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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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畜禽养殖是新疆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十二五”时期,国家将农业污染源减排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并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是农业污染源减排的重点领域,其污染防治已成为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推动我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此规划。一、现状、问题与形势(一)污染防治现状“十一五”是新疆畜禽养殖快速发展的时期。2010年,全区肉类总产量209.6万吨,牛奶产量259.6万吨,禽蛋产量35.4万吨,分别较“十五”末增长48.1%、70.6%和41.7%。全区猪、禽规模化养殖比例达到60%以上,奶牛规模化养殖比例达到26%,肉牛规模化养殖比例达到30%。以昌吉州、伊犁州、哈密地区、塔城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为畜禽养殖主产区的分布格局已经形成,牛奶、优质牛羊肉、细羊毛三大优势产业带建设不断巩固和加强,猪、禽等特色产业区初步形成。201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1COD、NH3-N、TN、TP排放量分别为30.08万吨、0.84万吨、11.86万吨、1.05万吨,分别占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2.9%、20.7%、69.1%、77.2%。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以奶牛和肉牛养殖为主,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的COD排放量分别占畜禽养殖排放量的7.9%、49.6%、38.0%、2.2%、2.3%。污染物排放区域差异明显,昌吉州、喀什地区、伊犁州、塔城地区等4个地(州)的畜禽养殖COD排放量占全区的68%以上,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博州、克州、和田地区等5个地(州)、市的排放量仅占全区的8.8%左右。“十一五”期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071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包括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具体指生猪出栏量5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头以上,肉鸡出栏量2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500只以上的养殖单位。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基本摸清了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现状。2008年,国家实行了“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我区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重点任务之一,使农村畜禽污染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全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断加大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力度,开展了专项监察。先进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逐步引入,部分大型畜禽养殖单位采用了科学饲喂、干清粪、畜禽粪污产沼、有机肥加工等先进技术,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二)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1、存在问题畜禽养殖污染地表水体,威胁饮用水安全。畜禽粪污已成为影响局部地表水水质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地(州)农村饮用水源地存在不同程度的畜禽养殖污染,粪大肠菌群、总磷、总氮出现超标现象。畜禽养殖污染人居环境。部分地区畜禽养殖单位选址不合理,存在人畜混居现象,畜禽养殖产生的氨气、二甲基硫醚、三甲胺和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和有害微生物对人居环境影响较大,危害人体健康。畜禽粪便污染土壤。畜禽粪便产生量大,部分地区清运不及时,占用土地甚至农田的现象突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粪便中含有的致病菌、野生草籽、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直接还田造成土壤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2、成因分析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滞后,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滞后,缺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相关法规、标准未适时修订,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农业、畜牧和环保部门之间管理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管理体制不顺。现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多属行政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相对不足,激励和引导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养殖单位选址不规范,种养矛盾逐渐显现。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与居民区之间未设置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或距离地表水体、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较近,或距离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较近,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威胁饮水安全,存在环境和卫生防疫风险。部分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建设时未考虑周边土地的畜禽粪污消纳能力,也未配套建设或依托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导致大量畜禽粪污无法处理和利用,种养矛盾逐渐显现,造成环境污染。生产管理水平低下,粪污处理方式单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普及率低,2010年全区家禽标准化示范场有34个,仅为全国的2.7%。畜禽养殖生产管理水平低下,圈舍设计不规范,大多数养殖单位未建立生产及环境管理制度,粪污收集、清运不及时,干湿分离不彻底,水冲粪方式仍在采用。粪污处理方式单一,以农田利用为主,有机肥加工、沼气生产及其它工程治理措施的应用较少。环境监管滞后,支撑能力不足。长期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对农业污染源的监管较为薄弱,畜禽养殖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日常环境监察频率低,未形成畜禽养殖的定期环境监察和监测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人员不足、设备缺乏,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能力不足,对适应于新疆特殊气候条件的低成本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引进、消化和吸收等工作开展较少,无法满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三)面临的形势1、有利条件国家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提出农牧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奖促治”、“定居兴牧”、“退牧还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了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污染防治工作获得了重大机遇。环境保护部颁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守法导则》等政策和规范,明确了畜禽养殖的污染预防、工程治理和环境管理措施,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自治区各级政府加强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力度,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规模化畜禽养殖选址、污染防治、环境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面临的挑战规模化养殖比重不断提高,污染减排任务加重。新疆是我国畜禽养殖主要省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肉、蛋、奶等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畜禽养殖数量持续上升。随着“定居兴牧”、“退牧还草”工程的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比重将大幅提升,“十二五”末将达到40%以上。随着养殖数量的快速增长,规模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集中化趋势将更加明显,污染物集中产生量和处理量将大幅增加,且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农业源减排重点,已被纳入总量减排范围,使污染减排任务加重。环境监管和科技支撑能力面临新的挑战。我区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起步晚,环境监管能力薄弱。随着“十二五”期间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提高,基层环境监管任务将更加艰巨。受新疆经济发展水平和特殊气候条件的制约,国家出台的规范和指南中的多项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在新疆的适用性尚待验证,同时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自主研发较少,科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撑能力较为薄弱。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要求,以相关法律、区划、规划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空间布局,实施现有工程污染治理,提出新建工程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开展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试点示范,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分区指导。立足实际,以畜禽养殖业有关环境保护要求为基础,根据各地自然和社会资源赋存条件,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合理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因地制宜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规范不同区域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突出重点,协调发展。重点解决目前突出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全力推进污染减排,保障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生活环境,体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科学协调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源头预防,把环境保护要求贯穿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规模确定、选址建设、圈舍结构、畜禽饲养、污染收集等各环节,发展清洁养殖;强化污染治理,以综合利用为主,提高畜禽废物资源化利用效率,加强全过程污染治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三)规划目标至2015年,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布局更趋合理,基本实现人畜分离,畜禽养殖清洁生产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监管和科技支撑能力增强,畜禽养殖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四)控制对象规划控制对象为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控制范围与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口径相统一。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五类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只≤蛋鸡<10000只(存栏)、2000只≤肉鸡<50000只(出栏)。其它养殖类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可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划相关规定执行。三、主要任务(一)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养殖单位选址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畜禽养殖单位选址,维护重要环境敏感区的环境质量,保障人群健康。以下区域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1)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历史、文化、自然保护地;(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等区域;(3)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其它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明确禁养区的范围,组织畜牧和环保部门排查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对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单位实行限期搬迁或关闭,禁止新建。对列入搬迁或关闭名单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进现有污染源减排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以肉牛、奶牛、生猪为重点减排畜禽种类,以规模化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为重点减排对象,以昌吉州、伊犁州、阿克苏地区等为重点减排区域,推进现有规模化养殖单位污染减排。开展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清理整治,重点推进规范化的干清粪技术,实施畜禽圈舍改造、粪污堆场地面硬化、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补充建设等污染治理工程。现有养殖专业户重点开展圈舍结构改造,基本实现干清粪。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有机肥加工、沼气生产等资源化综合利用工程,加强粪污综合利用。(三)鼓励清洁养殖方式,加强粪污综合利用发展清洁养殖,加强饲草料基地、饲料配比、圈舍结构、粪污清理等环节的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降低养殖过程中的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加强农牧结合,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应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单位与周边的农民实施联合生产,形成“农田-作物-饲料-畜禽-粪便-肥料-农田”的良性循环。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采用定量给食、分阶段饲喂的科学喂养方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的圈舍结构设计,以利于畜禽粪污的干式清除和综合利用。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单位应采用干清粪方式,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方式的现有养殖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各畜禽养殖单位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以及当地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和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沼气、种植-养殖-林果、种植-养殖-蘑菇等生态养殖模式,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合理确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鼓励发展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粪污能源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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