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现状 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的反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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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的反比关系的研究一、如何理解劳动价值规律的二重性任何劳动生产率都是双重性的:一方而是具体的,是属于某个具体的个人、企业或部门,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化的,每个企业的劳动效率都是构成部门、一国或世界市场的一部分。在世界市场上,这四个层次的生产率相互影响,前一个始终是后一个的构成因素,因而个别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然使部门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国际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首先体现在个别劳动生产率上,较多的个人或个别企业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才会使生产同类产品的该部门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提高,较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才会使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提高,较多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才会使国际劳动生产率提高。因此,部门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社会内的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和国际范围内的个别国家的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可以使其拥有者获得较多的超额剩余价值。知识产品价格畸高,并不是耗费劳动的结果,而是复杂劳动形成的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与商品供求关系所引起的价格偏离价值的结果。当这种提高被普及,就使超额剩余价值转化为相对剩余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商品价格降低,这就是当前电子产品价格不断下降的原因。-------胡仪元论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经济纵横2006年第6期很明显,这种理论(指“新一元价值论”)从根本上曲解了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关于价值规律本质的思想。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规律,其内涵通常被理解为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但不能由此推定,价值规律只是单纯地揭示了商品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不同于古典经济学的根本点就在于:马克思是从劳动二重性原理出发建构自己的价值理论,对价值规律内涵的认识只能依据劳动二重性原理。况且,马克思也完全肯定李嘉图提出并论证的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活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使用价值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由商品使用价值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在马克思那里,在相同劳动时间内商品的价值虽然是相同的,但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是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既然价值量是由商品所包含的活劳动量决定,商品价值就必定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降低。所以,“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尽管在相同时间内,同一劳动时间提供的价值是相等的,但由于具体劳动生产率不同,同一劳动时间提供的使用价值量是不一样的。我们知道,价值规律的完整内涵是:商品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劳动生产力与使用价值也成正比。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价值规律不仅揭示了商品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更明确说明了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从本质上看,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了价值决定、价值形成的二重性。“新劳动价值一元论”的根本迷失在于没有看到科学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本身内含着商品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用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误认为马克思的价值论只是单纯说明了价值量与劳动时间的关系。-------陈孝兵、李广平“新劳动价值一元论”的迷失及其回应—关于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辩证关系的重新阐释中州学刊2002年5月第3期自从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之后,在政治经济学中就相应地形成了两种不同内涵的劳动时间:一种是以时钟计算的自然尺度的直接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它用以计量复杂程度等等不同的不同质的直接劳动的劳动耗费,它不能直接就用来决定商品价值量:另一种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它用以计量同质的抽象劳动(简单劳动)的劳动量,它才是直接和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有关的劳动时间。一般说来,现实中的同一个劳动,作为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所耗费的直接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和作为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所包含的抽象劳动时间,在质和量的关系上都是不一致的,因为其中存在有马克思所说“例如一日较高级的劳动化为x日简单劳动”的情况。其中一日较高级的劳动指的是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一日直接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它可以转化为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x日抽象劳动时间。对商品价值量有决定意义的只是抽象劳动时间。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我们直观能知道的又只是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直接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抽象劳动时间并不是现成的出发点,它只是直接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在商品交换关系中抽象转化的结果,这里有一个转化率的问题。在理论的分析中,把直接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转化为抽象劳动时间存在一定的难度,马克思并没有给出可操作的方法,它的转化只能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不可能事先加以计算确定。但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人们又常常忽视现实中劳动复杂程度等等的不同,错误地直接用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直接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来讨论有关商品价值量的问题,而在实际上把抽象劳动时间束之.高阁了,因而不能圆满地解释经济现实。-------郑怡然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力关系新考察江汉论坛2003年第7期二、如何理解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和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依据价值规律二重性原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了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和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劳动=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这一公式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是成立的,即这个公式中的劳动是指具体劳动或劳动产品,是一定使用价值量本身。劳动生产率是一定活劳动时间与一定使用价值的比率,即劳动生产率=劳动产品/劳动时间,从这里可以推出劳动产品=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这个公式。作为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量是由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率两个因素决定的。在劳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意味着单位活劳动推动使用价值的增加,所以使用价值必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增加而增长;劳动生产率不变,由于活劳动与所推动的使用价值量比例不变,使用价值必然随着劳动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当然,如果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时间都增加了,劳动产品量当然会大幅度增加。所以,马克思的价值决定二重性原理本身就包含着“劳动产品二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这个公式,包含着使用价值的增长内容。我们从这个公式无论如何得不出否定商品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的结论,从而肯定生产力与价值成正比观点的合理性;更不能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分析使用价值量的变动。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二重运动是有根本区别的,但二者又是辩证地有机统一的。马克思通过对价值决定二重性的分析,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了,即单位商品价值与劳动时间成正比,与生产力成反比;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率是正比例函数关系。这两种比例关系,归根到底是劳动价值一元论的体现。用“新劳动价值一元论”取代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是缺乏科学依据的。-------陈孝兵、李广平“新劳动价值一元论”的迷失及其回应—关于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辩证关系的重新阐释中州学刊2002年5月第3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的变化不能改变本轮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从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所依赖的共同基础是同一个社会劳动生产率,即生产同一类产品的社会(部门)劳动生产率。社会劳动生产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量存在关联关系,“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我们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生产某一特定产品(具体的使用价值)的部门劳动生产率决定的。《资本论》第二卷的论述考虑了流通和供求等因素,加入了社会对某一特定产品的总的数量的需求,涉及到了使用价值的规模,产生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是生产社会需要的某类商品的劳动时间,它取决于社会对这类商品的需求规模。但是对这类商品的需求总量的总价值,仍然是由生产中一个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之和得到。因为,不管社会对某类商品的需求怎样变化,部门劳动生产率在本轮生产周期内是不变的。社会对某类商品需求规模的变化只能使本轮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实现程度发生改变,实现的价值量或高于或低于商品本身的价值,但商品本身的价值是不变的。这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的变化只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而不决定商品的价值。但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可以影响商品价值量。在下一轮的生产中,厂商会根据上一轮的需求变化而调整生产条件,从而改变劳动生产率并由此改变商品的价值量。可以看出,生产条件的变化会改变劳动生产率并进而改变商品价值量,价值量直接由劳动生产率决定,而非社会需求规模。社会需求的变化只会影响生产条件的变化,而部门生产条件、部门劳动生产率才直接、最终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可以被认为是在加入了产业结构、流通、供求、劳动耗费、劳动效用等多种因素之后,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更加完整意义的描述,但这不改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事实。这才是抽象掉一切现象因素后的关于价值量决定的本质的揭示。----何兴容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及其启示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1月第1期上述观点(即马克思关于劳动与价值的观点)是有问题的。第一,按照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我们从总量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率)与价值量无关,因为不管劳动生产力如何变化,在既定时间内形成的价值总量是不发生变化的。但从个量的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会使单位商品内包含的价值量发生变化,即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形成直接相关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以偏概全。决不能说劳动生产力仅仅与使用价值相关,而与价值形成无关。第一,即使从总量角度来看,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劳动生产力提高了,而价值总量没有增加,似乎也是不合常理的。原因何在?其实马克思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理论已解决了这问题。马克思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一个商品可能是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因此,随着劳动生产力提高,劳动的复杂程度也提高,价值总量应该增加。否则,劳动生产力提高后,只是增加社会财富,而没有增加社会价值总量,似乎无法理解,也没有意义,更有悖于马克思的原意。第三,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个总量的角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角度,排除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个量”差别,实际上就形成了很难把握的一种高度抽象。而我们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直接面对,易于把握的是“个量”,更关心的是“个量”的变化,这一变化与劳动生产力密切相关,并且正是这种相关的变化,促使了企业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从总量的角度来看,其实际意义远没有从个量的角度来得大。第四,马克思的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力一法己触及到了价值的本质,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个关系应通过两个基本因素即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表现出来。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出发,否定非劳动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采用了高度抽象和总量分析方法,从各种因素中抽象出劳动因素;从各种形式的劳动中抽象出一般人类劳动;从各种个别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各种私人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劳动,使劳动成为难以理解的东西。之所以难以理解,是因为马克思把各种决定价值的因素归结为劳动,井以劳动量的变化来反映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化,实在勉为其难。在论述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时,马克思又提出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方法,体现了他思维的特点,同时,也体现了他劳动价值论走向价值本质论的一种趋势。综上所述,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观点值得商榷。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不仅影响有用劳动而且也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这是符合实际的结论。-------张正翔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五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4月第2期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根据马克思的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原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质上应该属于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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