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姓名:何珍慧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陶维东20060401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作者:何珍慧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芦保成竞争法规制-网络连接与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的关系-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7)网际网络给人类带来许多便利,从电子商务此名词就可知道许多商务活动已搬到网络上来进行.商场如战场,商场上之竞争向来激烈,但不能用不公平的手段去竞争.超级链接的利用也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本文从德国法院判决探讨超级链接可能违反竞争法之类型与理由.2.学位论文惠从冰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竞争法问题研究2006本文研究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竞争法问题。 知识产权法将独占权授予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后果。竞争法如何对知识产权人的行为,特别是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进行规制,成为竞争法的重要内容。理论上曾经认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是对立的,后来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有共同的目标。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衔接,中外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这些理论各有其适用的领域,同时也都有其不足之处。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关系的政策也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的影响等进行调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有其典型的竞争法律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将规制知识产权的行使作为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竞争法律制度有效地消除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性做法。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有很多典型的限制性条款,例如搭售、回授、价格限制、地域限制、竞争限制、效力质疑限制等。如何对这些典型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美国、欧盟和日本有关指南中的重点。除了这些典型的限制性做法外,还有不是体现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条款中,而是因为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限制竞争问题,即如何对单方拒绝许可和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另外,随着新经济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市场产生、市场消费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问题。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影响着知识产权许可,给规制知识产权许可带来了新的课题。应当继续重视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典型的限制性做法的研究,同时,也要注意因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竞争法问题,以及新经济中与知识产权许可有关的竞争法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效规制知识产权人行为的规则。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在一段时期内应当吸引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而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但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足以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在对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关系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制订反垄断法,完善有关条例,建立竞争法行政执法机构,创造不损害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环境。3.期刊论文马丰侠.吴文毅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3)知识产权法有促进竞争的一面,但与竞争又不可避免地存在内在冲突.竞争法对知识产权具有抑与扬的双重功效,既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时,竞争法应对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予以豁免,对不正当行为予以约束.4.学位论文周红玉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2003该文试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竞争法关系上,知识产权是一种与动产、不动产相并列的新型财产权利,是以特定的知识产品为客体的专有民事权利是私权.而竞争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竞争使稀缺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但在竞争与垄断的问题上,过度竞争容易导致垄断,竞争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正是基于这种消极影响,现代各国需要运用法律对竞争进行调整,形成竞争法.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对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来实现的.知识产权与竞争密不可分,相互促进,从而决定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在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上的殊途同归.竞争法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典型地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上.当然,知识产权的获得是对竞争的一种可以接受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使则需要竞争法的规制,即如果知识产权的行使超出了必要的界限,构成了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损害,那么竞争法(反垄断法)就要对此进行规制.第二,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上,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前者通过设立法定权利,保护创造者的利益,后者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来维护权利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二者具有互补协同的关系.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共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从各国立法及司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来看,不正当竞争应当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作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是一种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又是一种规制竞争秩序的法律,从保护私权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知识产权,但不仅仅包括知识产权,其所确认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基础,其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补充地位也是明显的.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的存在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诚实信用原则是连接二者的纽带.首先,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具实质性的要件;其次诚信原则是克服中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封闭性和漏洞的一般条款,具有兜底和包容作用.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以及商品化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给知识产权人提供兜底和扩大的保护.第三,在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上,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支配地位、控制集中或者购并.知识产权作为合法垄断是反垄断法的例外,但如果知识产权行使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时,知识产权先例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当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应当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必要的视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连接点也就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构成不正当限制竞争.目前,中国并未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的竞争法保护与相关的规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完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近乎空白.因此,无论是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还是从规范知识产权行使的角度,中国的竞争法都应该进一步完善.首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当确立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一般条款,以使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真正能够发挥对知识产权的兜底和扩大保护的作用.其次,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中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又切实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利用(即滥用).5.期刊论文郝彦兵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竞争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素,它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由于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这就使得知识产权法在调整竞争这种极为抽象的行为时与竞争法产生了矛盾.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对竞争的调整与保护.6.学位论文董桂文贸易自由化下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2006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这意味着,平行进口既是一个国际贸易问题,又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愈益密切,平行进口成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平行进口之所以成为一个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是因为在平行进口中体现了难以调和且不易取舍的复杂利益关系。与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复杂的利益关系直接相关,国际上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浩繁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尚没有一个针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就连声称取得广泛共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不置可否的回避态度,把这个问题留给了各个成员国自行处理。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由此可见一斑。许多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方法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表明了人们对不同利益的强调和侧重,同时也说明了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很难通过单一的方式得到实现,而必须从不同的部门法中分别寻找规制途径,进行多层面的法律规制。在平行进口法律规制中存在着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判例法规则,与不同的部门法相结合,对这些学说和规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直接影响到平行进口的定性。本文在对平行进口概念、形成发展和分类以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分析阐述的基础上,从对平行进口多法律层面规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进而以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为借鉴,提出了构建我国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一些设想。本文通过下面六章内容围绕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展开讨论。第一章对平行进口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通过对目前学界采用的诸多平行进口概念的辨析,分析了这些概念存在的不足,并在对平行进口概念中几个关键性词语含义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平行进口的概念。认为平行进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概念应该是缜密周全而包含所有形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一方未经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将该产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至对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并销售的行为。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本文阐述了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第二章首先阐述了产生平行进口的制度性前提和经济原因,认为国际自由贸易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平行进口形成的制度性前提,并认为形成平行进口的经济原因,除了有利可图的价格差这一通说之外,还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超量供应和平行进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其次还述及了贸易自由化下平行进口的发展趋势,并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把平行进口分为非平行知识产权的进口和平行知识产权的进口两大类。在非平行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中,除了返销的平行进口原则上被允许外,其它的应一概禁止。而在平行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中,除了相互独立的平行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被禁止外,其它两种类型应视具体情况分析而定。第三章对平行进口中相关权利主体利益关系进行了分析,概括了平行进口中复杂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认为由于平行进口中复杂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平行进口的影响是多样性的。即使对于同一对象,平行进口所造成的利益或损害都是不确定的。平行进口行为合法与否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归根结底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而这种利益衡量的结果需要与有关部门法上的法学理论或判例规则融合在一起,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第四章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上的有关理论,以及在这些理论影响下的有关立法和判例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法上与平行进口有关的是权利穷竭理论和进口权理论。本文首先把权利穷竭理论区分为国内穷竭、区域穷竭和国际穷竭三类,重点探讨了欧盟适用区域穷竭理论,允许区域内平行进口和禁止来自区域外平行进口的实践;还以美国为例,详细考察研究了在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穷竭理论的法律适用问题,分类总结了有关判例规则。其次探讨了进口权理论对平行进口的规制,认为进口权可以禁止平行进口,但这种禁止并不是绝对的。当进口权受到权利穷竭的限制时,不能用来禁止平行进口。第五章论述了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首先在合同法上重点探讨了默示许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