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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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竞争法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深刻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条件下,如何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维护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的竞争是社会主义经济竞争中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用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对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1、关系的竞争性;2、主体的特定性;3、行为的违法性;4、手段的不正当性;5、动机、目的的非正义性;6、客体的多重性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不平等竞争、垄断等的区别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正当竞争是以遵守法律、遵守商业道德为前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增加信誉,以此来获取较好的竞争效果。不平等竞争,又叫做不公平竞争或不正常竞争。一般来讲,不平等竞争不是违法行为,它不是因行为人违反法律、政策和商业道德而造成的,而是因外因形成的,并且有些不平等条件还往往是由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所造成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大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为攫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彼此达成协议独占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混淆行为;是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行为和欺诈行为。具体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毁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四、压价销售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外情况的规定五、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六、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折扣、佣金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折扣、佣金的,以受贿论处(即商业贿赂)。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条件:1、秘密性;2、实用性;3、保密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若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亦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上述七项行为属于欺骗性交易方法:;还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八、限购行为: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九、限制竞争行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十、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十一、串标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以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概述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二、产品质量管理监督(一)产品标准化制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资证明的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指的是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对象)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三、用户、消费者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因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在产品质量方面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具体内容:★四、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销售者应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产品约定的质量。如果销售的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即为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条件: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方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产品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使用者、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1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2、有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事实;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1、产品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生活消费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而直接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例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本法。★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财产安全权;2、要求提供信息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成立团体权;7、获得知识权;8、尊重人格、习惯权;9、批评监督权。三、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2、社会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协会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5、提起诉讼。责任的承担案例1:1996年4月,黄云商场和广州白山中外合资日化公司签订了销售该公司生产的洁尔牌护肤霜合同。合同生效后,日化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将10000箱护肤霜送到黄云商场。黄金商场接到货后,马上投入市场。6月10日,市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商品市场调查。当查验到洁尔牌护肤霜时,工商局提出,该种护肤霜不能销售,其原因在于该护肤霜的说明书、盒盖、瓶子上印的全部是英文,一般顾客都看不懂其内容,即不知道厂家名称、地址,也不知道护肤霜的主要成分、品质。黄云商场遂将存货退还给广州白山中外合资日化公司;对于已经售出的护肤霜,由黄云商场公开通知消费者给予退货,并向广大消费者道歉。法理分析:知悉权是消费者的权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作出符合标准的标识,以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进行比较鉴别。在本案中,广州白山中外合资日化公司生产的洁尔牌护肤霜主要销往国外,因此其应该依照国际通行的规则使用英文作为标识或者说明文字。但是,如果该产品在国内销售,则应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使用中文文字来表示,因为国内多数消费者难以读懂用英文做的标识或说明书,如不使用中文,将会给消费者带来困难,并有可能产生因误用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后果案例2:1996年5月12日,某供销公司与某染料厂签定了一份购销对硝基甲苯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染料厂向供销公司提供质量标准为国家一级品的对硝基甲苯100吨,提货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款。6月10日,染料厂按合同的约定向供销公司发货100吨。6月15日,供销公司开始销售染料厂提供的对硝基甲苯。同年8月21日,该市技术监督局发现该批产品没有质量保证书,也没有检验合格证、标准代号和厂址,遂立案查处。经检测,该批对硝基甲苯为不合格产品。市技术监督局遂依法对供销公司进行了处罚。法理分析:法律禁止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判断某产品合格与否,应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存在缺陷,或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担保条件的产品。《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生产者、销售者均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本案中,生产者染料厂生产不合格产品,销售者供销公司不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将不合格产品当作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都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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