结果如同一出并购连续剧08年9月2号达能遭遇在中国的第七次败诉。《反垄断法》实施后的案例:2008.09.03国际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将以每股12.2港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汇源果汁8月29日的收盘价格为4.14港币,每股12.2港元的价格较停牌前收市价溢价达2.95倍)。结果:商务部否决。2008.07.13,英博公司宣布以每股70美元(总价52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B公司的所有股份。2008.11.19中国商务部公告,决定附加条件批准全球两大啤酒巨头比利

1 / 3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