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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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目录第一部分您的权利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第二部分您的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您更好地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内容,方便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您在纳税过程中全面行使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编写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就您享有某项权利的含义、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实现作了说明,同时对您履行某项义务的含义、法律依据、要求以及未履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阐述,并列举了相关事例帮助您理解,以便您更好地监督我们的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有修改,请以最新规定为准。第一部分您的权利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一)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赋予您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四项内容:1.税收政策知情权您有权获知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规定。您对税收政策的全面了解,是您依法纳税的前提,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为保障您的税收政策知情权,我们要履行好相关宣传、告知、接受咨询等义务。2.涉税程序知情权您有权获知各种税收事项的办理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一方面使您知晓应如何办理涉税手续,比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便于您正确履行您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让您了解我们实施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税务事项时的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应纳税额核定是指我们依法对特定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和计算方法作出纳税多少的决定,比如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在接受应纳税额核定前,您有权获知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核定方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如果您是当事人,我们在对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陈述、申辩权。如果我们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您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我们还应当告知您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您要求听证的,我们应当组织听证。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您有获知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规定详见您享有的税收法律救济权。(二)知情权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公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三)您如何实现知情权保障您的知情权是我们的法定义务,我们会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其他应向您公开的信息。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当您遇到各类涉税问题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我们提出请求,我们将无偿为您解答政策疑难和辅导涉税流程。您实现知情权的具体途径如下:1.办税服务厅。您可以直接到我们的办税服务厅提出咨询请求,我们将按照文明礼仪规范、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制度要求,为您提供准确的咨询服务。为方便您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纳税程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办税公开的要求,我们在办税服务厅存放有各类税收宣传资料,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包括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及相关政策解释。(2)办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文书受理时限、提交的资料等。(3)工作规范。包括我们制订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4)岗位职责。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5)欠税公告。定期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6)定期定额。定期公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定额结果。(7)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收费项目或受政府委托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依据。2.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了解和查询有关税收政策、管理规定以及办税程序等内容。3.电话语音服务系统您可以随时拨打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获取有关涉税信息。4.税收专题辅导会您可以通过我们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税收专题辅导会获取相关信息。除上述途径外,您还可以通过税收管理员、税务报刊杂志、政府公共信息网等渠道来获取相关税收信息。(四)事例解说某纳税人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其财务人员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向其详细告知了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该纳税人按照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的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顺利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领到了税务登记证。二、保密权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一)保密权的含义保密权所称应该保密的信息,是指我们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赋予我们在税收管理中获得您生产经营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权力和手段,但我们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因信息泄漏而使您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保障您依法享有保密权,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保护您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您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1.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在税收管理中,我们所掌握的涉及您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您的储蓄账户账号、存款、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婚姻状况等。对于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下列情形外,我们不会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2)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有权查询的信息(3)纳税人查询自身的信息(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另外,您对任何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举,我们也会为您保密。(二)保密权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涉及到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其他规定,其法律依据详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三)您如何实现保密权您享有保密权主要体现在我们对您的税务管理和您举报他人涉税问题等四个方面:1.在税务管理活动中,您自行申报的有关信息和我们主动获取的相关资料凡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2.在您举报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3.在您投拆举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4.您有确凿证据表明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将您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以及您检举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被泄露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我们进行投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四)事例解说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安排,于2009年7月对A化工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王某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查可以接触大量产品原材料数据的便利,将A化工厂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成功的一个化工新产品的有关原料配方数据,泄露给自己开私营化工厂的亲戚,致使A化工厂经济利益遭受损失。A化工厂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出发,将泄露该厂商业秘密给他人的稽查人员王某,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上级税务机关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及稽查人员王某给予了行政处分,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三、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一)税收监督权的含义控告和检举我们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您的重要权利。税收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我们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我们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您的违法违纪行为。3.我们对您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4.我们的纳税服务过程。5.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税收监督权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三)您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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