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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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引言经过长达十四年的“复关”及“人世”努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似已指日可待。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边贸易协定签字,为中国的人世之路扫清了最大的障碍之一。迄今,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人世的双边谈判,进入最后的多边谈判程序。从理论上讲,除生产扩大之外,一国可以通过对外贸易和对外掠夺增进本国的福利。由于后者必然采取战争的形式,而战争的代价又极为高昂,当交易产生的净利益超过战争带来的净利益时,理性的国家就会放弃旨在直接掠夺他国财富的战争(负和博弈),而采取交易的方式(正和博弈)。工业文明扩大了生产与交易的总量,为放弃和结束把战争掠夺作为一国改善福利的手段奠定了客观基础。然而,以经济竞争(生产和交易)取代战争掠夺,并不意味着战火由此而永久熄灭。生产效率赖以提高的分工与规模经济取决于市场的扩大,而交易所创造的净福利的分割又取决于彼此的贸易条件。在世界近代史上,由于缺乏竞争规则及其履行能力,强国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迫使弱国单边开放市场,并接受不利的贸易条件,从而实现“独吞”交易净利益的企图,这种“间接掠夺”的事例屡见不鲜。同时,强国在“瓜分”全球市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摩擦与争端,两次世界大战即部分地源于此。制度或规则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这种理性又来源于行为主体的利害权衡。对于某些情形下非合作博弈严重后果的不断反思,有可能产生合作的意愿与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度或规则往往是被“博弈”出来的。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全球的政治格局发生重大改变,22个国家缔结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其主旨在于通过谈判逐步降低或消除各缔约国之间诸如关税,配额等贸易壁垒,并对出口补贴、倾销、国家支配贸易等作出明确限定。随着缔约国数目的不断增加与多边谈判机制的建立,GATT的影响力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获得较大提高与发展。肯尼迪回合要求主要的工业化国家除一些特殊行业的关税保持不变之外,其他关税一律削减50%[1],而东京回合又在此基础上降低关税60%(Mayer,1981)。乌拉圭回合的重大成果就是WTO的建立。从此,缔约国转变为成员国;须经各成员国立法机构批准,具有约束力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将在国际竞争规则的制订与修改、规则的履行、争端的解决等方面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国际竞争的范围也从原有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技术等领域。无论如何,一国经济竞争性的加强(竞争范围的扩大与竞争程度的提高)通常是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竞争性不断加强的过程。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特征日益显现,国企之间逐步由模拟竞争走向实质性的竞争;尤其是非国有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经济的竞争程度;而政府管制的松动,也为竞争范围的扩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然而,中国仍有不少行业处于政府的垄断之下,人为地限制或阻碍了新厂商的进入,降低了本应具有的竞争性,由此形成价高质次、效率低下的状况。此外,中国还远未达到竞争的公平性(包括特定的亏损补贴、税收减免、债务免除、以及地方保护等等)。竞争的不充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程度地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厂商的竞争力。作为WTO的未来成员,中国届时负有认同与履行该组织所制订的各项规则的义务。换言之,中国经济中的对外贸易部分将遵循通行的国际竞争规则。这样,在给定的期限内,如何修正现有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规,使之与国际竞争的规则相符合,就成为摆在中国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对待一国之内两套不同的竞争规则(外贸与内贸)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究竟是固守某些导致不公平竞争的规则(包括政策和法规),还是根据隐含在国际竞争规则之中的基本准则构建新的竞争规则,将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市场化进程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加入WTO会对中国构成一定的冲击,那么,主要的受冲击者将是制订竞争规则的广义的政府。一国现行的产业组织状况通常是过去一段时间内竞争规则影响的结果,竞争规则的改变势必会对已有的经济格局构成相应的冲击。而冲击的程度既取决于规则之间的差异性,也取决于经济的调整能力。歧视性的竞争规则人为地将不同的竞争主体区分为受保护方与未受保护方,在这样的竞争规则下,前者(无论行业或企业)显然比后者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然而,一旦公正的竞争规则取代歧视性的竞争规则,受保护方却要遭到重大冲击。有鉴于此,在中国“人世”以后,诸如电信、金融、烟草、石化等具有高度制度性进入壁垒的政府垄断行业与汽车等高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保护的行业将首当其冲,其垄断或保护下的高赢利性将随着市场准人和大幅度关税减让而不复存在,甚至有可能陷入亏损或高负债经营的困境之中。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种冲击可以视为将原有的垄断或保护状态转变为未来更具效率的竞争状态所需支付的一种成本。面对这种冲击,大致会产生两种思潮:一是从根本上反对中国“人世”,认为这是误中了世界强国以“贸易自由主义”为名摧毁中国经济的圈套;二是试图凭借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尽量利用WTO有关差别待遇的条款,以延缓或减轻人世对中国的种种冲击。前者来源于对一种痛苦经历的深刻记忆,那是在缺乏公平的国际竞争规则的年代里,“老牌”帝国主义所采取的“强盗式的”贸易和殖民政策造成的;尽管这有助于我们牢记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但是对于不同背景之下采取类推的方式解喻历史,我们有必要存留怀疑。后者虽然意识到遭受冲击的可能性,也试图采取一定的措施减缓冲击,但是,仅仅如此却显得过于被动。我们以为,应以积极、主动和进取的姿态,在过渡期内连续而又渐进地调整有关国际和国内竞争的一般规则,并采取相应的特异性政策措施重组某些行业的经济,从而以较小的人世成本提高中国经济的竞争性及其效率。诚然,我们述及人世可能会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些行业或某类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以“计算”出这种负面影响的程度。这充其量是一种粗略的判断,绝不可以将其视为对未来真实世界的一种可靠而又精确的预测。这是因为,当人们做出某种判断时,总是假设“其他条件”保持不变;而事实上,这些条件通常是可变的。比如,中国的竞争规则和产业组织是可调整的,而调整的程度和能力则取决于我们的实践。所以,如果将后者本身作为一种变量置于所要考虑的分析框架之中,原有的推论就失去了真实的预测意义。这表明,未来的结果(包括遭受的冲击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现在和将来的调整能力与调整措施。只要—一般竞争规则的调整稳妥渐进,特异性的政策调整谨慎适时,厂商的策略行为应变得当,较好的结果是能够取得二.WTO的基本准则及其价值WTO既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也是一个有关谈判与竞争的规则体系。WTO具有公平贸易原则(即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诸如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但最基本的原则是互惠原则与非歧视原则。前者体现在公平贸易、对等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等方面;后者则表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可以说,互惠原则与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准则。揭示这两者在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中所体现的价值,才能充分认识WTO规则体系之要义。1.进口关税的单边设置及其报复贸易利益的创造与贸易利益的分配是既有联系又不相同的两件事。人们可以为进口关税的设置寻找到许多理由:政府征收进口关税以保证名目繁多的支出;出于重商主义考虑,通过征收关税限制进口,以防金银外流。而在近现代,进口关税的设置在相当程度上旨在获得较为有利的贸易条件[2]。然而,关税设置只能直接影响贸易利益的分配,并间接影响贸易利益的创造;而且其直接影响是通过彼此的贸易条件及其变化实现的(张曙光等,1996)。贸易条件就是一国的进出口物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价格(世界相对价格),进口关税是对进口品的加价,其设置可以改变一国的贸易条件。假如它不是一个小国其某一物品的进口量在该物品的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同时,该物品属于正常品,且它的需求不是完全无弹性,进口关税的设置就能够在提升国内市场价格(或局部相对价格)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压低该物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或世界相对价格)。因此,这种贸易政策的福利效应(在忽略出口影响的条件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国内)局部价格的变动所致的福利影响,二是通过世界价格的变动所致的福利影响。前者被称为局部价格效应;后者被称为世界价格效应(BagwellandStaiger,1999)。关税的局部价格效应通常为负值,其世界价格效应通常为正值,通过贸易而增进的福利,取决于局部价格的提高所致的净福利损失(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差)与关税所得而形成的社会福利之间的权衡。显然,该物品的需求越具有弹性,关税对于局部价格的上升作用就越小,而同时对于世界价格的压低作用就越大,其正的福利效应也就越大;反之则反是。然而,这种贸易政策的正福利效应是建立在损害其贸易伙伴(出口国)利益的基础上的,而且获益的程度与对方受损的程度正相关。换言之,进口关税的设置,是将某种政策的成本或负担转嫁给了他国,即给该物品的出口国施加了某种负的外部性(当然给该物品的其他进口国施加了正的外部性,使之从中渔利)。所以,在贸易政策中,关税设置本质上是损人利己的,它违背了帕累托标准,从而导致国际贸易整体上的效率损失。国家与个人一样也具有自私的秉性,只要有利可图便无所谓他国是否受损。(进口)关税的单边设置对政策实施国的有益性很早就有学者(Bickerdike,1906)加以论证。即使在两国、两物品的模型中,针对进口物品征税会减少其贸易伙伴的出口收人,从而反过来降低征税国的出口额(假定在平衡贸易之下)(Benham,1940),经济学家(如Kaldor,1940)还是可以通过无差异(曲线)技术证明,“进口关税体制的引入总能改善该国的处境,假如关税率低于某一关键的水平,且假定关税的引入不会导致其他国家以施加更高的关税而进行报复”;同时能够证明最优税率的存在,即“存在一种具体的关税率,使得关税所致的净利益达到最大化”。进口关税的单边设置固然有利于贸易政策的制定国,但它同时损害了其他实施自由贸易的伙伴,这必然会引起后者的关税报复(贸易战)。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假如它是贸易大国且主权完整)甘愿接受他国为获利而施加的某种负外部性,或许这个国家也正想通过关税改善它的福利”。于是,谋求自利的参与人之间以关税作为战略工具的互动,就形成一个非合作博弈局。在给定对手战略(或行动)的信念下,每个国家均会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战略,从而形成博弈的均衡点(即双方关税反应曲线的交点)。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样的博弈支付下(即“当关税单边设置时,可以取得损人利己的结果;当单边贸易自由化时,则损己利人”),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恰恰是正的关税组合,即博弈双方都会选择关税设置。进口关税的双边设置,不仅使博弈双方谁也不能取得贸易条件的有效改善,而且同时降低了彼此的贸易量,从而导致双方的福利状况甚至低于双边自由贸易的情形(Johnson,1954;Mayer,1981)。这种结局的无效率性质得到经济学家(BagwellandStaiger,1999)严格的形式化证明。不难发现,贸易伙伴之间的非合作博弈最终导致一个“关税的囚徒困境”。这正是国家之间走向合作的开始。2.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下的关税谈判非合作博弈下形成的关税囚徒困境,使得各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去寻求合作的可能与途径,即通过关税谈判实现关税的双边(多边)减让,借以达到福利改善的双赢目标。不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技术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种类型:通过基于各集团相对势力状况的谈判和协议加以解决;或者通过基于各集团事先达成一致的准则或规则的谈判或决策加以解决”(Jackson,1989,pp.85)。我们可将前者称之为“以实力为基础的谈判方式”,而将后者称为“以规则为基础的谈判方式”。在以实力为基础的方式下,强国往往会在谈判过程中诉诸武力威胁或利诱(军事演习、援助等),迫使弱国接受更大程度的让步,从而最大限度地攫取谈判带来的净利益。其极端结果是,强国获得了所有的谈判利益,而弱国则维持在纳什均衡的福利水平上,尽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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