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Microsoft)公司是世界PC(个人计算机)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由比尔·盖茨与保罗·艾伦创始于1975年。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微软公司现有雇员6.4万人,2005年营业额368亿美元。其主要产品为Windows操作系统、InternetExplorer网页浏览器及MicrosoftOffice办公软件套件。微软“垄断”的相关做法(1)微软的Windows产品有效地垄断了桌面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几乎所有市场上出售的个人电脑都预装有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微软被指控垄断历史悠久,自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第一次指控微软公司垄断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时至今日,指控微软公司垄断的事件从未停止!我们小组主要聚焦2004年-2007年微软公司在欧盟被指控违反欧盟竞争法这一核心案例,这一案件也被誉为“欧盟历史上反垄断第一大案”,并从这个事件中窥视微软反垄断案的全过程。STEP1.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违反欧盟竞争法STEP2.微软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申诉STEP3.欧盟委员会再次制裁微软,开出巨额罚单STEP4.欧盟委员会再次对微软施以威胁STEP5.微软上诉被驳回,面临天价罚单STEP1:2004年,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认定微软公司凭借市场优势地位,打压竞争对手,要求其限期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开放兼容技术信息并接受巨额罚款。STEP2:2004年6月,微软公司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的裁定。STEP3:2006年7月,欧盟委员因为微软公司拒不执行2004年裁定,公布“完全、准确”的技术信息,第二次对微软公司处以了2.8亿欧元的罚款。STEP4:2007年3月,欧盟委员会基于同样理由,威胁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STEP5: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对欧盟委员的反垄断裁决提出的上诉。历时3年的辩护最终未能让欧洲初审法院在罚金上做出丝毫让步。微软因涉嫌垄断被判6.13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将可能正式执行。1、法律背景—欧盟竞争法相关知识简介2、微软欧盟案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款3、微软欧盟案的争议—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欧盟竞争法相关知识简介•相对美国较为集中的立法模式,欧盟的反垄断规定散见于《罗马条约》以及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条例、指令和决定中。•根据这些规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规则的主要执法机构,具体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企业并购实施反垄断审查。欧盟VS美国•在判断企业是否涉嫌垄断时,欧盟通常采用两个标准,一是企业间的合并会不会影响行业的自由竞争格局;二是企业间的价格同盟关系是否涉嫌操纵市场。•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美国与欧盟的做法有别:欧盟的反垄断法仅禁止和制裁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不干预垄断地位本身。所以,在欧盟的反垄断法制裁措施中,对于违法垄断行为并没有规定刑事制裁措施,只是依赖行政罚款来实施制裁。保护竞争还是竞争者•欧盟保护竞争者,而非保护竞争。•竞争代表对抗,还是竞争代表效率?•欧盟较大程度上接近第一种理解,美国更大程度上倾向于第二种理解。•从欧盟初审法院的分析和判决来看,通过保护竞争者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这一倾向比较明显。•微软公司在欧盟初审法院程序中,没有对欧盟法院的相关判例确立的规则提出异议,只是指控欧盟委员会的做法违反了这些规则。依据美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则提出的某些抗辩或观点,有可能不被欧盟初审法院所接受。•这一方面说明反垄断法的国际化,另一方面又突出了反垄断法的地方化,突出了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经营所面临的新的困难。案件梳理—欧盟与微软近十年的反垄断较量•欧盟起诉微软公司起始于1998年。当时,反垄断机构应太阳系统公司的诉求,开始调查微软在欧洲的所作所为。他们发现微软利用桌面终端的市场统治地位,垄断了整个欧洲服务器市场。欧盟向微软发出警告,微软置若罔闻,继续在欧洲销售捆绑媒体播放器软件的视窗版本。•在2003年1月,欧盟市场竞争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就一个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准备对微软采取强硬措施。持续不断的调查,发现了微软更多操纵市场的行为,如微软的NetPassport涉嫌违反欧盟有关个人隐私的法规,欧盟立即要求微软对其修改。•从2004年初,欧盟与微软就反垄断案的争端逐渐升温,欧盟向微软处以巨额罚款。同年6月,微软向欧盟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推翻处罚决定。微软还请求该法院下令,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暂缓执行欧盟的决定。12月,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决定的请求。•2006年2月,欧盟就微软系统的兼容性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包括IBM和甲骨文公司在内的众多美国公司,都曾公开数据,但微软却利用其系统优势强压欧洲对手。•同年7月,欧盟决定对微软再次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2007年3月,欧盟威胁要对微软再次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并要求微软做出答复。直到9月17日,初审法院对微软要求推翻欧盟反垄断处罚决定的上诉,作出了初审判决。•该法院追溯了调查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的决定,曾要求微软披露所有源代码,包括视窗版本的所有音乐和视频软件源代码。•此外,该法庭还驳回了微软的申辩,即保留数据保密权,其理由是它涉及专利、版权和贸易秘密。•除了不能再把播放程序MediaPlayer与Windows操作软件“非法绑定”外,微软还不得不像IBM、甲骨文、诺基亚等公司一样,向对手授权并详细说明其各种软件如何在视窗系统下顺利运作。•欧盟的决定背后的法律基础,将对微软今后的经营战略产生深刻影响。今后世界上的科技产业反垄断政策如何制定,可能都会以此作为典型的案例。像英特尔、Google和苹果在内的科技巨头们,打着“专利”旗号,肆无忌惮地吞噬其他地区市场的行为也将成为历史。•欧盟对微软的处罚决定,奠定了市场行为原则,即坚守了在广泛的市场领域,软件商品应更具有兼容性的原则。二、微软欧盟案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款•欧盟裁定微软试图利用其在桌上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来扩大其在其他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例如网页浏览器(InternetExplorer),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NT),办公软件(MicrosoftOffice),多媒体播放软件(WindowsMediaPlayer)。在微软将InternetExplorer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后,微软在浏览器市场获得了非常大的份额•正是由于这种行为,微软被欧盟委员会裁定滥用其在“视窗”软件在市场上的绝对优势,违反了微软与欧盟案涉及到欧盟竞争法第一层次——《建立欧盟条约》第82条关于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排斥竞争对手、剥夺消费者等行为的相关规定。其中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条约第82条的相关规定并不禁止一个企业取得和保持一种优势地位,而只是禁止它利用这种地位并加以滥用。那么,合并法规就是调控市场结构的,它旨在禁止企业通过合并或者获得控制等手段来取得或者增强其市场优势地位,并因此而可能妨害有效竞争,如可能利用这种地位提高产品售价或者减少产品的可选择性,等等。三、微软欧盟案的争议本案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产生冲突时,法律应该怎样裁决。1、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的差异•知识产权法赋予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和收取许可费用的法定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排他性、区域限制和价格限制等知识产权许可条款来规范经销商的下游活动。•竞争法的目的则是为了抑制那些对经济有害的市场势力。•欧盟:针对欧盟竞争法第81条即禁止威胁自由竞争的有关企业间协议、商会决定、协调行为等,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两项集体豁免,明确了知识产权不适用反竞争协议行为原则。这两项豁免是2000年颁布的针对“专业化协议”的集体豁免和2004年颁布的针对“技术转让”的集体豁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项集体豁免不涉及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则的豁免。而微软此次却正是由于滥用在“视窗”软件上的绝对优势,被欧盟裁决违反了《建立欧盟条约》(欧盟竞争法第一层次)第82条关于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排斥竞争对手、剥夺消费者等行为的相关规定。因此,其在欧洲难逃天价罚单的命运•欧盟竞争法在此处有一个明显的漏洞,上述两条集体豁免只是针对欧盟竞争法第81条即有关企业间协议、商会决定、协调行为等,但是对于单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微软公司,如何裁定其在竞争法下的义务和知识产权法下的权力之间的冲突就十分模糊了。也就是说,在这一块它并没有任何明确规定,也没有确定一个原则——竞争法的适用是否优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对于具体行为的裁定,欧盟委员会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欧盟法院对欧盟委员会决定的审查也只是法律审查,不能进行事实审查。欧盟竞争法弹性较大,这可能也是微软欧盟案倍受争议的原因。•美国:美国的联邦反托拉斯立法没有相关规定,在涉及竞争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在使用反托拉斯法的问题上,美国国内对于知识产权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豁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后来的观点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不一定造成垄断,因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他的技术或产品来替代被保护的技术或产品。•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方针为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许可安排划定了一块反垄断“安全地带”,通过提供某种确定性来鼓励此类许可活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不能对知识产权协议在以下“安全地带”设置的限制提出质疑:限制本身并不抑制竞争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每一个收到上述限制显著影响的相关市场的总体占有率不能超过20%除了许可安排的相关方面外,还存在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被独立控制的实体。这些实体具备所需的专门资产或特征,并具有开发与许可安排相关方的研发活动近似的研发活动的动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考虑以反垄断责任约束以下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安排:有条件地拒绝许可,且此拒绝对竞争有害搭售安排(如果销售者对搭售的产品能够施加某种市场影响,搭售安排对被搭售产品所在的相关市场的竞争有负面影响;搭售安排的提高效率理由不足以抵消其反竞争效果)可能造成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联合限制产量或者排除创新的交叉许可和专利联盟协议•这应该是微软在美国也难逃诉讼的原因吧。微软在日韩遭反垄断指控其他高新技术公司公司反垄断案微软在日本遭反垄断指控•2005年7月,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指控微软与日本PC销售商的部分许可协议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微软涉嫌迫使PC销售商接受一些强制性条款,要求它们保证不将微软诉上法庭。•2004年4月韩国最大门户网站Daum通讯控告美国微软及其韩国子公司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将其即时通讯软件与XP操作系统搭售。微软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主导地位,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即时通讯市场之外;•2004年11月,微软在媒体播放领域的竞争对手RealNetworks在韩国指控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捆绑MediaPlayer和MediaServer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2004年12月7日,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FTC)判定微软在韩国的商业行为违反了公平贸易法及相关法规,对其克以3200万美元的罚款。微软在韩国遭反垄断指控英特尔公司反垄断案苹果公司反垄断案其他高新技术公司反垄断案英特尔公司反垄断案•2007年7月27日,欧盟起诉因特尔恶意垄断市场,理由是英特尔利用其在处理器市场的垄断地位,逼迫其在全球多达38家客户签署排它性协议;•2009年年底美国贸易委员会(FTC)起诉因特尔,称因特尔故意打压竞争对手,减少竞争对手的芯片被采购机会。英特尔否认了FTC的指控,认为FTC的行为是“被误导的”;•2010年8月4日,英特尔(Intel)已就反垄断诉讼与美国贸易委员会(FTC)达成和解协议。•2010年春季,欧洲竞争委员会针对苹果iPhone展开两项反垄断调查。•2010年9月26日,由于苹果允许在欧盟范围内提供iPhone跨国保修服务并降低了对iPhone应用软件开发工具的限制,欧盟委员会撤销了针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