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刑事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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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概论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刑事诉讼内在价值——程序公正刑事诉讼外在价值——结果公正刑事诉讼次级价值——程序的经济性刑事诉讼诸价值之冲突与协调2案例1:被告人:张某,男,36岁,某市下岗工人。1997年5月4日李某(女,张某的妻子)晚上没有回家,儿子小明到外婆家找寻自己的母亲,这么晚了女儿没有回娘家又不在自己家,会去哪里呢?于是小明和外公外婆到处去找,没有找到李某。张某也说不知道李某去哪里了。大家让张某去公安局报案,他说,不用着急,她那么大的人自己知道回家。但小明外婆却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到公安局报了案。5天后,李某的尸体在离其家不远的山上被发现了。经勘验、鉴定认为李某是被人用菜刀砍伤头部和胸部后导致死亡的。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经询问得知,被害人李某和张某的感情一直不好,经常打架,特别是近两个月来,由于张某下岗在家,心情郁闷,而李某又总是骂他没能耐,连老婆孩子也养活不起,所以两人经常动手打架。有一次它们打架邻居劝架时听张某说:别整天烦我,小心点,说不上那天把我惹烦了就杀了你。据此,5月2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拘押,进行讯问,张某否认李某是自己所杀。在此期间侦查人员曾对张某实施刑讯,使其身体多处受到重伤。同时,侦查人员对张某说:你招供吧,如果你招供如何杀害李某,我们就让你见儿子,否则你就别想见到儿子。3张某一方面身体上承受不了拷打,一方面想见自己的儿子,承受不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于是便招认了自己杀害妻子李某的经过。原来,5月3日,李某骂张某:“你怎么整天呆在家里,就不能出去赚点儿钱?你还是不是个男人?……”张某实在忍无可忍,顺手举起身边的菜刀朝李某砍去,连砍数刀。当张某停下来时,发现李某已经气断身亡。也许是由于张某与李某打架是常事,所以即使听到李某的叫声也没有人来劝架。张某赶快找来麻袋将李某的尸体装进去,用自行车将尸体运至山上埋起来,然后将菜刀扔到附近的河里。5月4日,当儿子小明发现李某一夜未归,又找寻不到时,亲戚、邻居让张某报案,他却找出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根据张某的供述,侦查人员找到了凶器。经过进一步的勘验、鉴定,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移送某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某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某没有上诉,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交付执行。问题: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并且最终获得了口供,并根据口供找到了作案工具,及时侦破了案件,试问侦查人员是如何对待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的关系?4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审判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6、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作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方面作出处理4、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5、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5程序的价值1、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2、独立价值3、终局性4、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6案例: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家电影院工作的18岁的女孩下班回家。下了公共汽车后离家还有一段路,就在她步行往家走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的面前,一个男子从车里出来,走到他的跟前,抓住她的胳膊,并告诉她不要叫喊,他不会伤害她,同时用一只手捂住她的嘴,把她塞进汽车的后座里,然后把她的手脚都捆住。这之后,这个男子开车走了大约20分钟后停下,并在车内将女孩强暴之后,又把车开到另一个地方把女孩放了。女孩跑回家后给警察打电话,警察根据女孩的描述在3月3日将米兰达逮捕。逮捕后经查将被告进行了“排对”,受害人当场指认出米兰达就是罪犯之后,被告人供认自己就是强奸者。然后按照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并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这份供认书和米兰达招供的情况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7经审判,米兰达被判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20年和30年监禁,米兰达不服,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他就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最后终于成功,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宣告米兰达无罪,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告者:(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如果选择回答,那么他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3)他有权在被讯问时有律师在场陪同;(4)如果他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提供免费的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8问题:A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的是实体真实的刑事诉讼目的还是正当程序的刑事诉讼目的?B如果此案发生在我国,这样的结果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9客观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通过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的内容。法律真实,又称形式真实或形式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程度。10一、刑事诉讼价值概论什么是价值?经济学: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哲学、社会学:价值即为“善”: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的。“人们通常(将价值)区分为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即作为方法的善和作为目的的善。”——《不列颠百科全书》善(thegood):“意指一种高尚的、至少是令人满意的品质的存在,它们或者本身是值得羡慕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牛津英语辞典》★价值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外在价值(工具价值)。如果某一事物是达到或实现某一目的的必要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有价值。第二个层面:内在价值(目的价值)。某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11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既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自身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刑事诉讼外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的实施在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自身是否公正、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12(一)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13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核心观点: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哲学基础:功利主义“实体法的惟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序法的惟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边沁《司法程序的原理》评价:正面:发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在实现刑事实体法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为人们正确评价刑事审判程序提供了一项重要的价值标准。负面:工具主义的绝对化必然导致程序虚无主义的盛行。14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核心观点:基本坚持了工具主义的立场,认为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但强调在实现其工具价值的同时应满足两个非工具主义目标的实现:一是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裁判者不能为了在个案中实现实体正义而任意废止或无视他们,因为它们的意义在于保证被告人实体权利得到实现,并确保刑事审判的实体正义结果得到普遍的实现。创始人:【美】R•德沃金:《原则、政策和程序》1985。评价:正面:对绝对工具主义理论进行了修正,意识到判决结果的公正性需要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加以保障。负面:没有对程序正义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仍停留在工具主义的立场上,没有发现程序自身的独立于结果之外的价值。15程序本位主义理论核心观点:评价刑事诉讼程序的惟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一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刑事审判是一项理性的事业,一项刑事裁判的质量会因为产生它的程序本身不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而受到损害。“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英国法谚评价:正面:详尽阐释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提供了评价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标准。同时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人格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了一起。负面:走向了与工具主义截然相反的另一极端,程序被视为至高无上的决定者。把程序和程序的结果完全混为一谈,认为公正的判决是公正程序的必然结果和逻辑延伸。16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核心观点: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效益”是法律活动的惟一宗旨。“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说来就是效益。”——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评价:正面:提出了又一项基本的程序价值标准:经济效益。这使得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开始从传统的定性分析走向定量分析,并促使关注程序分流、程序简化等问题。负面: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的。17(三)刑事诉讼内在价值——程序公正“自然正义”(naturejusticeprinciple)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judexinpartesua)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audialtermpartem)“正当法律程序”(duelawprocessprinciple)1、“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五修正案)2、“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第十四修第一款)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1、获知被控的罪名及案由;2、获有充分的时间与便利准备辩护并与辩护人联络;3、获得迅速审判;4、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获得公设辩护人协助;5、有权与对方证人对质,并申请法院传唤他所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6、有权获得翻译帮助;7、不得强迫自证其罪;18最低限度公正标准(1)程序参与原则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原则,是指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制作过程。要求:1、到庭原则:程序参与者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参与者在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2)程序中立原则裁判者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静态的平等对待,是对裁判者个人地位和态度的要求。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19(3)程序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的对待-动态的平等待,是对裁判者在庭审过程中态度的要求。要求:1、程序参与者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便利、手段;2、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3、法官应确保参与能力较弱的一方享有一些必要的特权,以纠正各方在事实上所存在的不平等现象。20(4)程序理性原则:审判程序的运作应符合理性的要求。要求:1、法官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的证明;2、法官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3、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a、证据必须由法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其客观性和相关性得到充分的证实和揭示;b、证据必须包括参与者各方提出的证据,法官不得任意地将某一方证据排除在外;c、所有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均需经过各方的质证和辩论;d、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理由和根据。21(5)程序自治原则: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审判程序在产生裁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要求:1、裁决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产生与审判开始之前或审判正在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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