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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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巨鑫建筑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经2010年9月13日股东会议讨论通过)玉林市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拟稿设执行董事第一章宗旨第一条全体股东自愿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靖边县巨鑫建筑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靖边县龙山路中段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路桥工程建筑、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施工。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识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实物无万元人民币,知产权作价无万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作价无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自然人(表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认激出资额实际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参股比例备注张爱军男612725197210250431408万408万现金2010年9月13日51%李巨昆男612725197409105012392万392万现金2010年9月13日49%法人(表二)法人名字住所认激出资额实际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参股比例备注李巨昆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交公司备案。第八条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和增加注册资本认激出资的比例方式51:49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其同意转让。股东不能亲自办理受让或转让手续时,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办属股东本人所有的股权受让、转让等手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子女继承股东中资格。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请出资份额相应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力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四)按照第五章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六)按照第五章第八条的规定的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八)本公司股东共享的其它权利。第十四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出纳所认激的出资(三)以其所认激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时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的报酬事项(四)生意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十一)对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作出聘用、解聘决定;(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出资相同的股东共同协商决定首次会议的召集人及主持人。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0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一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第十九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对所做事项作出决定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规定通过。但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档案资料予以保存。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间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支持资本的方案(七)你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对故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公司比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总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权利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给予纠正;在得不到纠正时,可向股东会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约定及股东会给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配上责任。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表决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本公司决定代表人由公司的李巨昆担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召开股东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可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应向股东会报告;(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利;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职能时,可有出资额最多的股本(具有股东身份的法定代表人出资额除外)代为履行;也可以由股东会议确定的股东代为履行。此种情况股东会应以文件形式报告登记机关。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议制度。公司应在每一回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法律审查验证后,与第二年第二十八日前送交个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财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状况说明表(五)利润分配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前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提前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前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利润,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五章第八条规定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资本。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已对公司职工建立“三金”保障制度。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于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可更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13日首次股东会议讨论通过,全体股东共同签字、盖章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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