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篇一: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2014年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员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宏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办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2015年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宏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宏圣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规章制度共5部,分别是2011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2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7月制定的《山西晋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暂行)》及《宏圣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从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制度的制定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予公司法律实务管理进行指导和员工行为规范的约束。【篇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____发展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参照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团印发的《____控股集团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三章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第十二条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第四章规章制度的起草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第十四条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三)撰写草案;(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个人应认真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第十六条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第十七条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十八条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第五章审查、批准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二)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第二十三条以____发展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第二十四条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第六章修订与废止第二十七条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建议表》(见附件三)交综合管理部。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第三十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四)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五)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一)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二)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三)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四)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五)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第三十三条每年一季度,由综合管理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第三十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____发展制定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子公司认为制度条款不适用于本公司的,应于制度颁布日两周之内向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说明,并将解决方案上报备案。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审批。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四。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篇三: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法律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第五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第六条企业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一)重大经营决策;(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第七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第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第十条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第十三条企业规范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律师在法律审核方面的作用。第三章法律审核的程序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第十五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第十七条未经企业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论。第十八条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会签的公司章程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第十九条重要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