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一中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为增强学校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学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过法律咨询关。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我校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第三条法律审核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实行法律咨询审核。第四条法律工作者主要职责:(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学校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我校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一)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二)所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三)学校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四)学校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教育局。第七条法律工作者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工作者应做到:(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工作者相关工作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