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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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案例2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倒签、预借。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评析】货运代理并非是承运人的代理(特殊授权除外),未经承运人的授权,任何单位都不能代其签发或更改提单,否则为无权代理。一旦造成后果,便构成对承运人的侵权,属违法行为。至于打印好一张空白提单,盖上私刻图章,让委托人到银行去结汇,这与海事欺诈中伪造提单的做法并无两样。如货主要求货运代理这样做,货运代理也应拒绝,若货运代理明知违法仍进行该活动,则须负连带责任。案例3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答:(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案例4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装箱,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评析】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从发货人手中接收的货物应全程负责,即应如数交给收货人,何况货物是由其自行装箱,更应对箱内所装货物负责。本案的索赔性质应该说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如果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可向保险人索赔。至于可否向承运人索赔,取决于货运代理能否举证货物短少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通常承运人对箱内所装货物不进行核查,尽管他签发了清洁提单,但他并无义务检查货物,也不应对提单注明的箱内货物数量负责。案例5某年1月,陕西某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南斯拉夫通过大陆桥运输进口家具,家具装载于8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第一批货为4个集装箱,于2月21日抵达集装箱站,而另外4个集装箱却迟迟不见。后经多次查找方知,由于国外代理制单错填到站名,将货错发至上海。当时上海正遭遇洪水灾害,7月25日收到货后,打开集装箱后发现大部分家具已被水浸泡、破损,不能使用。【评析】造成货损货差甚至灭失的原因在于国外代理(多式联运被委托人)工作失误,人为造成的损失,如家具错发。若代理未将运单到站名写错,就不会造成货物破损。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事件发生的始终,一直尽力查找,尽职尽责。但是,根据《多式联运公约》条款,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负责,理应赔偿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同时,由于发生货损及灭失的原因在国外代理一方,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应向国外代理进行追偿。案例6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即陶器和瓷器(如盘子、茶杯等)。发货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在其负责填写的航空运单中,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己严重受损,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拒绝赔付。【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则要视托运人是否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那么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案例7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评析】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作为当事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如货物是处于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则首先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况且在本案中,集装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装箱,并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因而对于2箱货物的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负责。其中,第1个集装箱是在香港至孟买的海运途中损坏的,很明显,货物也是此时受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付出口商时,可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享受责任限制,且有权向海上承运人索赔。对于第2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因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无从查明。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按照国际商会对于统一联运单证的规定限制在2SDR/公斤。案例8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1)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货运代理公司是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2)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3)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案例9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答:(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案例10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某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神户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请问:(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答:(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状况良好,因此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班轮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班轮公司是按照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在CY交给无船承运人的。(3)无船承运人可以投保责任险、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要求货主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其他方式案例11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入集装箱运往日本的横滨(YOKOHAMA)和意大利的热那亚(GENOA)。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横滨的B/LNO.CSC/98017货装入发往意大利热那亚的B/LNO.CSC/98018货中,造成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横滨,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横滨,另外将误运到横滨的货运到意大利热那亚去。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共计14724,04港元。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A明确规定:本保单承保包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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