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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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目录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何种情形下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7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9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5死亡赔偿金计算的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6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7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0如何理解死亡赔偿金计算中的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4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5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26(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更多请登录【艺法网】查阅覃达艺律师相关专题研究:交通事故之死亡赔偿金;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艺法网-2010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4、间接物质损失采取固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定型化赔偿”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中要求:“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是将其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标准没有提高之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符合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该通知要求,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额外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是在列项时不再单独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项目。2、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包括物质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类。物质性损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直接物质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丧葬费等;间接物质损失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6、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可得利益的丧失,由赔偿权利人共同享有。赔偿权利人之间因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争议,应由权利人按份平均分配。艺法网-200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艺法网-200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15、如何理解有关法规中类似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法律责任”中都有类似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安抚费”、“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们认为,上述称谓的实质都是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的非财产性损失,即精神损失。如果当事人同时主张不同称谓的精神赔偿,如“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法不能同时支持。艺法网-200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1、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属丧失部分继承利益而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赔偿,两者均为财产损害赔偿金,不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人民法院在判决赔偿义务人偿付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可以另行判令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从严掌握,一般以不超过5万元为宜。艺法网-2009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艺法网-200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这里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应如何确定?如近亲属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如何确定具体份额?答: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其近亲属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被继承财产减少的赔偿,在性质上采纳“继承丧失说”,故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确定赔偿权利人。具体来说,可按以下方式确定近亲属的范围: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受害者的子女先于受害者死亡的,由死亡受害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人员时,第二顺序人员无权提起诉讼。但是,死亡赔偿金虽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但其本身不属于遗产,如近亲属之间请求分割的,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艺法网-2002内蒙古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16、因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外,如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造成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补偿费不能同时适用;残疾赔偿金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可以同时适用。艺法网-200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5、误工费是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损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全得到的利益。会议认为,《解释》中确立的损害赔偿方法是:具体损失差额赔偿、抽象损失定型化赔偿。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当运用这一方法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由于个案的不同,允许结果的不同。差额赔偿,是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费用增加或财产减少的算术差额作为赔偿依据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伙食、营养、残具等八项费用。定型化赔偿,是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三项费用。艺法网-200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16、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艺法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38、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对受害人因残疾所丧失的预期可得收入的补偿,死亡赔偿费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预期可得继续利益丧失的补偿,均属于人身权利损害赔偿范围,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前条情形(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权利损害,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赔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并行适用。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2、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折中模式: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所谓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所谓“抽象损失”,就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医疗费、误工费等则采取差额赔偿,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体现了折中的原则。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的理由:第一,与过去的有关立法、解释相衔接;第二,已被审判实践所肯定并被社会普遍接受;第三,有法理依据;第四,具有社会妥当性。至于定型化赔偿的弊端,即可能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利益不一致,《解释》也采取了补救办法。例如残疾赔偿二十年期满受害人仍尚生存,且没有生活来源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4、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200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493.5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84935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50元,依《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元。艺法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赔偿范围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确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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