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主权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3)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4)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承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有限的,只限于一定的范围,只有在双方建立外交关系后,才能产生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形式明示承认认为是承认:a、建立外交关系b、缔结政治性条约c、正式接受领事d、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不认为是承认:a、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b、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机构c、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默示承认(4+3)种类、后果法律承认:具有溯及力,可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时事实承认: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比较模糊,可随时撤销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新国家的承认——发生在四种情况下:a、国家独立b、国家合并c、国家分离d、国家分立新政府的承认——一般只发生在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情况下,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家法中政府承认的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最重要】1)条约继承:约定——无约定:a、领土条约:继承b、人身条约:不继承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不同,条约继承也不同a)国家合并——部分不及整体,仅对原部分有效b)国家分离或分立——整体影响部分c)领土部分转移——随领土发生转移效力d)新独立国家——独立自主决定2)非条约继承:a)财产继承——a、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b、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随其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并转移b)档案继承——:协议无协议(就:领土实际生存原则)3)债务继承:a)国家债务,不包括:地方化债务、恶债、本国政府对外国私人所负债务、本国私人对外国政府所负债务b)合并:全部转属继承c)分离、分立:协议——无协议,公平的按比例转属继承国d)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1)法律人格派生的、有限的2)成员a)正式成员(原始成员和纳入成员)b)非正式成员(准成员和观察员)——没有选举权、没有表决权3)机构a)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有些组织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b)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执行委员会c)行政机构:一般多称:秘书处4)表决制度a)全体一致通过b)协商一致通过c)多数表决通过,根据投票权分配方式不同,分为平权表决制和加权表决制,加权表决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联合国体系1)成立:根据1945年在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成立2)宗旨:维持和平、促进合作3)主要机关:(下图)4)专门机构正式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协议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有17个,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有合作关系,被视为类似的专门机构特征:a)它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b)专门机构是成员具有普遍性的全球性组织,而不包括区域性组织c)专门机构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它们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并经大会核准的关系协定成为专门机构d)它们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联合国大会性质1)审议和建议机关,而非立法机关2)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一般为期3个月3)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一般决议为多数通过,重要决议为2/3多数通过表决: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1)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2)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3)新会员国的接纳4)会员国权利的中止或开除会籍5)实施托管问题6)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效力1)有约束力: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2)无约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做出的决议,只有建议性质安理会性质1)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物理行动。2)安理会除一年两次定期会议外,在安理会任何理事国或秘书长提请时,应当召开3)职权:a、促使争端和平解决b、维护和平c、其他方面理事国1)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美、英2)10个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域分配名额,任期2年,不得连任表决1)安理会表决采取一国一票2)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2/3)同意即可通过3)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大国一致原则”4)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通过,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时,采用“大国一致原则”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的1)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2)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3)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4)向大会建议开除会员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任,每年两次常会托管理事会名存实亡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秘书处1)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2)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推荐委任,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3)大会有权拒绝安理会所推荐的候选人,但无权任命安理会未推荐的人4)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民不得担任秘书长(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最显著的特点是其成立及活动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2)在性质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实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3)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设立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负责接纳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审批给予它们在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或观察员身份,拥有向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的权利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行为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作为、不作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6)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点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承担间接国际责任。8)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时的行为违背国际义务1)分类:国际不法行为——一般国际责任国际罪行——国际刑事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排除国家赔偿责任)a)同意: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b)对抗:条件:针对性和适度性种类:对抗措施——非武力自卫——使用武力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非行为者本身引起d)危难和紧急状态:别无他法,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二)、国际法律责任形式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保证不再重犯6)限制主权(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1)国际形式责任问题——“双罚原则”,国家和领导人2)国际赔偿责任问题——从赔偿责任的主体,分为:a)国家责任制度,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公约》b)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和营运人共同承担c)营运人赔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构成领陆1)边界:在协议划定边界时,如无传统习惯线,国际实践的处理:a)以山脉为界时,依“主分水岭”。b)以可航行河流为界时,依“主航道中心线”。c)以不可航行河流为界时,依“河流中心线”。2)边界制度:a)界标维护——若一方发现,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建或修复。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得在边境设立靶场或可能危及对方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武装试验和演习c)界水的利用——在本国一侧捕鱼,在本国一侧航行,航行时有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河流:1)内河:完全主权2)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使用时不得损害邻国权益3)多国河流: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4)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由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5)国际运河: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条约确定,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领空1)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a)领空主权原则b)国籍制度:登记主义原则c)航班飞行(我国要求均须经许可或依协议):a、定期——经许可b、不定期——不经许可(多数国家保留)2)民事责任制度《华沙公约》a)客运——推定过失责任b)货运——不完全过失责任3)安全制度:三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底土取得方式传统方式1)先占——我国只承认历史上的,而现在的先占不承认2)时效——我国不承认3)添附——我国承认4)割让——强制割让不承认非强制割让承认5)征服——不承认新方式1)殖民地独立2)公民投票(条约或国内法有规定)主权及限制1)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所有权和管辖权】2)领土主权的限制:a)一般限制:边境制度中的相邻权,领海无害通过权,外交特权和豁免等b)特别限制:a、共管(合法)b、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c、国际地役d、势力范围(已经废弃)(二)、海洋法海洋水域的划分及制度A、内海1)界限:直线基线(我国)2)地位: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3)港口制度:a、进出港口——1周前办理手续,24小时前报告情况b、航行停泊——服从管理4)刑事管辖权:只对:a、扰乱港口安宁b、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c、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B、领海1)界限:领海基线起,但不得超过12海里2)地位:完全主权,但受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无害通过的条件:a、军用船舶除外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水艇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d、须无害3)刑事管辖权: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b、扰乱地方安宁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C、毗连区1)界限: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4海里2)地位:不享有主权,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