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价值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首先确定的是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物权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所奉行的基本理念与精神,它明确了我国物权法应实现的目标。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同时还决定了物权法的规范功能,即物权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毫无疑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但是,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应具有其更独特的价值。对物权法独有价值的探讨不仅能够使人们更深刻的认识制订物权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而且能够使物权法的制订及将来的适用不至于偏离物权制度系统固有的目标。罗马法以降,传统的大陆法系物权法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确定物的静态归属,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界定产权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的价值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化,从传统的注重对静态财产的保护而转向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等内容的确立,都体现了其价值的嬗变。我认为,物权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下面笔者拟对此展开初步的探讨。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物权法首要的功能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平息冲突与纷争,而物权法的这一功能是通过确认物权类型并对其加以保护来实现的。因为物权的本质就在于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1]由于资源具有稀缺性,而人类的欲望是无穷的,若不能划定各人控制财产的界限,则人类对财产的争夺不会休止,社会生活亦不能维持,于是就有将一定的财产归属于特定主体,使该主体能对归属于他的财产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必要,物权制度遂应运而生。财产权之确立,可以停止人们掠夺性的经营消费活动,并减少财产权之纠纷,从而有助于人们安定地从事生产活动,增加社会之总生产量。[2]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的这一功能表现在以下几点:(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从而明确权利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多年来,由于物权制度不完善,造成公有财产中所有者虚位、产权界限不清等一系列问题,公有制的优越性难以发挥,生产力受到极大束缚,并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均与社会生活中缺乏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有关。在我国,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一直没有理顺,政企不分的现象大量存在,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通过物权法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就能够使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通过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通过对集体所有权的合理规范,使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此外,物权法还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从而能够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二)一体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对各类财产实行一体确认、平等保护。由于受到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国家所有权历来被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而个人所有权却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歧视。这一状况直接障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积极性的发挥。当前,某些个人资金的外流以及某些过度的挥霍浪费与个人财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就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将有助于人们将一定的消费资金投入生产领域,满足社会投资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三)通过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鼓励、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诚如波斯纳所言,产权制度确立的根本意义在于创造和保护人类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3]因此,物权法对各类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将会造成一种激励机制,调动人民创造、积累和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表现在以下方面:1、物权请求权。虽然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侵权法的保护方法即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保护物权,但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法上的物权保护方法却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它在是否适用过错责任、消灭时效以及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与侵权请求权存在差异,[4]是对物权的有效保护方法。如养殖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将这些权利确认为物权,不但可以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使承包者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而且可以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从而使承包经营权人可有效的对抗发包人任意撕毁合同、随意调整承包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侵害行为。这样就会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使农地得到更有效的利用。2、取得时效。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的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虽然取得时效制度与保护真正权利关系的法律目的不符,但它作为一种建立在尊重事实状态的基础上的强制性配置物权的手段,有助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冲突与争议。如果没有取得时效制度,那么许多产权必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尤其是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财产关系归属不清,经常发生纠纷。农村中因为土地边界等问题甚至发生严重的械斗。如果设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就会大大减少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更何况,无权利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继续占有他人的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期间后,人们常常会相信这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从而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将这些已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推翻,势必造成社会经济和法律秩序的混乱。因此,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尊重社会既存的新秩序。[5]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随着工商业的繁荣以及伴随而至的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对建筑面积增长的需求与土地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使得建筑物不断向多层高空发展,一栋建筑物分为不同的部分或单元由不同的主体享有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建筑物内部产权主体日益多样化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从而带来了诸多容易引发主体间冲突的问题,如建筑物究竟是属于一人所有、数人共有还是应由各人分别所有;共用的楼梯、楼道以及厕所应如何维护、修缮等,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协调各主体的相互关系,解决产权纠纷。4、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从根本上说是出于权利界定、定分止争的需要。权利界定就是需要明确某个特定物的最终归属;某物归某人所有,就不能归他人所有,即使是所有权权能发生分离,但最终也要回复到所有权人手中。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如果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项所有权,则难以确定物的真正归属,容易发生各种产权纠纷。实践中因一物上并存数个物权而发生的物权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筑物的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的冲突。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承包人享有对建筑工程的法定抵押权,但如果发包人事先已将建筑工程抵押给他人,则在此情况下,就会发生法定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如果我国法律将职工工资的取得、税收的取得等作为先取特权加以规定,也存在着先取特权与法定抵押权的冲突问题。第二、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冲突的解决。当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时会发生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冲突问题。并且在我国,由于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而房屋所有权则没有期限,如果房屋并没有在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发生毁损灭失,那么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由于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一起,将由国家无偿收回,这就会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三、空间利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冲突。房屋之上所形成的空间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对该空间的权利是应该属于房屋所有权人还是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究竟应该属于哪一个专有部分的所有人所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纠纷。第四、动产抵押权与法定留置权的冲突。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由于抵押权不以占有的移转为要件,所以在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人继续占有抵押物。此时,抵押人有可能将该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交给他人搬运、修理等,因不能支付费用而产生留置权。抵押权人与留置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就会发生冲突。在发生上述物权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物权法中确立一系列的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化解纠纷,使物的支配状态趋于正常,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如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与建筑物分开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与建筑物的所有人分属不同的主体,这就有可能发生土地使用人基于其土地使用权要求建筑物所有人拆除建筑物或建筑物所有人基于其建筑物所有权禁止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的现象。通过在物权法中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之间形成法定借地关系,即土地上的建筑应作为土地的负担,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将土地使用权租借给建筑物所有人使用,就能解决冲突,稳定社会秩序。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繁荣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物权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是通过其所具有的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顺利进行的功能来实现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交换。[6]在表面上,交换似乎是物与物或物与货币的交换,即物或货币从一个市场主体移转到另一个市场主体,但实质上,交换是物或货币上权利的交换,也就是说交换是物权在市场主体间的移转,而交换得以发生的基本前提是交易主体拥有物权。在具体的交换过程中,如果没有交易主体拥有物权的事实以及交易双方对彼此物权的尊重,交易是不可能发生的。物权法通过确认各种具体的物权形态,并予以切实的保障从而为交易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诚如学者所言,有赖于巩固财产归属、定分止争,基于信赖的商品交换方能成为现实。[7]从经济秩序的角度而言,市场秩序包括财产归属秩序和财产流通秩序。没有稳定的财产归属秩序,财产流通秩序也将难以维持。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以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为使命,旨在实现财产归属秩序。债权法属于财产流通法,以调整财产流通关系为使命,旨在实现财产流通秩序。因此,以达致财产归属秩序为其目标之一的物权法的制定将会为建立良好的财产流通秩序提供可靠的法律基础。(二)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如前所述,交换实际上就是基于交易主体的自由意思而发生的物权移转,或者说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是物权变动过程。对一个正常的交易而言,它以某一交易主体享有某一物权为起点,至另一交易主体取得该物权而结束。在这一完整的交易过程中,不仅合同法将要发挥作用,而且物权法也要发挥其功能。物权法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实现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双方必然要利用买卖、赠与等合同形式,但这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