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外资PE进入中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要途径探讨2019-01-01方式一、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依据:2004年11月7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实际效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条件非常严格,尤其是能满足“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这一条件的外资机构寥寥无几。而从立法目的来看,这一规定也并非是为计划在中国进行股权投资的外资PE准备的,该规定更多地是面向在中国进行大量实业投资的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投资性总部。方式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设立依据:2003年1月3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条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必备投资者(类似GP的概念)设置了严格的门槛,包括: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实际效果:•对设立创投企业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及门槛,且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实践中很少有外资PE真正借助创投企业这一通道进入到境内股权投资市场。方式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设立依据: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目前仅在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数个城市进行试点。每个试点城市都有其自行颁布的有关QFLP的规定。•实际效果:•门槛较高,且各试点区域执行力度不一,效果有限。方式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续)方式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续)方式四、设立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并实行意愿结汇•设立依据:2015年3月30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操作方法:•根据19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继续使用以前的支付结汇制度,也可以选择使用意愿结汇制度。若企业选择使用意愿结汇制度的,则可以根据其需要将经过外管局办理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进行全额结汇,且结汇资金可用于境内股权投资。19号文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142号文给外商投资企业所带上的束缚进行了松绑。自此,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PE可以通过在全国任何一个城市设立普通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将境外资金结汇至境内,并用于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因此,对于外资PE而言,如果说QFLP制度是为外资PE开了一扇窗的话,19号文可以说是为外资PE修了一条路。这也将成为将来外资PE进入中国的最主要途径。•19号文还进一步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结汇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发放委托贷款、偿还贷款、房地产投资等领域。因此,19号文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松绑的同时仍保留了部分领域的监管权限。•实际效果:在当前外汇管制下,资金出境依旧不容易。方式四、设立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并实行意愿结汇•设立依据:2015年3月30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操作方法:•根据19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继续使用以前的支付结汇制度,也可以选择使用意愿结汇制度。若企业选择使用意愿结汇制度的,则可以根据其需要将经过外管局办理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进行全额结汇,且结汇资金可用于境内股权投资。19号文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142号文给外商投资企业所带上的束缚进行了松绑。自此,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PE可以通过在全国任何一个城市设立普通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将境外资金结汇至境内,并用于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因此,对于外资PE而言,如果说QFLP制度是为外资PE开了一扇窗的话,19号文可以说是为外资PE修了一条路。这也将成为将来外资PE进入中国的最主要途径。•19号文还进一步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结汇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发放委托贷款、偿还贷款、房地产投资等领域。因此,19号文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松绑的同时仍保留了部分领域的监管权限。•实际效果:在当前外汇管制下,资金出境依旧不容易。方式五、平行基金•模式:平行基金是指境内外同时设立两支私募基金,委托同一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寻找项目时两支基金同时进行投资,一般是各占投资额的50%。这两只基金在规模上相当、存续时间也也大致一样,但在法律上,这两只基金是相互独立的,并不隶属于对方。•操作路径:这种模式的操作过程为: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机构,行使基金管理人的职能,负责寻找项目,审核项目,尽职审查。一旦投资项目确定,即向境外基金和国内基金同时推荐项目,申请所需投资的款额。投资后,管理公司直接参与所投项目公司的运作及管理,帮助其成长。必要时,管理公司也积极帮助所投公司进行再融资。待企业成功后,可以采取境外上市或国内上市,境外基金和国内基金(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顺利完成退出总结•在当前背景下,平行基金和设立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并实行意愿结汇的方式开展外资PE投资都有可行性。•同时,可以在资源匹配的情况下,和中央或地方政府平台合作设立投资基金,从而更加便利的获得外汇使用政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