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管理与实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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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一、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定义1、《准化法》、《准化法实施条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2、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的四个等级1)国家标准GB/×××××--××××2)行业标准DL/T××××--××××3)地方标准DB14/T94—20024)企业标准Q/GDW×××--××××3、我国标准的三个层次基础标准;如术语、分类、标志标准;通用标准:如建筑材料、检测技术、施工安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通用标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专用标准:对应于通用标准,就有一系列专用标准。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不执行就是违法。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质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编制及修订情况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标准化部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电力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为了保证其适用性,中电联又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形成2006年版《电力强条》,建设部以建标〔2006〕102号文发布,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并及时召开了《强制性条文》宣贯会。四、《强制性条文》在电力建设中的执行情况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要长抓不懈,要加快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电力强条》就是我们电力建设中必须执行的重要内容,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执行《电力强条》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也作为国务院“质管条例”的配套文件,是政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依据。第二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结构组成一、2006年版《电力强条》概述从现行的强制性电力技术标准中摘录了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必须执行的有关条款,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重点体现“性能”要求,只给出要达到的目标,而不规定采取的具体方法;逻辑性和整体性更强,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二、2006年版《电力强条》的结构组成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分综合规定、勘测设计和施工及验收三章“综合规定”主要是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勘测设计”包含了工艺、土建两大部分设计,含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锅炉燃烧室防爆、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土建结构等设计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施工及验收”主要是锅炉与压力容器、管道和汽轮机机组等设备的焊接、安装和验收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第二篇:“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分综合规定、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新能源四章。摘编了水利水电工程中地质勘察、结构可靠度、抗震、防火设计及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洪标准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第三篇:“电气输变电工程”,分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两章。“勘测设计”分发电厂电气部分和输变电工程两部分;施工及验收”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和输电工程两部分。第三节电力工程中通常应用的强制性条文简述一、电力工程建设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一)“8号文”[办电输(2006)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要求的四个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二)四个汇编(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0)(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三)全文强制的单行本如:《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四)相关新标准电力标准共有1312项,其中电力行业标准1081项,电力国家标准231项。(五)电力行业即将出版的新规程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二○○七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电力行业有64个即将出版的新规程二、《强制性条文》应用举例(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1)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二)单位工程合格的5个条件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三)不合格项处理规定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四)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五)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六)建设单位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要求按发改委规定,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详见达标投产之综合管理部分)。第四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的编制(一)牢固树立法律法规意识(二)从头抓起,全过程落实(三)编制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参建各方要对本企业内系统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策划,检查是手段,系统实施是目的;2)要有计划的组织培训,配备必要文本。3)针对本建设项目,由业主牵头组织,总监主持,以2006年版《电力强条》汇编划分的的三大部分(综合、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为框架单元,补充其他汇编、单行本内容,针对上述八个考核项目,逐一落实;4)《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主体是参建单位,所有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调试)都要落实执行。5)由于电力工程属于技术密集型工程,专业多、专业面广,要区分建设项目和分专业执行计划之间的关系。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主要考核如下八个方面:1)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2)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3)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4)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5)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6)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7)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8)工程中采用系列、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电力企业贯彻《强制性条文》情况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已转发或在公司范围内公示该条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已转发该条例,但未提出具体要求未转发、公示和落实该条例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2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已转发或在公司范围内公示该条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已转发该条例,但未提出具体要求未转发、公示和落实该条例3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已转发或在公司范围内公示该条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已转发该条例,但未提出具体要求未转发、公示和落实该条例4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有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负责机构与人员,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部分实施上述工作,但不够全面没有实施上述工作第四节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责任和义务一、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管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是指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方面。还有个人责任。二、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有关各方对其本身的工作成果负责,共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1)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应将此项列入日常工作。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以《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为依据,在监理规划、大纲、细则中有措施、范围、责任,全过程落实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同时要提前考虑到为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的因素;2)在统一组织和授权下,对参加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常规程序中,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管理和落实;3)对本工程全过程、全方位(含建设单位)、各阶段出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监理单位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并关闭;4)对严重违犯《强制性条文》情况,监理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汇报。三、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其他问题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过程中,把握其在《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定位很重要,也是总监理师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及实施细则,根据工程特点明确所需要执行条款的深度。对于设计监理项目,必须执行《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94、《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93、《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199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中《强制性条文》的条款,这也是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重点。如果监理范围不含设计监理部分的内容,这些条款的执行监督是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对于施工全过程监理项目,必须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DL/T5047-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011-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92中《强制性条文》的条款,这也是监理单位具体执行(监督)的重点。第六节监理单位在执行强制性条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工程监理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问题举例1)监理规划未报建设单位批准。2)监理旁站方案未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个别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工作开展得不到位。3)部分资料,监理仅签名而未签审核意见。4)少数总监代表越权处理有关问题。5)有的监理项目在分项和分部工程未完前,已确认了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6)有的项目监理月报中无监理初验意见。7)少数监理工程师对新标准及其评定办法不熟悉,无法对工程进行有力的监理。8)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不够。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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