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监狱工作执法过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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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监狱工作执法过程的思考近几年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监狱系统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不断加大执法执法培训力度,极大地促进了监狱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但是,监狱工作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具体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给执法工作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有的甚至导致执法行为违法。为此,本文就监狱工作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成因及治理对策,谈点粗浅的认识。一、监狱工作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一)重劳动,轻教育。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与管理改造,是我国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两者在实践中达到最好效果,刑罚的效果才能以最好的状态实现。但是实际情况常常与此不同,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无法达到最好效果或都不能达到最好效果,结果不是偏向一面就是完全导致失衡。尽管监狱体制改革实施这么多年,但劳动挤占教育时间、场地、资源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劳动作为手段基本上实现的是创造物质财富的功能,而教育依旧没有真正摆脱“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局面。(二)重文明,轻严格。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监的必然要求。文明执法强调的是在执法过程中方法要得当、言行要文明、程序要规范等;严格执法则指执法行为要严格要求,无论在动机上、方法上、行为上还是程序上,都要公平公正、有理有节、以人为本、彰显正义。两者实际上是相通的,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体现文明的精髓。然而,在当前的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明显疲软,主要表现在对罪犯要求不严、对违纪罪犯处罚不力等;文明执法日趋异化,主要表现在少数民警不作为、对罪犯宽松管理,有的甚至以哄骗的方式妥协执法等,听一听少数民警的执法用语即可见一斑,如“只要你在我的班上不出问题就行了!”“只要你不闹事,我就给你表扬!”……。(三)重创新,轻实效。创新是推动监狱工作前进和发展的不竭动力,监狱工作创新的目的应该是促进监狱工作取得实效。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则往往是只注重创新,而忽略实效,主要表现在,一是为了政绩,将重点放在标新立异上,大搞形式主义,如有的单位的顽危犯挂牌攻坚、个别教育谈话等制度流于形式,在一些教育活动方面,只注重活动形式,而忽略活动内容及效果;二是为了完成下达的指标,弄虚作假,或无效劳作,如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有的单位根本就没按要求组织授课,有的罪犯根本就不具备获证资格等。(四)重控管,轻转化。主要表现在对一些顽固犯、严重违纪犯的管理处置上,容易出现只是将其控管好,一味地防止其出问题,而缺乏耐心细致地、科学地对其进行思想转化工作。有些监狱的禁闭室形同隔离室,其惩罚与矫正功能基本丧失,罪犯在禁闭室里,除了自由度小一点以外,其他的与监区没有什么区别,个别抗劳罪犯甚至将禁闭室当作休闲的最佳去处。有些监区为了规避执法风险,将问题上交,由监狱业务部门来处理,省去了烦心的教育转化工作。(五)重小稳,轻大稳。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监狱只有确保监狱的安全与稳定,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减少不和谐因素,才能服从和服务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这个大局。然而,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有只注重本单位安全稳定,而不注重社会的安全稳定;只注重眼前的安全稳定,而不注重长远的安全稳定;只注重自己当班期间的安全稳定,而不注重他人当班期间的安全稳定等现象,将一些不安定因素交给社会、交给未来、交给他人。如在对待疑似精神病犯、顽危犯、重大包袱罪犯、患慢性病长期需要治疗的罪犯等,有些监狱往往会采取“优待”政策,让其早获减刑,提前出狱,通过这种减少不安全因素的方式来提高监管的安全稳定系数。殊不知,这样会给监管教育改造工作留下诸多隐患,一些罪犯为了达到提前出狱的目的,而纷纷效仿。(六)重批评,轻激励。监狱工作实质上一个做人的工作,无论是对民警队伍的管理教育,还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现有的管理模式总是显得很呆板,其视角所感知到的大多是隐患与不足,民警的自信心和工作激情在无数次的批评指责声中,被无情地削减,有的领导甚至不顾场合,不顾民警尊严,大肆训斥民警,以致有的民警看到检查或看到领导就躲,有句在民警中流传的口头禅叫:“我惹不起,总躲得起吧!”,如果真成这样,应该是种悲哀;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也存在着重批评轻激励的作法,罪犯在表现好的时候,我们很少给予其肯定,但罪犯一旦违纪,则予以扣分、批评、关禁闭等。批评与激励是相辅相成的,只有综合运用,讲究艺术,建立激励长效机制,才能促进监狱民警更好地执法,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二、存在上述问题的成因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如法律不完备、警力不充足、体制不顺、现代化水平不高等,也有主观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宗旨观念不强。现阶段,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观念在很多监狱还未能真正得到体现,“首要标准”只是落实在口头和材料上,没有真正植入领导和民警的心中,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行为上,致使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格局未能形成,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不能凸显,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难以建成,具体执法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二)执法环境欠佳。一方面是押犯的难改程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对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致使执法风险越来越大。为了降低执法风险,避免因制止罪犯违纪行为不当而承担相应“过失”责任,有的民警只有选择尽量少接触罪犯,或对罪犯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将问题上交,以求明哲保身。这样的执法,不仅没有降低执法风险,反而滋长了歪风邪气,增加了执法风险,形成恶性循环。(三)可用资源匮乏。在打击罪犯违纪方面,民警可用的法律条款太少,对罪犯的强制性明显不足,少数罪犯经常以“大不了关我禁闭”等挑衅民警。对此,民警感到束手无策。罪犯与民警可用资源不对等,罪犯打民警,不构成轻伤没事;民警打罪犯,只一巴掌也得被检察院传唤,个别民警使用警棍制止违纪罪犯也受到了检察院的调查处理,让民警感到非常无赖。对顽危犯的教育转化,可资运用的科学方法不多,心理矫治、改造质量评估还处于一种积极探索之中。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如“三课”等,仅仅依靠监狱自身的力量,质量很难提升。(四)执法能力有限。近几年来,上级对监狱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目标越来越具体;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越来越关注,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这些因素,从客观上要求监狱民警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而现阶段,相当一些监狱民警的综合素质又与之不相适应。如有的民警素质不高,违规办理罪犯奖励;有的民警业务能力不强,不能准确施用刑罚;有的民警纪律作风涣散,撤离职守或到岗不尽责等,严重制约着刑罚的正确执行。三、解决监狱工作执法问题的对策研究(一)贯彻首要标准,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首要标准”,把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第一位任务,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是监狱工作方针的具体化。坚持“首要标准”,创新教育改造方法是关键。要统筹好监管、劳动与教育三大手段,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突出“改造人”这一宗旨,坚持主要领导抓教育改造,主要资源用于教育改造,主要时间用在教育改造上,努力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要统筹好传统与现代两种方法,既用好思想教育、结对帮教等传统方法,又积极探索心理矫治、电化教育、改造评估等现代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实效性。要统筹好狱内与狱外两种资源,积极争取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增强刑释人员融入社会的能力。(二)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大教育格局。要正确处理监狱劳动与教育之间的矛盾,不少监狱经济效益之所以不好,不是罪犯的劳动效率不高,而是我们引进的产业不够优秀,那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法无疑是愚蠢的。现阶段,解决劳动与教育之间的矛盾,必须强力推行司法部提出的“5+1+1”教育管理模式,通过规范教育改造工作,迫使企业以调优产业来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经济任务的完成。鉴于当前一些监狱对教育改造重视程度不够现状,可以通过将这对矛盾体置于一个领导管理之下的方法,来让教育与劳动两者的改造功效齐头并进。(三)落实宽严相济,营造良好执法环境。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过程中的运用,既要坚持因人施教,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又要有力打击和震慑违纪罪犯,当严则严。绝不能为一味地追求“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而放宽政策,“优待”违纪犯,形成越是令民警头痛的罪犯得实惠越多的恶性循环,从而影响更多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恶化我们的执法环境。(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训机制。监狱民警队伍的素质高低与敬业程度,决定着监狱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要通过不断完善监狱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监狱民警的工作行为,通过法治的手段去促使监狱民警增强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狱民警分类教育机制,根据不同的岗位,拟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在针对性与实用性上下工夫,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不断提高民警队伍综合素质。也可采取定向招录的方法,从高等院校或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引进教育、文化、心理矫治等专业人才,提高监狱警察专业化水平。(五)优化警察配置,建立健全用人机制。一是要改革和创新监狱民警管理制度、专业分类体系和警察配置模式,加大从事心理矫治、教育改造等技术岗位类警察的配备比例,尤其要加强惩教分监区的警察队伍建设,做到人尽其才。二是要积极推行基层班子成员监狱内部交流制、轮岗制,增强基层班子建设活力。三是要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上岗制度,加强对不胜任执法工作民警的出口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科学流动机制。(六)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与“首要标准”相适应的考评机制。考评除了考核安全指标(监管安全与生产安全)以外,应重点考核监狱整体执法质量和罪犯刑释后的生存技能及重新犯罪率,以及监狱民警个人改造能力和公正执法水平上,通过调整健全考评机制,促进监狱职能强化,从而规范监狱执法工作。二是要建立监狱局、监狱和监区三级督查机制,重点是要加强监区督查建设,要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执法监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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