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平凉至华亭公路施工总承包一分部23第一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项目部消防安全实行领导负责及逐级责任制,各级负责人全面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条项目经理确定本单位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第三条项目书记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防火预案及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防火演练。第四条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员工要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对重点工种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第五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第六条项目部办公室(综治办)负责配齐消防器材,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保管和保证器材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并建立消防档案,装订成册。第一节适用范围第七条项目部驻地办公区、生活区。第八条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生产区域。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原则第九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确保落实。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制定“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制度,消灭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隐患。第三节引用标准与文件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61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甘肃省消防条例》第四节消防安全组织机构4第十三条由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总监为副组长组成项目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综治办负责人、安全质量环保部部长、机电物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商务部部长为组员。第十四条由项目部经理为队长组成项目部义务消防队,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各部(室)负责人、施工员为组员。第十五条由各施工班组负责人为队长组成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各施工班组施工员、安全员为组员。第五节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项目部综合治理办公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备案。第十七条各施工班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上报项目部备案。第十八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第十九条各施工班组要定期检查生产区、生活区的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缺少或失效的要及时购买和更换。第二十条各施工班组的临时油库、存油点的修建必须先提出申请报告,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修建。第二十一条各施工班组的存油点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各施工班组使用乙炔、氧气瓶时要保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室外作业时,超过5级以上大风时要停止作业。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生活区临时房屋的搭设按有关规定横向、纵向间隔要保证4米以上的防火间距,不准把生活区、办公区、食堂、锅炉房混在一起。5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基地、仓库冬季取暖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由项目部安全总监审批后方可动火。第二十五条临时房屋内火炉烟筒出屋时要有防火板隔离,户外直立烟筒要高出屋面不少于1.5米,直立烟筒不得用木杆作支撑。第二十六条临时房屋内的临时用电线路要用木横担、绝缘材料固定在屋架上走线,进户及出户处要用绝缘套管。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使用电褥子要由电工统一安装插座,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并实行一把闸控制。第二十八条临时房屋每座要设专人管理临时用电,确立责任人并在门外挂牌,并安装闸刀,做到在上班前送电,下班后停电。第三十二条食堂所使用的50公斤以上液化气钢瓶必须设单独隔离间,隔离间内必须设有排气孔及通风窗,钢瓶压力表必须经过检验。第二十九条严禁在施工现场、野外露天仓库内、基地附近场所放火烧荒或生火取暖。第六节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条项目部对重要消防部位、场所、基地进行随机检查。第三十一条各施工班组每星期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出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每月底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项目部消防领导小组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第三十二条消防重点部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实行每月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确定检查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次检查要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第七节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三条各施工班组对消防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三十四条各施工班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6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第三十五条进行消防演练时,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通知演练范围内人员。第八节消防器材管理第三十六条各施工班组要配齐、配全消防器材。第三十七条各施工班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第三十八条对消防器材要建立管理档案。第三十九条对过期和损坏的消防器材及时上报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以便进行维修和更换。第九节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第四十条各施工班组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本班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十一条各施工班组无论人员多少,都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第十节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奖励在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中,对消防安全管理较好、火灾隐患较少、各种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按规定齐全有效、消防标识明显、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有专人管理并齐全、各级责任人认真负责的施工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三条处罚项目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随机进行消防检查中,发出的各种隐患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不反馈的单位给予施工班组负责人及主管消防的工作人员罚款200元。第四十四条对发生火灾事故的施工班组,根据财产损失程度,给予罚7款1000-2000元,给予施工班组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直接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四十五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十六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第四十七条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项目部与各施工班组、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十八条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第四十九条项目部、各施工班组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第五十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项目部、施工班组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警、扑救初期火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第五十一条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安全质量环保部门应每周防火巡查,其他部门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第五十二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8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第五十三条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第五十四条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护门是否关闭严密;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其它需巡查的情况。第五十五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水源、消防沙池;消防设施正常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防火巡查开展情况;其它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和堵塞。第五十七条有走道进入楼梯间前室的门,应为防火门,而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9第五十八条为保证楼梯间内疏散安全,除楼梯入口的门以外,不应把其它再开向楼梯间。第五十九条不准在疏散楼梯间内设其他用房和堆放物资,也不准在楼道上增设床铺,也影响紧急情况的安全疏散。第六十条应当不定期对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如有损坏,立即更换。第六十一条对故意损坏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二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并做好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第六十三条根据防火、灭火需要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要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不得挪作它用。第六十四条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如遇搬迁、装修等情况时,不得随意丢放,以免损坏和丢失。第六十五条灭火器材超过有效期和出现自然损坏现象时,使用区域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更换、维修,确保灭火器材的数、质量。第六十六条要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对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操作人员懂得设备的性能。第六十七条要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提高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率,一旦遇有突发火灾事故,能及时发挥作用。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第六十八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消除。第六十九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质量环保部根据管理分10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整改方案。第七十条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时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七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第七十二条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构。第七十三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第七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第七十五条对本施工班组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七十六条凡在项目部所属区域内需要动火的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向安全总监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后方可作业。第七十七条落实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第七十八条动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第七十九条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第八十条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八十一条凡储存有易燃、爆炸品的车间、仓库、堆场,未彻底排除11干净的,严禁动火。第八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八十三条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第八十四条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第八十五条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向安全总监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后方可作业。第八十六条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人汇报。第八十七条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漏电保护器和电线。第八十八条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着专业防触电衣物。第八十九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要定期对项目所属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换。第九十条所有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第九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第九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第九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12第九十四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九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