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案例分析房屋抵押权人对房屋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执行局不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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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02405280法院执行局案例分析:房屋抵押权人对房屋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201X/X/XX房屋抵押权人对房屋租金是否享有优先权XX法院执行局XXX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设定抵押登记并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的现象,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或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亦或之后。人民法院在扣押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之后,被执行人在法院的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能否参与房屋租金的分配,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声音。【案情简介】法院在执行某银行申请执行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韩某所有的已向银行提供抵押的店面房一间,并扣留了店面租金。韩某的另一债权人李某(此前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扣留的租金参与分配。某银行则提出异议,认为其对抵押店面房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践分歧】就某银行能否对抵押物即店面房产生的租金优先受偿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银行可以对店面房的租金优先受偿。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自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收取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即可以对店面房的租金优先受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某银行对店面房的租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自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但在抵押人尚有其他债务未清偿[标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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