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善美的本质与价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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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善美的本质与价值特征到底什么是真、善、美?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层次深度,对真善美进行了抽象与概括,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全面地、准确地弄清真善美的本质与价值特征,对于深入了解人类社会的价值运动规律,具有重要意义。一、关于真、善、美定义的争论关于真、善、美定义的争论,广泛存在于社会科学领域。典型的观点有如下几种:(1)有人认为“真是指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善是指善行,是指人的行为对群体的价值;美是客体作用于主体,使主体产生一种精神上愉悦的体验”。这类观点把真、善、美的内涵分属于(真理)事实、(行为)价值、精神体验三个完全不同的主观和客观的哲学范畴。(2)有人认为“真者智力之理想,善者意志之理想,美者感情之理想”;“人的认识活动追求真,人的意志活动追求善,人的情感活动追求美”。这类观点是把真、善、美分属于认识、意志和情感三个不同性质的范畴。(3)有人认为“真、善、美,分别是指知识价值、道德价值与审美价值,属于精神价值”。这类观点并没有把所有的价值囊括在真、善、美的内涵之中。(4)有人认为“真善美都是主客体的统一:真是主体认识与客体相符合;善是人们的行为与主体利益相符合;美是客体特性与主体本质力量的和谐统一”。事实上,价值本身就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它来自于主体与客观的相互作用,因此真善美必然产生于主客体的统一。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许并不知道,“与客体相符合”、“与主体利益相符合”、“与主体本质力量的和谐统2一”实际上是同一个涵义的不同表述方式。二、真善美的定义对于真善美的定义,应该根据它们的价值目的来进行。在“价值事物的三种基本类型”一文中指出,人类的有序化分为思维有序化、行为有序化和生理有序化三种基本类型,用于改变人类有序化过程的价值事物也相应地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思维性价值事物、行为性价值事物、生理性价值事物。根据“选择倾向性法则”,事物的价值率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之差(称为价值率高差)决定着该事物对于主体的客观意义:当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主体就会不断增加对该事物的价值投入规模;相反,就只有消极的意义,主体就会不断减少对该事物的价值投入规模。由此给出“真善美”的定义:真:就是指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思维性价值事物。善:就是指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行为性价值事物。美:就是指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生理性价值事物。作为真善美的反面,“假、恶、丑”分别是指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思维性价值事物、行为性价值事物和思维性价值事物。三、真善美的判断标准根据“选择倾向性法则”,可以推导出它的反命题成立,由此可得:价值率判断法则:如果某事物有利于发展主体的本质力量,那么该事物的价值率必定大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如果某事物不利于发展主体的本质力量,那么该事物的价值率必定小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再根据真善美的定义可得:真善美的判断标准:如果某一思维性事物有利于发展主体的本质力量,那么它就是“真”,反之就是“假”;如果某一行3为性事物有利于发展主体的本质力量,那么它就是“善”,反之就是“恶”;如果某一生理性事物有利于发展主体的本质力量,那么它就是“美”,反之就是“丑”。对于社会、集体和个人来说,检验和判断真善美的客观判断标准分别是社会生产力、集体生产力和个人劳动能力。个人属于集体的一部分,判断个人劳动能力大小的客观标准是集体生产力;集体属于社会的一部分,判断集体生产力大小的客观标准是社会生产力。由此可得真善美的最终判断标准:社会生产力是检验真善美(或假恶丑)的最终判断标准。检验和判断事物对于社会生产力所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不能用任何逻辑推理或理性思维的方法来完成,只用实践的方法去检验。实践是指人们在主观意识指导下,不断改造客观世界获取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现实活动,它的客观目的就是维持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真善美的最终判断标准”还有另一种表述形式:“实践是检验真善美(或假恶丑)的最终客观标准”。通常把前一种表述方式称为“生产力标准”,后一种表述方式称为“实践标准”。这两者的关系是:“实践标准”是“生产力标准”的具体体现,“生产力标准”是“实践标准”的抽象形式。人们通常所说的“生产力标准”或“实践标准”,只是狭义地理解为生产力或实践是检验真与假的客观标准,而没有意识到它同样是检验行为或行为规范善与恶的客观标准,更没有意识到它还是检验事物美与丑的客观标准。要正确判断事物的真善美性质,必须辩证地理解以下几对价值关系:长远意义上的真善美与眼前意义上的假恶丑;全局意义上的真善美与局部意义上的假恶丑;内容意义上的真善美与形式意义上的假恶丑;必然意义上的真善美与偶然意义上的4假恶丑;客观意义上的真善美与主观意义上的假恶丑。四、真理标准的价值论根据1、真理标准的传统论证方法。关于真理标准,目前理论界较为权威的论证方法是(请参阅《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版):实践之所以是鉴别真理与谬误的根本标准,是由真理与谬误的的本性及实践的特点决定的。真理与谬误的内容包含着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要想验证这种关系的状况,即主观思想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不可能从这种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得到回答,既不能用主观思想来检验主观思想,而客观对象本身也不可能自动地提供与思想相对照的方式,这种对照只能由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来进行。因此判断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的标准,只能在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交错点”上,也就是说,只有依靠主观与客观相互结合、相互统一的形式,才能检验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互一致的内容。而实践则恰恰是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唯一形式。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的过程是把人的主观目的加以物化,实践的结果是物化了的主观目的。因此,一种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把它应用于实践,并考察实践的结果后才能作出回答。然而,这种传统的论证方法是非常牵强附会的,它只是从纯认识论的角度而不是从价值论的角度进行论证。事实上,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真理标准或实践标准在本质上属于价值论命题,必须从价值论的角度进行论证,绝不应该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2、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这样,对于同一个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认识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真”与“假”5来进行衡量;从价值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有用,可以用“对”与“错”来进行衡量。在一般情况下,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是基本等价的,也就是说“对与错”及“真与假”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对”就意味着“真”,“错”就意味着“假”。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两者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某些主观认识虽然严重违背事物的事实状态,严重违背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但它的应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千里”,价值论上却只是“谬以毫厘”;另一些主观认识虽然只在某些细微的环节违背逻辑法则,但它的应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巨大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毫厘”,价值论上却会“谬以千里”。3、认识论标准容易产生的偏差。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真理的判断只能采用价值论标准而不能采用认识论标准。如果采用认识论标准来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属于真理,容易出现许多偏差,主要表现在:注重形式而忽略内容,注重形式逻辑而忽略辩证逻辑,注重真理的绝对性而忽略真理的相对性,注重直观逻辑而忽略隐含逻辑,注重简单逻辑而忽略复杂逻辑。4、真理的本质特性。传统的观点认为,真理的本质特性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这只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定义真理,事实上,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只能从价值论的角度来定义真理。真理的本质特性就是它对于实践指导过程中所产生的正向价值效应,也就是说,能够产生正向价值的认识就是真理。有人肯定会说,你这种观点是典型的“有用即是真理”的实用主义观点。其实,“有用即是真理”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理解它和怎样去应用它。如果片面地理解它,就必定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错误地应用它,就必定产生社会危害。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正确理解它:“有用”的主体应该是社会而6不是个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有用”的时间范围应该是长远的而不是眼前的,空间范围应该是广泛的而不是狭窄的;“有用”的价值层次应该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有用”的客观判断标准应该是社会生产力,而不是任何主观意志、主观欲望或理性观念。实用主义作为美国的国家哲学,给美国的繁荣与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本身就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实用主义具有内在的真理性。5、“三个有利于”是实践(或生产力)标准的具体表述。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一种典型的价值标准,它是检验和判断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中一切事物的好与坏、成与败、是与非、得与失、利与弊的客观标准,在本质上它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全面、具体和科学地体现了“实践标准”或“生产力标准”。其中,“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最高层次的、最为抽象的价值标准,“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次高层次的、较为具体的价值标准,“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最低层次的、最为具体的价值标准。参考文献:①仇德辉著,《统一价值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②仇德辉著,《数理情感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价值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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