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770456198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二审代理意见201X/X/XX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二审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xxx支行因与被上诉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一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及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将招标办填写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视为我方的承诺是错误的。xx年5月11日,招标办公示的是中标候选人,并非中标人。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编著的《招投标法》释义对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明确解释,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才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从招标办领取的一份未经上诉人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的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承诺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时至今日,我方对被上诉人要约未作任何承诺,合同不成立,被上诉人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上诉人依法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首先,我方同意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意见。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双方在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上无争议,建议法院对此问题不予以审理。(二)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缔约人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三是缔约一方是否有信赖利益的损失。1、上诉人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告知[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