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1.1施工期安全生产目标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接受业主、总包及监理工程师的指导、监督,切实把施工期中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与主体工程紧密结合,把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处。我公司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总目标为: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安全安全操作规定和规范施工。杜绝发生死亡及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年频率控制在0.15‰以内。具体目标包括:(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2)无中毒事故;(3)无火灾事故;(4)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责任事故1.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组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是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由一名项目施工经理担任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施工队队长组成。建立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安全保证体系。1.3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1)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3)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4)在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5)施工人员上岗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6)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4施工期安全生产保证措施1.4.1施工现场安全措施(1)所有进入现场人员,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劳保鞋、配带安全帽,特殊工作人员要配带专门的防护用品,如电焊工要配带面罩和目镜。(2)施工现场入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检查可靠,存放整齐,通道畅通。(3)全体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并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施工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上岗。(4)搬运材料和使用工具时,时刻注意自已和周围及上下方人员的安全;上下传送器材或工具时,禁止抛掷。(11)电工、焊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持证上岗。1.4.2供电及照明安全措施(1)现场临时照明线路保证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在2.5m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灯线悬挂高度在5m以上。(2)照明线路拆除后,不保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cm以上的适当处。(4)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固定在绝缘子上,穿过墙壁时,套绝缘管。(5)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等装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1.4.3生活区的安全措施(1)所有施工人员的宿舍及办公室、各类仓库的设计符合要求,生活区内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做到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2)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一旦发生火警,能迅速利用自备消防器材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3)保证饮用水卫生,职工食堂保持清洁,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健康,厕所定期打扫,喷洒药水,做好整个工区范围的灭蝇、灭蚊工作。1.4.4防火安全管理措施采取针对性的消防措施,“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切不可疏忽和掉以轻心。(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必须隔离好易燃、可燃材料。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3)一切架空电线均要做绝缘处理。对工地生产用电系统及生活区的照明系统要派人随时检查维修养护,防止漏电失火引起火灾。(4)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必须做好预防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5)施工现场仓库、易燃易爆物存放处等,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6)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根据防火需要,配置足够的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7消除一切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源,严格控制火源、易燃物和助燃物的贮放。(8)对工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杜绝生活区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1.4.5事故发生的急救措施工地发生火灾时,一方面立即报告当地消防队,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工地消防器材紧急行动,进行扑灭工作。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业主、有关部门和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于重大事故上报当地公安、检察及劳动部门。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4.6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保证制度(1)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落实各级领导安全施工责任制。(2)严格执行已制定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广泛宣传互相监督。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3)充分发挥工地安全部门和安全监察员的作用,维护施工安全监察员的权威。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充分调动职工安全施工积极性。(4)发挥工地保安职能,维护工区的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