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價值FAQ香港性文化學會前言香港性文化學會與其他組織在08年8月6日於《明報》刊登了「維護家庭宣言」,宣言刊登後我們也受到不少批評,首先我們要多謝每一個批評我們的人,我們尊重他們發言的權利,欣賞他們對社會文化(特別是家庭課題)的關心,雖然我們的觀點不盡相同,但我們肯定批評者的動機大多是良好和善意的,而且他們的鞭策使我們對這些課題更深入反思,並改進我們表達意見的方法。另一方面我們也注意到很多批評是建基於誤解,而且很多質疑都環繞著一些相似的問題,因此我們整理了一些常見的問題(FAQ—Frequentlyaskedquestions),在這裡作點總體澄清和回應。另外,我們亦有一些文章對於個別議題有較詳細的討論和回應(請參本會網頁「學會文章」:)。此外,本會將繼續以溫和說理的方式與不同意見的人對話,並希望將來就著家庭價值的不同課題作進一步的研究和出版。1.維護家庭維護甚麼?答:我們維護的是今天大部份人類社會奉行之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及家庭友善的性文化。據本港統計處的資料顯示,香港離婚問題愈益嚴重,統計處資料顯示,香港發出的離婚頒布令由1981年的2,060宗,至2007年的17,424宗,增加8倍。在過去20年,離婚率於81年只有每千人0.4人,至2007年巳是每千人有2.5人,急速增加了五倍。除了離婚外,其他婚姻家庭問題,如婚外情(如有學者竟提倡通姦合法化、第三者英雄化)、婚外性關係、一夜情、不婚族等問題,實在日益嚴重,家的不穩帶來社會短期和長期並深遠的影響──例如青少年成長問題、人口下降和老化、家庭暴力、教育問題等,因此,我們認為,在這家庭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我們需要維護和促進:a)優質婚姻家庭文化──健康優質穩定的婚姻關係,對個人和社會都深具裨益,長遠來說亦減輕相關的社會成本,因此我們需努力建造優質的婚姻家庭(夫妻平等互愛且悉心照顧培育下一代),降低離婚率,促進結婚率和婚姻穩定性;b)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今天大部份國家及地區在法律上都是奉行一夫一妻制,事實上,這是一個歷經千多年的歷史考驗和篩選的結果,一夫一妻制在夫妻關係、哺育孩子、家庭內部和諧、社會倫理關係建造上,應都比其他組合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單親、同居、同性戀等來得優質和合符人性。因此在這提倡家庭多元化的年頭,我們仍然認為一夫一妻的自願終生結合的婚姻制度和文化,是很需要維護的。22.《世界人權宣言》等人權文獻和《多哈宣言》並沒有清楚界定家庭?答:《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九條等,都一再強調「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這種國際義務。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婚姻權利的定義的解釋而言,婚姻的權利為「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Joslinv.NewZealand,CommunicationNo902/1999),解釋其實非常清晰。2004為慶祝聯合國國際家庭年十周年,於卡塔爾多哈召開的國際家庭會議及發表的《多哈宣言》(聯合國檔案A/59/592),得到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歡迎會議舉行及注意其成果,而《多哈宣言》亦獲149個聯合國成員國簽署。《多哈宣言》棄用「各種形式的家庭(複數)」的提法,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家庭(單數)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多哈宣言》第4條及第13條所確認的,是由一位丈夫與一位妻子(husbandandwife)所組成的家庭,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中婚姻是男女兩性的自願結合,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婚姻權利定義的解釋吻合。3.我們提出的婚姻和家庭定義相當狹窄,所以不能接受?答:為何婚姻定義狹窄,就不能接受呢?提問者似乎認為婚姻的定義應該愈寬愈好,但這會產生這樣的後果:就是兩人婚姻也太狹窄,因為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更「寬容」,但這兩者又比多元婚姻(多少男多少女也可以的結合)狹窄。然後有人說婚姻與家庭的概念本來就有排斥性,也太過狹窄,總之一群人就是了,為何要強調任何種類的婚姻關係呢?單局限於人類物種的婚姻又排斥了與其他物種和死物的婚姻,又是太過狹窄了吧?現時法律對婚姻的定義就是一男一女,行之有效,有高認受性,為何需要改變?反對我們看法的人當然可以提出他們的理據,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哪一種定義較「狹窄」或「寬闊」,而是那種制度最符合公眾利益或共同的善(commongood),提問者的基本取向似乎搞錯了。或者有論者會說:「你又曲解我的立場了,我沒有說婚姻的定義一定愈寬愈好,因為我贊成的婚姻制度也不包含某些形式,但我仍然認為一夫一妻的婚姻和家庭定義太狹窄了。」然而這論者的定義仍然會被其他人批評為「太狹窄」(除非他甚麼都接受),因此以上的說法需要交待有何論據支持他的界線並不太狹窄,但一夫一妻則太狹窄。其實我們以上的分析正是要說「狹窄」本身(單獨來看)並不構成有力的批評,若論者提出了「狹窄」指控之外的論據,我們可再進一步對話。4.讓同性戀者結婚,異性戀者不是仍可結婚,一夫一妻的結合不是可以與同性婚姻並存嗎?那為何維護一夫一妻家庭制度者不能接受同性戀婚姻呢?答:質疑者似乎不明白問題的關鍵在於婚姻與家庭制度的維持,而不是異性戀者能否繼續結婚的問題。首先要指出同性婚姻關乎社會制度,並非私人問題。有些人以為不准許同性婚姻,即是說不許彼此相愛的同性戀者長相廝守,這樣不是在干涉同性戀者的私人生活,和相當不人道嗎?這可是很大的誤解,今天兩個同性戀者若兩情相悅,隨時可以山盟海誓、住在一起、3永不分離,甚至可以大宴親朋(台灣作家許佑生就這樣做)。若個別機構願意,也可以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沒有任何法律會阻止他們或人們如此做。爭取同性婚姻者所爭取的,其實是同性婚姻的制度化,這意味著傳統一夫一妻制的顛覆,和社會整體對同性戀全然認同。這必然帶來社會制度、價值觀念和整體文化的改變,在性道德上並非中立,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所以不單是同性戀者爭取自己的自由而已。肯定同性婚姻代表著某種性價值觀和家庭觀念,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這種性和家庭的價值觀就會藉制度而強加於每一個人──無論他們是否認同同性戀行為。因此同性婚姻這種牽涉到這種深層的倫常觀念的問題,需要由社會大眾商議決定,不能由少數精英份子(如法官)自行替社會大眾作出判斷。其實不少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也同樣適用於支持多妻多夫的結合,若設立同性戀結婚是基於他們的人權,那多妻(夫)傾向者也可說他們能結婚也是天賦人權。(我們且要承認社會已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多年,或許也應對當年被褫奪妾婢的人道歉和作出賠償吧。)也可能有五位雙性戀者(二男三女)堅持組成五人家庭是他們的人權。如此類推,結果就是香港的性博士吳敏倫大力提倡的多元化婚姻制。每種制度都要在某個地方劃一條界線(包含某些事物而不包含其他事物),一夫一妻之所以是一種家庭制度,就是因為一夫一妻的結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認的選擇。同性「結合」本身若被賦予如同「婚姻」的地位,這已打破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打個比方,十二年強迫教育的制度,與九年強迫教育的制度,就是不能同時作為教育制度而推行的。婚姻制度是要劃界的,要麼維持現今對婚姻的定義,要麼就是從根本上改變婚姻的定義。若說允許同性婚姻的存在是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度,那按同樣邏輯,法定容許多妻傾向者與幾位(自願的)女子結婚,法定容讓納妾和蓄婢(在以前的香港是合法的)也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嗎?當然不是。然而要強調,婚姻制度只是一種鼓勵性制度,而不是一種強制性措施:它對某種結合方式給予社會認可和其他支持(如免稅額),但卻不會強逼人結婚,也不會懲罰不以這種方式結合的人(如一夫多妻的同居者、同性伴侶等),所以它雖然要劃界,但界線以外的生活方式其實在現代社會中並非沒有生存空間,只是缺少了整體社會制度認同而已。同性戀社運的主流意識形態不僅是平權,也包括性解放,甚至一些同性戀領袖今天努力爭取同性婚姻,所為的是進一步瓦解婚姻制度,例如MichelangeloSignorile在《Out!》雜誌中寫道,同性戀者應「…努力爭取同性婚姻的權利和有關福利。一旦成功,便去重新界定整個婚姻制度…〔我們要〕揭穿婚姻的假面具,進而改變古代殘留下來的婚姻制度。…女同性戀者和男同性戀者所能採取最顛覆(且或許令整個社會受惠)的行動,就是根本地轉化『家庭』的概念。」(《Out!》雜誌1994年12月/1月號)。荷蘭的同志運動領袖施帕爾曼公開表示,成功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下一個目標就是三人結婚。我們不是說所有同性戀者都這樣想,但認為高度政治化的同性戀社運完全不會衝擊一夫一妻婚姻與家庭制度,則似乎忽略或淡化了同性戀社運中不少激進議程。45.我們是否在提倡狹隘和封閉的家庭價值?答:不然;事實上我們提倡的是一種開明和有批判性的家庭價值:a)我們不會盲目追隨傳統,例如我們接受溫和女性主義的批評和論述,就是父權(男尊女卑)的傳統家庭會壓制女性。因此,我們支持取消婚姻內男女的不平等,和增進婦女在公共領域的參與。我們並不接受「男主外,女主內」的角色定型。b)在福利問題上,我們一方面提防家庭對國家有長期的依賴,但另一方面又同意要確保貧窮、弱勢的家庭得到援助。c)我們需要建立更家庭友善的經濟生活模式和社會環境,也需要更新和重建婚姻文化,使人們重拾對婚姻和家庭的尊重和委身。例如需要關注工作與家庭的張力,將工作對家庭的衝擊減到最低,亦同樣需要關注色情文化的氾濫。d)家庭固然非常重要,但一個美好的社會也需要有其他質素,如公義、對基本人權的保障、民主的社會參與等,對家庭的關注與其他價值並行不悖。所以維護家庭不應促進社會階級化、經濟不平等和種族主義。家庭不單要照顧自己的子女,也要照顧其他人的子女。特別是社會最弱勢的子女,應被優先照顧。不同家庭之間的平等,與家庭之內的平等,同樣重要。6.本會在「維護家庭」上是否採用「激進或不合理」的手段方法?答:在一個成熟而多元的當代社會如香港者,每一合法的公民社會成員都有透過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社會運動、結社等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去表達其意見和自身立場的權利,這更是維繫和促進公民和多元社會的重要因素。從過往的歷史去看,本會在表達我們所持守的家庭價值時,都只是採用寫文章、講座、聯署、登報和一人一信等合法方式,這些都只是香港各團體表達訴求一般常用的方法(如泛民主派登廣告爭取普選,又多次積極發動數以萬計的群眾,如五十萬人參加的七一遊行、六四晚會等去對抗專制、爭取自由民主),相比一些運用街頭抗爭方式的本地社團,本會用的方式其實相當温和理性,若批評我們的行動「激進」,我們要反問批評者,他們認為「過激」的標準是什麼?最少有以下兩個可能性:a)他們把香港一切民主運動及其他團體表達訴求的方法都一概視為「過激」,批評者這種標準似乎過度嚴苛,相信(非常強調和諧的)親建制人士會非常歡迎這類批評。而若批評者真的這樣想,那我們的分歧實在非常嚴重,進一步的對話也難以進行。b)若不採取以上過度嚴苛的標準,批評者或者認為其他團體如此表達訴求就無問題,唯獨本會如此表達就有問題,那除非批評者能提出強有力的理由解釋為何有這種差異的態度,否則就是雙重標準。抱這樣想法的人亦可能有兩個原因:爭取民主、人權等價值是絕對的,所以行動更激亦無問題,維護家庭是錯誤的、或次要的,所以採取這種行動就已是「過激」。這再次反映批評者在價值判斷上與我們重大的分歧,至於「過激」的指控是否對本學會公平,就留給每個讀者自行判斷好了。5基於我們過去與不同人溝通的經驗,我們有理由相信不少人對我們「過激」的印象相當部份是來自傳媒的標籤。由於我們所表達的訴求(反色情文化、同性戀等)都是今天香港傳媒中大部份人士視為反「人權」、政治不正確的思想,過去保守人士的投訴亦對個別傳媒構成一些壓力,所以部份傳媒或當中的訊息給人的印象是會找機會攻擊我們這一類維護家庭的團體,甚至以一些我們沒有說過的話或沒有做過的事來誣衊我們。若有機會澄清這些誤解,不少人士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