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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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0页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2005年3月26日第四次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3月22日第五次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正2010年月日第六届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促进大连市律师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辽宁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大连市律师业的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大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大连市执业律师及注册律师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大连市(下称本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市会员实施行业管理。本会英文名称为:DALIANLAWYERSASSOCIATION,缩写为:DLA。第三条本会以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的执业素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宗旨。第四条本会接受大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第2页共20页第六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辽宁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或工作证并在本市执业或工作的律师,均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在本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八条(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本会提供的合法执业保障的权利;(三)享有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向本会请求业务援助的权利;(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五)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化、体育、社会公益等活动的权利;(六)享有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经济帮助和其它服务的权利;(七)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八)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九)享有通过本会参政议政的权利;(十)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十一)享有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第3页共20页(十二)享有就本会对本人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十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五)自觉维护律师的声誉和会员间的团结;(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提供的合法执业保障的权利;(二)享有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向本会请求业务援助的权利;(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化、体育、社会公益等活动的权利;(五)享有就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六)享有请求本会调解其内部争议的权利和其他团体会员之间争议的权利;(七)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八)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页共20页(九)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十)享有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十一)享有就本会对本团体会员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十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二)教育和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及时报告本所律师承办的重大、敏感案件;(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五)制定和实施本所内部规章制度;(六)为本所律师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七)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八)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九)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团体会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一)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二)不在本市执业的;(三)不再执业的;(四)未办理年度注册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第5页共20页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许可证书的,其本会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会员资格终止,由本会予以公告。第三章职责第十三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监督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会员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则和制度;(二)保障、维护会员执业中的合法权益;(三)负责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四)制定并实施会员培训计划,对会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制定和落实实习人员培训计划,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组织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执业经验;(七)负责对会员登记和日常管理;(八)制定并实施会员奖惩办法,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九)调解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表彰奖励优秀会员,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律师工作;(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十二)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十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十四)组织会员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第6页共20页(十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四条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由全体律师代表组成。第十五条律师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和推举产生。选举和推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律师代表资格由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负责审查。律师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律师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可连选连任。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六条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二)审议并通过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行业规范;(三)审议并通过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第7页共20页(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并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六)审议并通过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七)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会费年度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八)审议并通过重大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九)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监事,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代表;(十)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议案;(十一)审议并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十二)审议并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三)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自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为止。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律师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下列事由发生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联名提议;(二)理事会决定;(三)监事会提议。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应在大连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成立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第8页共20页在预备会议上产生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的表决事项,决定大会议程等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人选。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应当确定本次大会的一名或若干名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第二十一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议案列入会议议程。对于列入会议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对于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建议、意见,由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就议案、建议、意见答复代表。第二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每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由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但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第二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邀请个人会员列席。列席的人数和邀请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筹备机构制定,并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公布。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由理事会选举、罢免。第二十五条会长应当是在大连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满十五年且在本市执业满十年律师,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当选的理事中选举产生。第9页共20页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对理事履行职责和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五)向会长会议提名秘书长人选;(七)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会长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职位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推举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至理事会选举出新会长为止。第二十八条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副会长由由理事会在当选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副会长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换届,新任理事应不少于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会议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为止。第10页共20页第三十条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执业满六年且在本市执业满四年、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代表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理事的数量应依照律师事业发展的状况及工作需要确定。下届理事会理事的数量,于理事会换届前由当届理事会决定。理事每届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理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其理事资格:(一)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四)在参选时有舞弊行为的;(五)无故一次或年度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六)有其他应予罢免行为的。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三)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四)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年度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五)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六)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理事会议事规则;(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第11页共20页(八)制定并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九)选举、罢免副会长、会长;(十)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补选理事;(十一)提请律师代表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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