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二十六)【高频考点】反垄断实施机制(一)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2.民事责任非法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在下列情形下,相关当事人可依据反垄断法和民法主张赔偿责任3.刑事责任(1)《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2)我国对垄断行为并非完全没有刑事规制(二)反垄断行政执法1.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2.反垄断执法机构(1)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2)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3)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高频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2.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多个经营者3.《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时,通常通过间接方式变相进行。下列没有正当理由、以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的行为同样受到禁止(4)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5)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4.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二)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适用反垄断法。2.专属性滥用行为(1)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2)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3)专利联营中的滥用行为(4)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3.除专属性滥用行为外,知识产权人也可能存在滥用知识产权从事一般性垄断行为,例如,滥用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知识产权从事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行为等。【高频考点】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1.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1.两阶段审查(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2)第二阶段审查(并非必然经过,90日+60日)2.简易案件(1)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⑥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3.审查决定(1)决定的类型①禁止集中决定;②不予禁止集中决定;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2)公示要求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1.一般标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制度1.限制性条件的分类(1)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简称业务剥离);(2)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2.限制性条件的确定(1)附条件建议——由申报方提出;(2)商务部应与申报方协商,对附条件建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方;(3)备选方案3.业务剥离的实施(1)业务剥离的概念业务剥离,是指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2)业务剥离的方式:自行剥离和受托剥离(3)剥离业务的买方资格(4)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六)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