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经济竞争法引言本章的主要内容是:经济竞争立法的意义;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主要表现及其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消费者的界定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保护方法。第一节经济竞争法概述一、建立保护竞争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条件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鉴于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要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大力发展全国的统一市场,进一步扩大市场的作用,并依据客观规律的要求运用好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发展,这就提出了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问题,特别是要制定经济竞争法,建立推动和保护竞争的制度,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我国经济竞争立法状况我国最初的竞争立法出现在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之中1987年,国务院首次提出要制定全国性的制止不正当的竞争法。于是,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体政委、国家工商局等7个部门参加,起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下法规划,并确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起草任务。国家工商局于1992年初成立起草小组,起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1993年5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广泛征求意见。国家10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竞争法(草案)》。1993年6月国务院将该法草案提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又作了修改,最后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三、经济竞争法的概念的调整对象经济竞争法(通常简称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确立和维护竞争秩序,竞争法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政策目标,指在形式有效竞争,有秩序竞争,以维护合法竞争者的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部分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竞争关系2、竞争管理关系四、经济竞争法的特征和作用经济竞争法作为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健康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法规形式上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法律关系的意合性。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3、诸多的豁免规定和较大的司法裁量权。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将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下列几种:(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标识。(3)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商品产地。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2、贿赂行为。贿赂行为主要指的是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采用财物或者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_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见,回扣是指在市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从所得价款当中提出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额外以定额的方式支付给对方的货币,该货币即为回扣。根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帐外暗中”的回扣,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3、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_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国、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6、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7、违法进行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_元的。前两种属于禁止性有奖销售,后一种属于限制性的有奖销售。.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9、招标、投标过程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损害招标者的经济利益。(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直接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活动和经济利益。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10、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行为11、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犯用户和消费者利益以及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各国立法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本世纪初起,一些国家就开始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规,至今有的国家已形成门类齐全的单行法规体系。60年代以来,消费者保护立法又进入新阶段。各国相继颁布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法,国际性合作也得到加强,如联合国1985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消费者的素质状况,《消费者权益法》突出体现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2、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3、保护消费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二、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权利:(一)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二)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情权(三)选择商品或服务的自主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获知求教权(八)维护尊严权(九)监督权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是一项重大突破,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本法第49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以上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方式执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还规定了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违法行为也应负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义务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为其设置障碍。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为了保护经营者不受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制裁,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实现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消费者权益法》第51条对有关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刑事责任1、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触犯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制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作了相应的原则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2、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犯罪行为也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小结本章的重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及体现。思考题:1、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2、经营者应如何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