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2—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依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三)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对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监理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3—(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及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施工企业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监理企业指项目总监)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六)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七)按规定时间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履约情况情况的管理;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季度性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并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完成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第八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负责。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与要求进行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局。—4—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总工程师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总监信用评价表》,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情况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第三章评价内容及依据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若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5—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外,全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还有如下要求:(一)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检查频率为1次/月,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1次/季度组织对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信誉情况的检查,掌握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应结合指标评分细则,记录在案,并将检查工作情况上报市局备案。(三)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履约情况情况的管理;结合日常监管,建立信用信息台帐,并组织季度性核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四)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将组织两次全市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履约检查,加强对参建各单位的履约能力的监管。第十二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定的项目,具体参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项目见《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6—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信依据除上述各项外,还包括相关参建单位考勤记录。第十四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一)自评工作参与广东省或佛山市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或佛山市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核。(二)评价工作—7—⒈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将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16)作为《评标报告》附件上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⒉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⒊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并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三)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对参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四)市级综合评价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评定范围内的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8—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市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省交通运输厅。以上评价程序中,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定的项目,从业单位自评、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参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进行评价;其他属于我市评定的项目项目,从业单位自评、项目建设单位评价以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参见《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进行评价。第十五条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佛山市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其关键从业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情况进行自评。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施工、监理企业项目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实时记录并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对参建施工、监理企业项目关键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评定范围内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标准参见《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关键人(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9—企业项目关键人(项目总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关键人(项目总监)信用评价评定标准》。第四章评价标准及奖惩制度第十六条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一)AA级条件:⒈评价分数95分≤X;⒉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公路工程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总额超过4亿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额超过2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2千万元。(2)水运工程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6千万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4百万元。评价结论:信用好。(二)A级条件:⒈评价分数85分≤X<95;⒉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10—且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公路工程佛山市内有两个及以上从业项目合同段的,公路施工合同总额超过3亿元,仅有一个从业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合同额超过1.5亿元;公路施工监理合同额总超过一千五百万元。(2)水运工程水运施工合同总额超过4千万元;水运施工监理合同总额超过2百万元。评价结论:信用较好。(三)B级条件:75分≤X<85分。评价结论:信用一般。(四)C级:60分≤X<75分。评价结论:信用较差。(五)D级:X<60分。评价结论:信用差。第十七条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一)AA级条件:评价分数95分≤X;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评价结论:信用好。(二)A级条件:评价分数85分≤X<95;开工半年以上,且合同工程量完成30%以上。评价结论:信用较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