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1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防范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2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其他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含石棉材料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3)要求。含多氯联苯物质的设备拆除,应同时满足《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相关技术要求。—3—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放射性物质法规管理。拆除活动中施工安全、消防、人员人身安全与环境健康风险等的管理,应同时满足《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相关要求。3术语和定义遗留设备:指需要拆除的各类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等。遗留物料:指遗留在拆除现场的各类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品等。残留污染物:指遗留在拆除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危险废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等。4管理流程4.1前期准备拆除活动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在拆除活动施工前,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气的风险点,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4.2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业主单位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大纲见附1)、《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以下简—4—称《环境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方案》应明确:1.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2.针对周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点的保护,关于防止水、大气污染的要求。如防止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的要求,扬尘管理要求(包括现场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闷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等。3.统筹考虑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做好与后续污染地块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的衔接。《污染防治方案》需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执行。4.3组织实施拆除活动业主单位可自行组织拆除工作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拆除工作。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4.4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5—拆除活动结束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4.5拆除活动污染防治资料管理业主单位应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资料并归档,如《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总结报告》等,以及在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如拆除活动过程中实施了环境监理,应同时保存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5土壤污染防治原则要求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5.1防止废水污染土壤拆除活动应充分利用原有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对拆除现场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含清洗废水)、污水、积水收集处理,禁止随意排放。没有收集处理系统或原有收集处理系统不可用的,应采取临时收集处理措施。物料放空、拆解、清洗、临时堆放等区域,应设置适当的防雨、防渗、拦挡等隔离措施,必要时设置围堰,防止废水外溢或渗漏。对现场遗留的污水、废水以及拆除过程产生的废水等,应当制定后续处理方案。5.2防止固体废物污染土壤—6—拆除活动中应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对遗留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要现场暂存的,应当分类贮存,贮存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渗漏(如水泥硬化)等措施,并分别制定后续处理或利用处置方案。5.3防止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识别和登记拟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妥善收集并明确后续处理或利用方案,防治泄露、随意堆放、处置等污染土壤。6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要点6.1识别土壤等污染风险点通过资料收集和分析,以及现场查看等方式,识别拆除活动中可能导致土壤等污染的风险点,包括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遗留建(构)筑物等。6.1.1资料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生产活动相关信息资料,如原辅材料、主要产品及副产品、主要技术工艺、工艺流程及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图、管线平面布置图等。(2)环境管理文件,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洁生产报告、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事故记录、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近3年环境监测报告和排污申报登记等。—7—(3)水文地质资料,如地质勘探调查报告等。(4)需收集的其他资料。6.1.2现场清查与登记现场清查和识别拆除活动现场的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遗留建(构)筑物等污染土壤风险点,填写《企业拆除前现场清查登记表》(见附3)。对地下管线、埋地设备设施必要时采用探测雷达等技术手段确定。(1)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以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明确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的名称、性状、数量、贮存状态、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最终处置方式等。种类或性状不明确的,应进行采样分析(见6.1.3),确定清理方法、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利用处置方式。(2)遗留设备遗留设备可区分为以下类别:高环境风险设备:曾经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盛装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受损的物质,以及沾染了以上物质的设备。一般性废旧设备:曾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盛装非有毒有害物质、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设备,以及给水、中水回用、供电等的辅助性设备。对于生产使用信息不完整,但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位—8—于突发污染事故(如物料泄漏)影响区域,以及表面有污染痕迹等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设备,应当进行采样分析和论证后,按上述类别归类。(3)建(构)筑物遗留建(构)筑物可区分为以下类别:高环境风险建(构)筑物:曾经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受损的物质,以及沾染了以上物质的建(构)筑物。一般性建(构)筑物:曾经用于生产、处理处置或贮存非有毒有害物质、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表面无明显污染物沾染痕迹的生产车间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以及距离生产区较远且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或物料贮存的建(构)筑物。对生产使用信息不完整,但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位于突发污染事故(如物料泄漏)影响区域,以及表面有污染痕迹等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采样分析和论证后,按上述类别归类。6.1.3样品采集分析清查过程中不能明确的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设备或建(构)筑物表面沉积物,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1)样品采样①固态样品采集—9—遗留物料、遗留固体废物等样品采集: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采集。表面沉积层样品采集:对于设备及建(构)筑物的表面沉积物,可选择沉积物较多的位置,使用润湿的采样擦巾擦拭取样。对于较为平整的表面,建议使用纸板采样框。设备及建(构)筑物的表面应擦拭干净,并尽量减少对周边表面沉积物的扰动。对于污染物可能已渗入设备、建(构)筑物结构内或污染物沉积物附着牢固的污染层,可采用铲削方法,在表层明显被腐蚀、有污渍或者沉积物比较厚的位置,采集密实层以上的全部污染层物质,并尽量减少对周边污染层的扰动。②半固态样品、液态样品采集半固态样品,以及除废水以外的液态样品,应根据样品性状,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采集要求采集。③废水样品采集废水样品采集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进行采集。(2)样品分析与检测固态、半固态样品以及除废水以外的液态样品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制样后,测定其污染物成分及含量;疑似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进行鉴别。—10—废水样品按照水质测定方法,测定其中污染物成分及含量。6.2划分拆除活动施工区域根据拆除活动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可将拆除活动现场划分为拆除区域、设备集中拆解区、设备集中清洗区、临时贮存区等,实现污染物集中产生、集中收集,防止和减少污染扩散。不同区域应设立明显标志标识,标明污染防治要点、应急处置措施等,并绘制拆除作业区域分布平面图。6.2.1拆除区域拆除区域可划分为高风险拆除区域、低风险拆除区域和无风险拆除区域。遗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他可能有损人畜健康或环境安全的物质以及高风险设备、建(构)筑物所在的区域,可划分为高风险拆除区域。一般工业原料、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所在区域,可划分为低风险拆除区域。一般性废旧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所在区域,可划分为无风险拆除区域。6.2.2设备集中拆解区设立集中拆解区域,需要现场拆解的遗留设备尽量移至该区域进行拆解。可依托高风险建(构)筑物所在区域,设立高风险设备集中拆解区域。6.2.3设备集中清洗区—11—可依托原有水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等设立集中清洗区,并利用原有设施收集清洗废水。没有收集处理系统或原有收集处理系统不可用的,可设立专门区域,建立设备集中清洗区,采取有效的废水收集措施。6.2.4临时贮存区需要在拆除活动现场临时贮存的遗留物料、固体废物、废水、污染土壤和疑似污染土壤等,应根据环境风险程度,依托具有防淋溶、防渗、防逸散等条件的区域,划定临时贮存区,分类贮存。6.3清理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6.3.1分类清理拆除施工作业前应对拆除区域内各类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进行分类清理。对于收集挥发或半挥发遗留物料或残留污染物时,应在相对封闭空间内操作,设置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必要时可搭建密闭大棚(如农药生产企业污泥池的清理且周边存在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情形)。6.3.2包装和盛装挥发性、半挥发性液体及半固态物质,须用密闭的容器贮存。遗留物料及污染物的包装或盛装应满足现场收集、转移要求,防止遗撒、泄露等。原包装或盛装物满足盛装条件的,应尽量使用原包装或盛装物;不能满足盛装条件的,应选择合适的收集包装或盛装设施。—12—在包装或盛装设施明显的位置应放置标识标志或安全说明文件,载明包盛装物名称、性状、理化性质、重量、收集时间、安全性说明、应急处置要求等。6.4拆除遗留设备6.4.1一般要求存有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的设备,应将可能导致遗留物泄露的部分进行修补和封堵(排气口除外),防止在放空、清洗、拆除、转移过程中发生污染物泄露、遗撒。拆除和拆解过程中,应妥善收集和处理泄露物质;泄露物质不明确时,应进行取样分析。整体拆除后需转移处理或再利用的设备,应在转移前贴上标签,说明其来源、原用途、再利用或处置去向等,并做好登记。设备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中未能排空的物料及污染物有效收集,避免二次污染。6.4.2内部物料放空根据设备遗留物料的遗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