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第一章再保险概述•第一节再保险的基本概念•第二节再保险的作用•第三节再保险的分类第一节再保险的基本概念•本节主要内容•一、再保险的定义•二、再保险合同主体•三、与再保险相关的两组概念•四、再保险的特点•五、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六、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一、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再保险也称分保。•二、再保险合同主体•原保险人(OriginalInsurer)•分出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也称分出公司(Cedingcompany)。•再保险人(Reinsurer)•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也称分入公司(CededCompany)。•三、与再保险相关的两组概念•1.分出额与自留额•2.转分保及转分保分出人和分入人•四、再保险的特点•1.利益分享。•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原保险人盈利,再保险人通常也会盈利;•再保险业务盈利时,再保险人要按合同规定向原保险人支付盈余佣金。•2.风险共担•原保险业务有赔款时,再保险人要按合同规定分摊赔款。•五、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1.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再保险有利于原保险业务的扩展;•2.再保险与原保险适用相同的原则。如可保利益原则、诚信原则、补偿原则等。•3.再保险的标的与原保险标的不同。后者是被保险人的财产、责任、人的身体和生命等,而前者则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原保险人充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的中介;再保险充当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的中介。•5.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职责时,对财产保险是补偿性,而对人身保险则是给付性的;再保险人对原保险合同赔款的分摊,都是对原保险人损失的补偿。•6.再保险是独立于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并不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再保险人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也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六、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横向联系,保险人之间处在同一层次上;而再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纵向联系,再保险人与保险不处在同一层次上。第二节再保险的作用•本节主要内容•一、再保险对分出公司的作用•二、再保险对分入公司的作用•三、再保险的其他作用•一、再保险对分出公司的作用•1.扩大直接保险业务的承保能力•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限制:•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资料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来补偿实际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赔款的责任准备金。•巨灾和特大事故发生的概率在年度间是不同的,且发生的时间是不可预测的。巨灾和特大事故的发生会导致保险公司的巨额赔款。总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用以应对因巨灾和特大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巨额赔款的资金。•总准备金的来源和提取方式: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的。•保险公积金•是指保险公司为满足保险经营业务和发展需要而保留的盈余。•保险公积金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两种。•资本公积金系指保险公司具有资本性质收入或资产因溢价而发生的公积。资本公积的内容一般包括捐赠公积、资本溢价和资本折算差额三个部分。•捐赠公积指保险公司因接受现金或其他资产捐赠而增加的投资人权益。•资本溢价指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资本折算差额指保险公司实际收到外币投资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的折合记帐本币差额。•盈余公积是指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它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2.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将巨额的保险责任转分给几个再保险人,而再保险人再通过转分保,实现风险在更大范围的分散。•3.有利于保证财务状况的稳定性•在发生巨额赔款时,可以通过摊回赔款,控制本公司实际承担的赔款。•4.降低经营成本,增加收入•摊回赔款,降低赔付率•摊回费用,降低费用率(分保手续费实际经营费用)•取得盈余佣金•增加资金运用量•5.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二、再保险对分入公司的作用•1.有利于扩大保险业务量,增加保险费收入,提高盈利水平•2.有利于提高承保风险的分散程度,保持财务状况的稳定•三、再保险的其他作用•1.形成巨额的全球性的保险基金•2.促进国内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合作、竞争;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3.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减少外汇流出,增加外汇流入•4.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转移科学实验和技术创新中的风险•5.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转移和化解国际贸易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风险。第三节再保险的分类•一、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1.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Reinsurance)•是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按照临时订立的再保险合同分出分入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事先没有一个责成的再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有需要分保的保险业务时,临时与分入公司接洽,协商再保险合同的条件,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按照临时订立的再保险合同分割再保险业务。•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对每笔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出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分出,分出哪些业务,以什么样的比例或方式分出;分入公司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分入这些业务,以及以什么校比例或方式分入。只有双方达成共识时,才能签订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是最早采用的再保险方式。•临时再保险的优点与缺点•优点:•(1)灵活。在临时再保险关系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对每笔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原保险人是否办理分保,分出什么险别,分出多少,可以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法律限制、对业务质量的判断等来自行决定;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接受多少,也完全可以根据业务的质量,自身的承受能力、已接受业务的责任积累状况等自行决定。•(2)针对性强。临时再保险通常是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办理分保,分保的风险责任、摊赔的条件等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便于再保险人了解、掌握业务的具体情况,正确作出分入与否的决策。这种再保险方式特别适用于高风险的业务、新开办的业务或不稳定的业务。•缺点:•(1)不够经济。逐笔办理,逐笔审核,手续繁琐,工作量大,费用开支大,对双方来说,在人力、时间及费用上都不经济。•(2)临时分保在时间上有很大的限制。•对原保险人,如果在临时分保未办妥之前,如果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已经发生损失,损失将全部由原保险人自己承担。如果原保险人待与再保险人达成分保协议后才决定接受原保险业务,则将可能失去获取业务的良机。•对再保险人,由于分出公司时间较为紧迫,其选择分入公司的面有限,多数分入公司可能未成年人被其列入联系范围;已被列入联系范围的,也可能因为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作出信自己满意的决定而失去再保险业务。因此,临时分保不利于其保持再保险业务的稳定。•需要办理临时分保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比例再保险合约提供的自动承保能力不足,需要额外承保能力的业务,主要为高保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比例合约虽然提供自动承保能力,但由于保额过低未进入比例合约,成为财产保险公司全部自留的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的小保额业务;三是比例再保险合约不提供自动承保能力的业务,主要为高风险类业务。•2.合同再保险(TreatyReinsurance)•是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按照事先订立的再保险合同分出分入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规定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分出,分入公司必须分入,双方都没有选择权。•合同再保险的优缺点•(1)优点:费用较低,而效率较高。由于合同再保险的长期性、连续性和自动性,对于约定分保的业务,原保险人无需逐笔办理再保险,从而简化了分保手续,提高了分保效率。同时,通过合同再保险,分保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从而一方面使原保险人能及时分散风险,增强了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再保险人获得稳定的业务来源。因此,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广泛采用这种方式安排再保险。•(2)缺点:对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均有较大的束缚,不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分出或分入业务。•3.预约再保险•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于合同规定的业务分出公司可以分出,也可以不分出;当分出公司分出时分入公司必须分入,而没有选择权的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因此,也是合同再保险。但与合同再保险不同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预约再保险的优缺点•对分出公司有利,而对分入公司相对不利。•三、按分保责任的分配方式分类•1.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Reinsurance)•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Retention)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ReinsuranceAmount),同时也按该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2.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通过分割未来赔款来确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再保险。•在这种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原保险人的自留责任和再保险人超赔责任,或二者的比例。•当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自留责任或自留责任比例时,由再保险人承担超过部分至其最高责任限额或最高责任比例。•二、按分保对象分类•针对不同的责任或风险,分出公司可以与分入公司订立不同的再保险合同,由此可以形成财产风险的再保险、责任风险的再保险、运输风险的再保险、人身风险的再保险、巨灾风险的再保险等。•(一)财产风险的再保险•财产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座落于某一地点或存放在某一场所的企业或居民家庭等主体的财产的火险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企业或家庭等主体的财产因火灾、爆炸等一般性灾害事故发生损失,且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入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责任风险的再保险•责任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业务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入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运输风险的再保险•运输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运输货物或运输工具保险业务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入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四)人身风险的再保险•人身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险的给付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险业务的给付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给付责任;或分出公司的给付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入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给付责任。•(五)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巨灾保险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业务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入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