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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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与协调姓名:雷凌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高宏贵20060501论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与协调作者:雷凌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相似文献(5条)1.期刊论文宋才发.李磊.SONGCai-fa.LILei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经济分析及其法律规制——以柯达并购中国感光材料企业案为例-河北法学2007,25(4)跨国公司着眼于中国广阔的潜在市场,通过并购国内企业抢先占领中国市场,以增加同其他跨国公司的竞争能力.98并购协议是柯达公司与中国政府反复较量和博弈的结果,不是一个纯市场的交易行为;而2003柯达乐凯联姻则是一个双赢的契约.柯达公司在中国的并购投资既是柯达公司实施全球战略的需要,也是我国改革国有企业的需要,它是柯达跨国公司在华战略与中国国家战略较好结合的典范之作.目前跨国公司并购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是利大于弊,我国必须十分重视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健全竞争法律体系;完善产业政策法,健全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加强对外资并购的法律监管.2.学位论文郭凌燕我国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协调问题研究200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越来越注意运用一系列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手段来影响经济运行,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对经济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逐步为中国的学者所认同.但是,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无论在立法还是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互相交叉冲突的问题,以至于经济法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因此,对二者的协调研究于完善经济法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文首先从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基础理论出发,分别介绍了二者的概念、理论基础、地位和体系结构等,接着通过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对二者的比较以及通过讨论政府干预存在的弊端等指出它们协调的必要性.该文特别强调了入世后经济法律现象进一步错综复杂的现状对经济法体系完善提出的更高要求,指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亟待协调的现实以及协调的可行性,并认为二者的协调将有利于中国各行业应对入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作者就协调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提出一些对策,提出二者应当在法的本体、法的创制以及法的运行等几个方面进行协调,至于如何协调,则选择较有代表性的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协调为例,参考欧共体的具体做法,确立竞争法优先的原则,并对政府的经济行为提出了其他一些建议,这也是该文研究的重点.最后,文章提出了在协调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3.学位论文冯辉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研究2007产业法是国家基于特定的经济意志和目的对特定产业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集合,在此意义上基本等同于产业政策法。产业法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但这种转化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竞争政策是国家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特别是一定的产业目的而对市场竞争作出的干预,包括鼓励和促进,但主要是限制。因此竞争政策与以维护自由、充分竞争为首要价值目标的竞争法截然不同。竞争政策属于产业法与竞争法的重合地带。国际竞争法与国际竞争政策则不存在这种区分,都是指在国际层面为维护、促进和保障自由竞争而进行的规则供给。当前经济实践中产业法与竞争法两相对冲的表现有:政府产业意志对市场竞争意志的压制;“适用除外条款”构筑产业政策法统治的“王国”;产业意志及产业法的滥用导致恶性循环。二者两相对冲的成因包括:传统的理念和行为范式在特定产业领域的监守;国际环境的压迫效应与传统的监守互相映照和强化;既有制度和利益造成路径依赖;诸多应然制度缺位。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从部门法划分理论的反思看,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割裂了产业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客观联系,实现科学合理的部门法分工要求二者之间的功能组合。二是法律间功能组合的一般性理论来看,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符合一般的理论需要,更具有客观的现实诉求。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一是缔造与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二是促进与维护社会竞争利益。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的基本框架包括组合的理念、原则、层次和机制四个方面。首先必须要改变单纯的“补”的窠臼,而走向一种“共生”的组合理念。组合的原则应当包括合理区分组合的自发性和建构性;合理区分不同的组合层次;合理区分组合的本土性和普适性。组合应包括理念、规范和现实三个层次。功能组合需要积极适应的机制,包括耦合的组合手段和具体的法治系统。中国经济背景下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的一般性制度结构设计应该是序列化、层次化的渐进性制度供给。首先是进一步放开国内竞争市场,放弃目前盛行的管制与审批制度,为更多的市场主体进行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是打破市场寡头的垄断结构,同时在一些环节上大胆放开市场以实现局部充分竞争。最后应加快国有寡头的公司治理建设,实现股份化和多元化的改造。4.期刊论文张洁梅.ZHANGJiemei外资并购国有产权的政府规制分析-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6(5)外资并购国有产权对于优化我国产业组织结构、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等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交易过程中的寻租和合谋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失衡等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既要鼓励引进外资,又要加强对在华跨国公司的规制;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完善竞争法律体系,完善产业政策法规.我国政府对外资并购国有产权规制的取向应该是健全产业安全和反垄断预警机制,加强国有资产评估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产权采取不同政策,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有利于外资并购发展的制度环境.5.学位论文张洁梅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政府规制研究2007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直接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的行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对于优化我国产业组织结构、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等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有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交易过程的“寻租”和“合谋”行为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失衡等问题。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对外资并购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以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成为紧迫而现实的问题。既要强化外资并购规制,确保我国利用外资的最终目标,又要不断改善政府规制,规范政府规制行为,提高政府的规制水平。由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行为是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中国尚未形成专门的政府规制体系。目前中国外资并购政府规制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并购规则方面的不足,从政府规制体系上来看,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尚未出台,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完备,现有的规范分散、缺乏协调性,难以形成对外资并购规制的合力。我国学者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政府规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规制与跨国公司的关系、外资并购中的法律规制和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进行规制的取向等方面。比较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规制,在确立我国外资并购规则时,应当遵循国际社会的一般惯例,如对政府规制体系的设计、政府规制目标的确立、政府规制的主要内容以及政府规制体系的设计、政府规制的具体制度安排等问题,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产业结构来确定外资并购规则;在外资并购规制的具体内容上,应该根据中国经济、政治利益的需要,具体界定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对重要行业的外资并购实行政府限制,对大公司的跨国并购加以限制,区分不同行业,对重要行业外国人持有的股权加以限制。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等方法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政府规制问题进行分析。我国既要鼓励引进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又要加强对在华跨国公司的规制;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完善竞争法律体系,完善产业政策法规;我国政府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规制的取向应该是健全产业安全和反垄断预警机制,加强国有资产评估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采取不同政策,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有利于外资并购发展的制度环境。在分析、总结他人有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政府规制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从道德与社会责任、文化安全等视角对此问题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的研究。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ac0b7741-83e1-4700-8022-9de6013da7e9下载时间:20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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