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2011年7月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胡锦涛主席签署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市政府和市人保局出台12个文件调整现行社保政策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市政府和市人保局出台12个文件调整现行社保政策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所有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两种人,两个过渡、两个办法实现两种标准:外省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和本市郊区原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设置分别为三年和五年的过渡期逐步执行相对统一的标准。范围与种类: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外省市城镇户籍: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平;最低按本市职工上平的60%执行。缴费比例与现行本市政策相同。即:单位部分:养老22%,医疗12%,失业2%(1.7%),生育0.5%(0.8%),工伤0.5%;个人部分:养老8%;医疗2%;失业1%。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平的40%;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确定,最低按本市上平的60%确定。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本市郊区从业人员: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平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外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人员类型缴费基数项目单位部分个人部分总计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合计养老医疗失业合计外省市城镇2338缴费比例22%12%0.5%0.5%2.0%37%8%2%1%11%48%实缴514.4280.611.711.746.8865.1187.046.823.4257.11122.2外省市农业1558缴费比例22%6%0.5%——28.5%8%1%—9%38%实缴342.893.57.8——444.0124.615.6—140.2584.3本市郊区企业从业人员2338缴费比例17%7%0.5%0.5%2.0%27.0%5%1%1%7%34%实缴397.5163.711.711.746.8631.3116.923.423.4163.7795表2.1:2011年7月—2012年3月社保执行标准3.1实施原则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中心现有的分配体系不变;积极稳妥地逐步实施,平稳过渡;3.2涉及人数及相关数据交金类型人数外地城镇7外地农村90原镇保151小三险92总计340现有费用:123088.9元/月,147.7万元3.3准备工作6月28日,赴浦东新区社会保障事务中心询问有关政策;7月1日,拟定了关于区别外省市户籍类型的通知;并召开了各部门人事工作联系人会议,部署相关工作;7月6日,专门将有关情况向中心班子汇报,并在管理工作例会上通报了有关情况。7月7日,对所涉及政策的有关金额进行了测算;到街道进行比对;7月9日,参加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社保调整专题讲座;7月11日,对中心的实施制定了4套方案并进行了相应测算;提交中心班子会讨论。3.4具体办法a)中心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缴纳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b)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c)为确保平稳过渡,自2011年7月起至2012年3月止,对收入相对较低的外聘职工(确定为月总收入少于上平60%的(2338元)),给予过渡期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个人部分社保费的60%。d)对享受以上补贴,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后,工资仍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1280元,其中不含代扣的相关费用)的,中心予以补足。3.5相关测算按此办法执行每月社保总量达到233245元/月,全年279,8940元。预计增量达到:110156.1元,全年132,1873.2元。增长接近100%。a)7月13日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宣贯;b)7月13日,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人事联系人进行操作培训;c)7月14日,各部门向所涉及的对象开会进行情况说明;d)7月14日,全天人力资源部接受职工政策询问(第一食堂310室,61900046,MSN:lixian19840916@hotmail.com);e)7月15日12:00前,各部门将预做的7月份工资上交人力资源部。f)8月10日,人力资源部打印职工新工资条发放到部门;各部门根据条件进行发放。关于离职的处理:7月离职的不转入城保,按原办法执行缴费。关于相关政策的享受:原综保为即时享受保险,除养老凭证领取外,医疗、工伤等保险逾期不可享受。(卡中余额用完为止)新城保的相关待遇从8月15日起可以享受。新录用的本市户籍职工不可采用过渡期办法,全部按标准城保缴纳。外省市农村户籍现缴纳城保的,重新录用的,全部缴纳新三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